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二十五章官与文化-关于腐败文化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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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读书』 [话题]<<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二十五章官与文化-关于腐败文化问题(二)
作者:净素道人  提交日期:2007-5-15 8:23:40
第二十五章官与文化-关于腐败文化问题(二)
专制体系下的国家即是社会,社会也是一大家庭。此中的组织之基本原则无非“尊卑、男女、长幼”,读书明理的状元、进士、举人、秀才高于无知小民,男高于女,长高于幼。礼仪可以代替行政,纪律可以代替法律。本来人类天生就不平等,各人只有在这不平等的关系中各安本分。法律只在各人不安本分的情形下处罚坏人,所以民法、商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全没有提及,法律限于刑法,内中又以“十恶”为首,同一罪名也看对方的亲疏关系按“五服”之不同定罪。
这种法制的好处则是能持久不变,所以2000年的制度本质不变,尊卑、男女、长幼的顺序也不变。
一个社会的架构不仅是社会价值之所寄托,也是经济发展之关键,更是军事力量之来源。中国传统社会之组织既以尊卑、男女、长幼之序次组成,亦即上重下轻,又因其注重形式不较实质,所以只要冠冕堂皇,在功用上打折扣没有关系。威权既然凝聚在上,底下实际的情形经常无人过问。
腐败文化的形成及其后果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腐败盛行,以至于形成了一种“腐败民俗学”。这种民俗学对于人民怎样处理私生活,他们怎样看待政府旨在巩固国家、指导及促进发展所做的努力有决定性影响,它容易使人民认为,掌握权力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他家庭的利益或者他觉得应该忠于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来利用权力。腐败已经进入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文化。
贪污腐化的风行在官员中形成以权谋私的恶习,在民间造成凡事以钱开路、行贿收买的歪风。社会中上上下下都把贪污腐化、索贿行贿当作顺理成章的事情,一个人没有“关系”办不成事,有了钱却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一个是“钱”,另一个是“权”,有了这两者中的一种就可以在社会上通行无阻。有权者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发财,有钱者可以利用钞票购买权力影响政策。至于法律、纪律、规章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约束无钱无权者的“软条条”,什么国家利益、社会整体都成了滥用权力者装点自己门面的摆设。
起初,滥用权力主要发生在那些掌握财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比如,负责发放许可证、审批配额、征收税费、发放贷款和福利款项等工作部门。后来,腐败逐渐蔓延,从行政系统扩大到卫生医疗和教育文化部门,并进而渗透到司法界。腐败最终“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一种行为准则,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心理,我们可以称为“腐败文化”。
腐败文化的核心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官员或者民间人士进行权钱交易时,把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他们 实现自己的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个人从腐化行为中受益,成本却由全社会来承担。集体主义和国家意识遭到摈弃,社会道德水准全面滑坡,各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泛滥,整个社会随之走向堕落。
腐败文化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大大削弱国家的能力。腐败行为的滋生反映了法律的无能和松弛。法纪本来是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但腐败行为恰好是以对法纪的公然的或隐蔽的违反为特征。腐败越猖獗,人们对法纪的权威越藐视。在现实中,当腐败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风气时,法纪在这里就没有人认真遵守了。法律和纪律失去了其权威性和约束力,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也就大大削弱了。当公职人员不再关心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的设想而一心谋取私利的时候,当社会各阶层都只关心一己之利而对国家和民族前途漠不关心的时候,整个社会就会丧失它的凝聚力。这个时候民众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政府已经威信扫地,没有任何号召力了。
腐败还造成权力的体外循环。腐败是利用权力换取经济财富。有些腐败行为尽管是通过合法的途径,但这些权力的运用却是出于谋私的动机,而且结果也是消极的;大部分肮脏交易则是以滥用权力的不法形式进行的。因而,任何腐败行为都是对政治体系中各种规章制度的破坏。当腐败在一个政体中成为普遍存在的行为时,这个政治体系原有的行政秩序就已经名存实亡了。
腐败的盛行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灰色的”关系网。在政府各部门中和社会上,一些人利用各种亲缘关系(家庭、宗族、部落、村社)和 人情关系(同学、同乡、同事、朋友、战友、上下级等)结成以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关系网络。他们之间的行为准则是相互忠诚。这种忠诚导致人们把个人或者小集团的利益放在国家利益之上,公共准则无人理睬,最终导致公共秩序的伦理基础的丧失。结果,各种正式的规章制度没有人遵守,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是依据灰色关系网中的内部准则,而不是公共准则。
