何海宁:孟州“书祸”(南方周末 200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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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书祸”
2007-06-28 15:12:57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何海宁

图:闫进先等人并不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违社会秩序
河南六农民编发册子举报企业经济问题,却因在书中议论官员获罪
闫进先的大儿子和谈了半年恋爱的对象吹了,原因是儿子有“一个被游街示众的爹”。
闫妻跑去做工作:“我家进先不偷不抢,是为了正义。”姑娘母亲说:“没有关系。”可姑娘不同意。
“我的压力太大了。”闫进先叹气。自看守所取保候审到法院定罪这段日子里,52岁的闫进先瘦了许多。大儿子与他形同陌路,小儿子放弃了深圳开车的工作,回家陪父亲。
对于籍东平、闫进先等6个河南孟州市武桥村的农民来说,去年是大喜大悲的一年。历经5年,他们举报村办酒厂的经济问题终于有了定论,但结果却出人意料——半年牢狱之灾,两次游街示众。法院一审判决,6人犯诽谤罪。
举报
这一切祸起《正义的呼唤》——这是他们印制、派发的小册子,编发于籍东平等人举报村办企业武桥酒厂经济问题期间。
2002年,村支书籍东平兼任村委会主任。“当时,许多村民反映酒厂的经济问题,我成立审计组,查出许多问题。”
他们举报的酒厂厂长闫国先是前任村主任。村民回忆,酒厂在1980年代初建成,能容纳四五百人就业。至2003年籍东平承包时,只有10个酒池,职工剩下四五十人。
审计组总结了6大问题,包括隐匿实物账,私分公款近20万元,私自豁免64万元应收款,200多万应收款无法要账,账面相差价值42万的白酒以及5个火车皮酒。
审计组成员开始频繁上访。2006年前,孟州市两度派调查组进驻酒厂,但迟迟不见处理结果,只是在第一次调查时,孟州市检察院作出一份司法会计鉴定书,基本肯定了“5个火车皮酒”的欠账问题。
“总是在绕圈子。”籍东平等人开始焦虑。
“村里情况很复杂。”孟州市统战部原副部长赵小平说,他是2006年第3个调查组的副组长。
那年籍东平没有连任村委会主任,后来也辞去了村支书一职。在离任前,他签发最后一份文件,要求对闫国先(党员)记大过10次,写10份检讨。“这是我在任期间发生的事,我希望能作个总结。”
事与愿违。6月18日,新任村委会主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推翻了上述决定。
这一下引爆了原有矛盾。籍东平等人在上访的同时,开始派发传单,后来干脆编印成册,名为《正义的呼唤》。
小册子印发了7集,最长有115页,每集500本。措辞激烈,形如檄文。前5集主要针对村委会,如“武桥村委会在造假骗人”、“三问村委会6·18决议为何还不撤销”。小册子先是在村里散发,后派发到市委、政府部门。
2006年调查组进驻后,他们编发了后两集,“批评”调查组的一些工作。“5年了,我们已经筋疲力尽,再不愿意往下拖,所以意见提得有些尖锐。”闫进先说。他是现酒厂副厂长。
这让调查组一些成员很不愉快。“这对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赵小平说。
《正义的呼唤》第6集是“举报赵小平”,讲述了11年前籍东平败诉的一场官司:“因赵小平支持闫国先搞不正当竞争,故而收受过闫的巨额贿赂,是一个价值约两万元的大哥大。”文中申请赵小平回避。
“我向市委汇报,提出回避。”赵小平回忆。市委并没有就“大哥大”问题找他谈话。
第7集为“八评刘晓春办案太不公”,最后一评称“刘晓春是为了讨好×××(焦作市某领导)才枉法办案的”。“这篇文章严重捏造事实,对我的人身和名誉进行攻击。”后来在公安局的笔录上,刘晓春如是说。当时他是副市长、调查组组长。
2006年5月,调查组答复,认定酒厂经济问题4项涉嫌违纪,两项涉嫌犯罪。
诽谤
5年举报之路几乎快划上句号,闫进先没料到自己最后成了“被举报”对象。
2006年5月,赵小平交给公安局一封控告信。他认为“闫进先捏造我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企图使我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这封控告信的威力远远超过《正义的呼唤》。籍东平等人至今不明白公安局为什么不调查“大哥大”问题,却在6月15日,由政法委案件协调领导小组为控告信召开专题会议。
会议由孟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主持,参加人员有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相关领导。会议形成了共识:“闫进先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或立案。”
会议第二天,公安局迅速立案侦查。
6月27日上午,籍东平到检察院打听消息。中午一出检察院大门,两名便衣跑过来卡住他的脖子,扣上黑头罩,拉进车里便走了。
在另一个乡镇派出所里,他被戴上手铐、脚镣。“一开始就是在聊天。大概一个小时后,审讯的人问了一句,得罪哪个领导了吧?”籍东平回忆说。
后来登记时,工作人员问了两次“罪名”,他都不知道如何回答。直到一周后,他才在看守所里得知自己“涉嫌诬告陷害”。
几天里,警方共拘留了7人,其中籍东平等6人为酒厂职工,1人是印刷店老板。
张老板因印刷《正义的呼唤》被关押了两天,3台电脑被没收,目前硬盘还没有归还。他不认为自己有过错:“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都是老百姓告状的,没有啥。”