这实际上是在正式的政治体系之外,又形成另外一个权力体系。这套体系的运转不靠正式的规章制度,而是以不成文的内部准则为依据。这些内部行为准则以个人之间和小集团内部的互相忠诚为出发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则是次要的考虑。因此,灰色关系网的存在使正式的政治制度和行政秩序形同虚设。(这实际上就是吴思说的“潜规则”)
基于个人和小团体的相互忠诚,腐败行为在政治领域形成了一种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庇护关系。所谓保护人——被保护人关系(又称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或庇护型关系),是指作为保护人的政府官员个人或者小集团在分配社会有价值的事物(如权力、财富、名誉)中优先照顾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人,后者则以对前者的忠诚、支持或者服务作为回报由此建立起来的等级关系。政治体系本身是一种层级制结构,腐败则依据官员的等级层次,在有亲缘或者人情关系的公职人员之间以及官员与民间人士之间形成一种庇护关系。
具体表现为:一是领导人任人唯亲。各级官员在公职人员的录用和提拔时,不以才干为标准,而是把与自己关系远近作为第一考虑。下级官员或者民间人士为进入政治体系和得到掌权者的庇护,不惜财力、物力,“拉关系,走后门”,结果使一批不具备行政工作能力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难以保证。
二是干部队伍中的拉帮结派。各级领导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把对自己忠诚的人安排在身边,结果领导干部的家人、亲属、朋友等亲近者都聚于他的门下,纷纷“封官”。没有这些亲缘关系的人,为了得到官员的庇护,则想方设法去逢迎他们,以期得到保护。结果,官员中的帮派不断充实,一再强化。官员眼中只有帮派利益,公共利益被他们扔在脑后。
三是权钱交易盛行。领导人在干部录用、提拔等过程中,任人唯亲的行为倾向把与他们非亲非故的人排除在仕途之外。那些没有特殊关系的人为了进入政治体系,获得政治权力,除了向领导人主动奉献忠诚外,还我求助于交易关系,向领导人行贿,用金钱和实物换取一官半职。这种“卖官”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并不少见,只不过大都形式比较隐蔽。比如,送礼已经不是简单地使用货币或者实物,而是采取安排观光旅游、高档娱乐享受等方式。这些行为的结果导致领导人把手中的权力当作发财的资源,肆无忌惮地进行权钱交易;反过来那些买官的人进入政治权力结构以后,进一步把腐败行为带进政治体系。所以,政府公职分配中的交易关系成为助长各种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根源。
四是官官相护,包庇纵容贪污行为。政治体系之外的灰色关系网一旦形成,庇护关系在官员之间腐败行为的互动中不断得到强化。当某个官员贪污行为被揭露,受到大众的指责和来自政治体系的惩罚时,有裙带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官
作者:净素道人  回复日期:2007-5-15 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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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官官相护,包庇纵容贪污行为。政治体系之外的灰色关系网一旦形成,庇护关系在官员之间腐败行为的互动中不断得到强化。当某个官员贪污行为被揭露,受到大众的指责和来自政治体系的惩罚时,有裙带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官员出于共同的利益,便尽一切可能保护这个贪官,使得惩办腐败的努力总是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难以深入,最终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官官相护的保护伞下,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权力腐败成为一种难以治愈的政治“癌症”。
腐败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瓦解了政治体系,而且大大降低了经济体系的效率。腐败行为造就了大批特权者,使得市场信号失灵,资源配置失误,社会分配不公,无论是人的生产积极性,还是企业的效率都受到严重的损伤。
首先,那部分由政府进行分配和处于政府管制下的资源,在分配时所根据的不是效率原则,而是关系原则,或权钱交易的价格。也就是说,把权力当作谋求私利的手段的官员,不是根据企业或者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来分配资源或其他价值,而是根据与自己的亲疏程度或得到的贿赂额的多少来分配手中资源或其他价值。这种反效率的分配行为会大大降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效率。