武桥村人人自危。“当时都很紧张,没有人敢说话。”一个村民说。但在大多数村民眼里,籍东平等人是保住村办企业的“功臣”。有四五百个村民两次在致市委书记的信里签名,要求公安局放人。
7月26日,孟州市公安局形成了调查报告,认为闫进先、籍东平等6人“涉嫌诽谤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游街
在看守所的第二天,籍东平提出取保候审。家里人也急切想见到他,但未能如愿。他们没想到与家人见面的场合竟是游街现场。
2006年7月13日,天气炎热。分别关押在3处的5人(另一名有心脏病,没有参加)集中到孟州市看守所。他们被押上大卡车,绑上麻绳,脖上挂着纸板,写着“犯罪嫌疑人×××”。
“(游街的)还有其他人,杀人的,诈骗的……”闫进先说,“警车开道,有三四辆大卡车,开到市委对面的广场上。”在那里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孟州市政法委书记参会。
在当晚的电视新闻中,闫进先首先出现在镜头里:他被迫跪倒在地,随后反剪双手,捆上麻绳。
“或诬告陷害、无序上访、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严重影响了我市争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的实施。这次公开处理大会,是政法机关硬起手腕抓环境,优化环境促发展行动取得的优异战果。”播音员洪亮的宣告,夹杂着现场刺耳的喊叫声。
7天后,他们又被押去游街。这次是到各个乡镇,但没有去武桥村。“走了有25公里。”籍东平估摸。
许多亲戚去到了现场。50岁的郝小平看到女儿夹杂在人群中,哭得快晕过去,最后亲戚把她搀走了。忆起这些片断,闫进先泣不成声:“我恨不得咬他们两口!”
至去年12月取保候审前,籍东平等人见到家属的另一个机会,便是两上法庭。
庭审
2006年11月,孟州市法院第一次开庭。6人穿着不同颜色的号服,站在被告席上。受害人和证人没有出庭。
籍东平拿着二十多张手写的辩护意见词,却一直没有机会说话。“如果不让我作最后的陈述,我就碰死在这里!”籍东平怒了。
有3名河南省人大代表旁听。事后形成的意见书认为被告辩护和陈述权利受到侵害,“我关注的是程序,要让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一名人大代表事后说。
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这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才能公诉。公诉方认定是违反社会秩序,但并没有违反国家利益。”
籍东平等人并不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违社会秩序。南方周末记者在孟州市政法委、宣传部采访时,一些官员也称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影响不大。但政法委官员李建中提醒南方周末记者,市委主要领导曾为此讲过两个字:“环境”。
本报记者了解到,去年孟州提出把发展环境作为“第一资源”,用硬手腕打造软环境,获得了“全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和“外商眼中的河南最佳投资城市”两块牌子,引进了一批投资上亿元的工业项目和城建项目投资商,获得了六十多项市级以上荣誉。
这是否孟州市领导强调的“环境”,李建中不愿意深入说明。
庭上,律师辩称:“没有证据证明事实是捏造的。而且必须情节严重,否则不能构成诽谤罪。”
人大代表也认为:“被告人编写《正义的呼唤》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孟州市委、政府及有关领导,对闫国先经济问题及早作出结论并依法处理,不存在诽谤的故意。”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检察院请求延期审理,理由是“需要补充侦查”。随后公安局重新对《正义的呼唤》一处内容:赵小平和闫国先之间关于“大哥大”的对话进行侦查,认定是捏造的事实。
一个多月后第二次开庭,双方就上述问题争论不休。一名政法系统的官员私下觉得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程序不当,他认为市公安局应当把“大哥大”问题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落实后才能审判。
定罪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籍东平等6人终能取保候审。
2007年5月,孟州市法院作出判决,认为6人“公然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且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两个“严重”和一个“轻微”之间的矛盾,让籍东平等人哭笑不得。
作为罪犯,这5名党员都没有受到党内处分。“前段时间,市里头天天有人来找我们,说是作为生活困难上的补助,给我们弄点钱。”闫进先说。最后,竟是要籍东平先垫上4000元给闫进先等两人,被后者拒绝。
随后,他们又得到了一张城伯镇党委、政府开出的奇特证明:“今后本人、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上学、入党、参军、就业等方面不受法院判决的影响。”
拿到判决书后,有5人上诉,张兴义则认罪。“心里压力很大。”他说,“我很后悔参加查账了。”不久,籍东平等两人撤诉了,“抹不开人情。”籍东平说。
6月25日,焦作中院工作人员向闫进先等三人询问情况。
“我不后悔。”闫进先斩钉截铁地说。当他从看守所回到家时,村民视之为“英雄”,几乎踏破了门槛。连关系不好的老太太也颤巍巍地赶来看望,握着他的手说:“你没有瘦。”
“提到这事,我就浑身打颤。我觉得值了!”