其次,企业和民间把大量财物用于行贿等“寻租”活动,非生产费用大幅度增加,造成资源的浪费。在政府干预经济深入而广泛,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现象普遍的情况下,企业为了争取政府的优惠待遇,向官方行贿,这部分费用尽管对这个企业来说是合适的,但对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没有任何贡献,不会创造出任何经济效益,只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三,腐败导致企业失去提高自身效率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来说,寻求政府的优惠政策比提高自身生产效率更为容易,寻租活动的成本比企业自身“挖掘潜力”要低得多,得到的利润也远非正常的经营活动可比拟。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效率高的企业有可能竞争不过低效率的企业,如果后者争取到了政府在税收、贷款以及产品补贴等没的优惠待遇的话。这种不公平竞争的普遍存在会诱使各个企业都把注意力集中于争取政府的补贴和保护方面,而不下功夫提高自己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第四,腐败加强了政府管制经济的动机。对于政府官员来说,通过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可以为自己创造利用权力谋取好处的机会,因此,政府在寻租活动中并不一定扮演一个被利用的被动角色,特别是在政府掌握经济权力较多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有意地“设租”,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进贡。
除此之外,官员们谋取私利还采取降低服务质量和拖延办事时间的方式向当事人暗示,只有支付了额外的费用和好处之后,才能尽快解决问题。有的地方故意使行政程序和手续复杂化,以增加官员们索取“加速费”的机会;有的地方则简单地采取拖延办事时间的方式索贿。这两种手段都增加了行政过程,降低了行政效率。支付“加速费”还加大了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的生产成本,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既有寻租的外部刺激,又有创租的内部动力,发展中国家的寻租活动呈上升趋势。由此带来的官员腐败现象,也随之蔓延。现实表明,寻租与腐败现象在发展中国家似乎陷入了恶性循环。寻租活动频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被破坏,市场主体对市场机制的自律性发生了怀疑,纷纷诉诸政府,希望凭借政府的干预解决自己遇到的利益损失。结果造成了更多的寻租活动,不公平竞争现象也更为严重。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政府或者其他势力任何纠正寻租现象,试图消解“租”的努力都会受到市场扭曲中受益的社会成员的拼命抵制。既得利益者当中既有企业界人士,又有政府官员,他们联手抵制,往往使来自政府高层或民间的反寻租努力收效甚微。
第五,腐败的泛滥大大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腐败造成了社会中最严重的不平等。个人的收入不是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挂钩,而是与他掌握的权力大小或者接近权力的程度成正比,按劳分配变成按“权”分配。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迅速致富,还有的人利用行贿等非法手段暴富。而这些腐败分子靠权钱交易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却要由全体劳动者来承担,这是一种最令人难以容忍的不平等。收入分配中这种不合理现象严重打击了人们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正当收入的积极性,并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劳动态度。
腐败文化的形成导致官员腐败与社会风气变坏相互偶合,形成恶性循环,官员行为不良带动了社会风气变坏,社会风气不好,又反过来成为官员腐败进一步恶化的基础。腐败因此变得适应性极强,一种反腐败政策出台不久,很快就出现了反对策,腐败行为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手法。因此,整治腐败必须与扭转社会风气结合。
腐败现象与儒家文化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在远逊于西方经济社会现代化的条件下,产生出远较西方高度现代化后更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其官官相贪、朋比为奸、贿赂公行、卖官鬻爵、欺压百姓的丑行不绝于史。
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说:“历史家昌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中国历史上的腐败,是中国特定政治、文化孕育的产物;中国历史上贪贿盛行,与中国历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正统观念——儒家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在以强力控制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分配的同时,必然占有或者支配社会基本的精神生产手段。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确认统治合法性的基本手段有二:一是宣告自己的统治符合“天意”;二是建立一套维护、巩固政权的王道理论。
儒家文化产生的初期,并未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同。先秦时期,它同道家、墨家等百家争鸣的学派一样,只是作为一种学术思想而存在。并且儒家常常遭到道家的讥讽和攻奸,孔子的政治主张在游说列国四处碰壁后失败,秦时又遭到“焚书坑儒”之灾。
经过秦王朝覆灭和汉高、文、景数世变迁后,统治阶级很快意识到“官方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汉武帝时,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文化正式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正统理论。两千多年的历史证明,儒家文化和中国封建政治有一种巨大的“亲和力”,新旧王朝的更迭并未带来意识形态的转换,粉墨登场的新官僚体制,其内核仍然是儒家文化。
统治阶级之所以选择儒家文化作为正统理论,而儒家文化在两千多年中能够经历王朝更迭、社会变迁而不衰,最根本的原因是儒家文化有利于维护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等级制。大一统、中央集权、等级制是中国封建政治的三大特征,儒家文化为封建政治的形成和存在提供了最为贴切的说明和注解。其流弊,一是禁锢科学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这种文化的对象,几乎是唯一的对象,是关于当世的政治权威问题。。。。。。阴阳五行是有的,不过都是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没有,从来没有独立出来过。二是培养和滋生了官场的腐败,造成无官不贪的大染缸,只要置身其间,几乎无一幸免。儒家文化是官僚政治的核心,而官僚政治是儒家文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表现形式。
儒家文化本身并不直接滋生腐败。如果仅仅着眼于儒家学说本身,我们很难把儒家文化与腐败现象挂起钩来。
作者:净素道人  回复日期:2007-5-15 8:29:00
接着上面部分:
但是,这并不表明儒家文化和腐败没有关联,更不意味着依靠与儒家文化血脉相连的中国封建政治统治者可以有效地消除腐败。儒家文化虽然提倡重义轻利,但秉承儒家文化传统的士大夫们却从来是利义兼得的。其一,儒家学说从根本上说是入世的,它从来不是纯粹的道德教条,而是实践性、经验性都很强的治国方略,一切以维护社会政治秩序为最终目的,儒家学说的运用就是围绕这个最终目的的实践。其二,受儒家文化影响,政治世俗化、生活政治化的趋向愈甚,政治权力对社会各个层面的笼罩和控制愈加严密,拥有政治权力的官僚实际上拥有贪污、受贿的一切机会和条件,这也是中国历史上 “富”与“贵”能够合一的根本原因。其三,中国士大夫的最高理想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齐家的目的是治国、平天下,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切知识和修养只有经过官场的历炼才被视为正途。因此,儒家文化和官僚政治结合的过程,实际则是儒家文化世俗化的过程。所谓“学而优则仕”,则是这种世俗化理想的通俗说法。
在中国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中,我们注意到这样几个明显的特点:第一,由于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商品经济的极度落后,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商业腐败,所有的腐败都是官吏腐败,即“贪官污吏”。在重要农轻商和催化政治腐败方面,儒家文化扮演了“帮凶”的角色。每个朝代,即使是有钱的商人的子弟,唯一的奢望就是进入官僚行列。
第二,与此相联系,中国历史上的官吏腐败具有整体性——腐败是普遍的,更重要的是整体的,它表现为官僚集团一致对外的压榨,通过对百姓的征收赋税、敲诈勒索;同时,通过官僚集团内部的一种再分配(腐败已经成为官僚集团内部的再分配机制),追求“租金”的合理化。
第三,中国历史上的腐败具有公开性、猖獗性和贿价不断上升的规律性。
国家腐败。官吏贪污,一遇自然灾害,有揭竿而起者,则群起而应之。这似乎已经成为中国历史上历代农民起义和王朝颠覆的唯一根源。
对中国历史上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儒家文化不但是催化剂——通过不断地对官僚政治体制、社会价值标准和人们的观念施加影响,演化出越来越精巧的腐败行为。当然,这并不是说没有儒家文化传统的社会就不会滋生腐败,但不管怎么说,西方历史上的腐败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财富的日益充足和伴之而来的政府职能权力的扩大而日益严重的。而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文化抑制了商品经济和现代化的进程,却并未相应地阻止腐败现象的蔓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腐败是儒家文化和官僚政治的共生物。
警惕“腐败文化”蔓延
当前,我国的集团性腐败、体制内腐败以及社会上的羡腐心态等等,都成为“腐败文化”滋长蔓延的可怕信号。
集团性腐败。所谓集团性腐败即集体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特定群体在共同私利的驱动下,形成了利益联盟,使得本应服务和服从于公众利益的公共权力异化,不再服务或服从于公众,而是蜕变成了谋取集团利益的工具,使权力逐步私有化、商品化。在集团性腐败行为中,客观上由于责任主体分散,所有行为个体都不同程度地负有责任,形成了利益风险共同体,相对于个体腐败行为,其压力和风险被减小了。在集体腐败者看来,法不责众,你腐败,我也腐败,大家都腐败,也就无所谓腐败了。在这样一种惯性支配下,集团内部轻则形成心照不宣、各行其是的松散关系,重则形成互相掩护、分享腐败所得的生存机制,从分散的腐败分子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集团。集团性腐败对和谐社会建设比个体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为它具有示范效应,使得上行下效,好比森林火灾,成片蔓延。
体制内腐败。现在,人们对腐败的注意力,大都集中在贪污贿赂等明显的体制外的腐败上面,而较少关注体制内的腐败。所谓体制内腐败就是一些基层执政者打着改革的旗号,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文件等形式公开从事的腐败行为。体制内腐败对和谐社会建设比体制外的腐败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也有更大的破坏性。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本身有政府部门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性和公开性,往往不被视为腐败行为,其危险性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警醒,甚至有时还把它当作所谓的改革经验加以推广。
羡腐心态。这样的现象,可以说已经是见怪不怪:领导干部真心拒贿,却被有些人讥为“呆”、“假”、“傻”;而不法商人通过找关系行贿赂去包工程揽项目,则又会被人称为“有能力”、“有门路”、“有眼光”。一些贪官和不法商人一旦马失前蹄,落入法网,一些人背后的议论无非是“后台不硬”、“赶上他倒霉”之类。总之,“笑贫不笑贪”。