■链接
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诽谤行为,即不仅捏造事实,并且公然散布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传播是真实的事实,不构成诽谤罪;如果捏造了事实,但未向外扩散,也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对诽谤行为的要求是情节严重,否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无意中散播了失实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辞,不构成诽谤罪。但当受损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坚持继续撒播的,构成诽谤罪。自己虽未捏造事实,但明知是他人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加以传播,并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之目的的亦构成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
■拍案
游街示众与因言获罪 刑事法治肌体上的痈疽
□邓子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河南孟州“书祸事件”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之艰难,暴露出刑事法治肌体上有两块亟待割除的痈疽———游街示众和因言获罪。
押着未经法院审判的人游街示众,这个做法两年前在河南某地采用过,曾经招致全国舆论一致的批评。不难料想,已经游街示众了,法院还能不判罪吗?更确切地说,游街示众使他们即刻成为罪犯,场面就是证据,围观成了审判。并且,这种“审判”所生成的必定是“铁案”,因为它在道义上承受不起任何错误,所以,后续的所有司法程序都不过是装饰而已了。
过去若干年,人们对游街示众已颇多反省,全国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已对它弃如敝屣,我们也原以为它寿终正寝了。不过,事实证明,这种“文革”时期登峰造极的昭示真理的方式,今天看来仍然有它的遗风余韵。这一次孟州的游街示众,有6个因言获罪的农民,其中5个是共产党员,出现在当晚关于“公开处理大会”的电视新闻中。
孟州6个农民之所以因言获罪,始作俑者是我国刑法关于诽谤罪的模糊规定。何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法条上没有精准描述,只能借助刑法理论的解说。一般认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某种事实,比如,捏造并散布某个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给被害妇女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这个罪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所以被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原本是“告诉的才处理”,但刑法却又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可以提起公诉。
这就造成了误解和混乱。首先,它从立法上混淆了个人法益同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区别,把原本是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上升到所谓“社会”、“国家”的高度,进而为某些地方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国家”、“社会”的名义维护个人利益大开方便之门。其次,法律上的缺陷在两个环节上被放大了。第一,人类的语言几乎不可能把犯罪的构成要件描述得一清二楚,并且一览无余,所以,一旦司法官员不能合理解释法律,就可以恶意利用法律的缺陷;第二,某些地方官员为了打压公众批评,可以轻易动用诽谤的罪名。他们的具体做法是:先把自己抬高到“社会”甚至“国家”代表的地位,把对他们的批评“无限上纲”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的地步;然后倒置“批评事实”的举证责任,以“捏造事实”为名对批评者反咬一口倒打一耙。
这里必须澄清的是:对个人的诽谤,如果要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这样的个人一定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孟州的几个官员显然没有这个资格。还必须澄清的是:诽谤,不包括对官员职务行为及其职务品行的批评、揭露,即使批评和揭露的某些事实不易查证,甚至有所失实,也不能认为是诽谤,否则,因为批评者承担的风险太大,所以就不可能再有对官员的批评了。而孟州的某些官员要的就是这种效果:批评者的风险大了,他们的风险就小了。所以,我们一再听到和看到,某些处级、科级的地方官员的职务品行被“诽谤”了,“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被当地司法机关追诉了的“诽谤者”,却是那些对党的事业、对国家和社会充满责任感并且敢于站出来说几句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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