现实中,为什么不贪不占、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的官员反受孤立?为什么一些“反腐斗士”会被周围人所不容?原因很简单,就是触犯了某些“利益集团”,与已经形成的“腐败氛围”格格不入,破坏了某种“游戏规则”,断送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财路。于是,腐败者就会“集体无意识”地联合起来,制造各种各样的压力,给一身正气的官员小鞋穿,让清正廉洁者感到不自在,感到孤立。更为可怕的是,在这种腐败氛围中,原本清正廉洁者不仅受到孤立、排斥和打击,而且有可能被毒化,想做到出污泥而不染都很难。
时下,特别值得警惕的,还有那些为腐败鸣锣开道的“舆论氛围”,什么“水至清则无鱼”、“小节无害”、“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腐败难免”等等。这种容忍腐败、同情腐败乃至羡慕腐败、攀比腐败的氛围,归根结底是“腐败文化”作祟。
“先进文化可以养廉”。反腐败,不仅要将一些腐败分子挖出来示众,而且要下大力气去纠正那种“笑贫不笑贪”的扭曲现象,去根除那种“廉洁不香,腐败不臭”的“腐败文化”,在社会中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文化氛围。因此,反腐败不仅是一场政治斗争,也是一场文化斗争。努力构建与培育和谐文化和政治文明,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反腐败的重要内容。
目前,随着经济结构、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文化观乃至价值观,都在重新建构之中。为警惕西方颓废的文化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观念的腐蚀与影响,为防止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侵蚀到党内来,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必须充分重视文化意识领域,特别要引导党员干部培养高尚情趣,形成科学文明的文化生活方式;加强文化修养,升华自己的人格,培养秉公执纪的党性原则、严于律己的慎独精神;要在全社会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应该说,目前反腐败斗争中所涉及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的解决,大都与文化相关联。毋庸置疑,没有一定的文化含量,没有科学的文化观念作指导,反腐败斗争是难以形成先进而正确的思维方式的。因此,必须重视增加文化含量,树立反腐败斗争和文化建设“两手抓”、互相促进的观念。增加反腐败斗争的文化含量,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不懈地用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文化教育培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防止在思想文化的多样性面前失去自觉性、自主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引发人们文化理念和文化消费方式的深刻变化,人们对是非曲直、利弊得失、尊卑荣辱等的价值判断标准也在发生变化。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对不同的社会事物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势必导致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文化心理上的失衡
作者:净素道人  回复日期:2007-5-15 8:31:00
接着上面部分: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引发人们文化理念和文化消费方式的深刻变化,人们对是非曲直、利弊得失、尊卑荣辱等的价值判断标准也在发生变化。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对不同的社会事物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势必导致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文化心理上的失衡和迷离。在反腐败斗争中,要通过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通过把握正确的文化舆论导向,积极倡导多重社会文化心理层面中有进步意义的部分,大力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党员干部追求积极健康的文化时尚,以促成全社会先进文化氛围的形成。
在反腐败斗争中,仅仅依靠思想道德教育,仅仅依靠人的自觉性,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制度基础,最重要的是建立文化规范和政治规范,形成一整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我们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的各种“不准”和“规定”,既是政治规范、制度规范,也是文化规范。只有文化规范和政治规范双管齐下,才能养成人们廉洁自律的习惯。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这样一种机制,充分运用政治监督的力量和文化监督的力量,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制度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培育提高领导者的政治文化素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文化的建设与政治制度的建设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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