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后的立宪失败给我们的教训——政治变革与社会文化的稳定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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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后的立宪失败给我们的教训——政治变革与社会文化的稳定和延续   2010-03-19 作者:秋风

这是我为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一书写的后记之一部分
  
       美国新保守主义思想家艾尔文·克里斯托尔曾专门著文力辩,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
才是真正成功的革命,而法国大革命是一场几乎完全失败的革命。我完全同意这个结论,理由非常简单:英国光荣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及随后的立宪时代,建立了稳固的自由宪政制度,其宪法框架迄今已历数百年而仍无重大变易,或者即使有重大变化,其总体的框架却是稳固的,也从来没有出现过显著的断裂,由此显示,其政体同时完美地具备了稳定性与灵活性,也就是说,其政体本身具有强大的自生能力。相反,法国大革命却始终没有建立起稳固的自由宪政制度,法国的政体在君主独裁政体、共和政体、大众民主政体之间不断游移,迄今的法国已是第几共和国了,如果不是专门研究法国政制,可能根本就搞不明白。诚如阿克顿所说的,在革命后的86年中间,法国已经制订了14部宪法,也就是说,平均每六七年就有一个根本性的变化。20世纪中国政体变动之频繁,差可与此媲美。

  当然,近代历史上立宪失败的例子比比皆是,德国、日本均发生过政制的根本性断裂。然而,如果说德国、日本的政体断裂与其后发位置、与国内的民族主义和国际环境有关的话,那么,法国革命之失败,则可能是因为其哲学上的错误,也就是说,导源于法国启蒙运动的巨大谬误,由于这种谬误,革命给自己负载了太多的使命,从而使它注定了会遇到意想不到的挫折,并且,永远不可能成功。

  从经验上观察,法国大革命的过程与英、美革命的过程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英美的革命仅仅是政治革命,政体革命,革命和立宪的目标始终仅限于重新安排上层的政体;而法国大革命却从一开始就试图成为一场整全的革命,除了在政制层面上建立现代自由民主政体之外,更欲改变基本的社会结构,重新塑造民众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从知识的根源上看,这一重大区别可以追溯到哈耶克所说的“法国式自由主义”(以法国启蒙运动知识分子为代表)与英国式自由主义(以苏格兰启蒙运动为代表)(相芈凼黾恕蹲杂上苷隆飞暇?之分野。

  自由主义者相信观念创造历史。创造法国革命的,就是法国启蒙思想。因此,阿克顿在本书一开头就对法国启蒙予以论述,并提出了严厉的批评。阿克顿的结论是:“孟德斯鸠是自由主义者,因为他是一个聪敏的托利党人;伏尔泰是自由主义者,因为他严厉批判了教士;杜尔哥是自由主义者,因为他是个改革家;卢梭是个自由主义者,因为他是个民主主义者;狄德罗是个自由主义者,因为他是个自由思想家。然而,这些人唯一的共同点是:他们都对自由本身漠然置之。”

  阿克顿之所以得出这样一个乍看有点唐突的结论,除了这些学者的政治理论不够健全之外,亦由于这些作家惟理主义的倾向,及由而导致的罔顾传统、蔑视和仇恨宗教的心态。法国启蒙时代的知识分子构造了一个完全受理性统治的虚幻的理想社会,而在他们看来,革命就是实现这样的理想的过程;为实现这一理想,需要悉数摧毁全部的传统:传统的制度和规则、传统的权力架构,传统的宗教信仰和迷信,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等等;然后,在废墟上重新建设一个完全由理性指导的新社会,塑造完全按照理性生活的新人类。

  因此,启蒙思想家把整个人类作为自己的敌人,也许只有他们自己除外——为什么,因为他们得到了理性的神启?这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据此,革命则为自己树立起了有史以来最为庞大的敌人:它的敌人是除和革命家之外的一切人,革命制度之外的一切制度,革命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之外的一切非由理性建立起来的制度、观念和生活方式。基于理性的狂妄的启蒙哲学将革命的烈火引向社会的各个角落,从根基上焚毁整个社会的大厦。

  正是这种狂妄,使其完全走向自由的反面。因为,自由的要义就是让个人选择自己的信仰、价值和生活方式,甚至没有经过任何选择塔利班只是习惯性地遵守流传下来的信仰、价值和生活方式,只要它们不过暴力强加的。没有人反对这些领域的变化,只要这种变化是渐进的、是平稳的、不至于给民众带来重大的不便。但通过政治权力体系、以暴力强制、甚至从肉体上消灭的手段而进行之社会革命、思想革命、宗教革命、生活方式革命,却是强迫个人改变自己的信仰、价值和生活方式。用国家机器的暴力及其能够调动的资源,来重新安排人们的信仰、价值和生活方式,这本身就是从根本上违背自由原则的。

  那些高呼启蒙口号的法国哲学家们,从来没有意识到他们的理论体系的这一根本性矛盾。他们号称争取人的自由,他们以为理性可以给人带来自由,然而,当教士被驱逐、当社会秩序被摧毁、当巴黎的俱乐部代替政府各部会的时候,整个法国正常的社会秩序完全崩溃。而在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中,是不可能有自由的。同样,在一个秩序崩溃的社会中,是不可能立宪的;因为,当社会缺乏基本的价值共识,当社会成员成为脱离于社区和传统的“自然”人,当立宪者仅仅面对理论而不面对活生生的人的时候,是不可能现实地、审慎地设计宪政制度的。当然,在理性的恐怖中,立法者也无心于从容构思巧妙的制度安排。

  从阿克顿的议论中,我们或许得出一个结论:任何社会性革命和思想革命,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是自由主义的,或者更准确地说,不可能合乎苏格兰启蒙运动、柏克、托克维尔、阿克顿、哈耶克等意义上的古典自由主义的纲领。从本质上说,古典自由主义具有保守的一面,这种保守不是保守旧有的政制和权贵的既得利益,而保守民众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自觉地选择、遵循的价值、观念和生活;而古典自由主义者之所以要保守这些,不是因为本民族的东西就是神圣的,比其他民族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更为优越,而是因为,这些东西作为个人与国家权力之间的隔离层,天然地可以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强制。

  法国革命及步其后尘的一场又一场整全性革命的历史起码表明了一点:任何通过政治手段、尤其是通过最为暴烈的政治手段实现社会革命的企图,都将导致灾难性后果;而社会的混乱、失序,也使政体革命也注定了不可能成功。

  这一结论隐含着一个逻辑的结论:在转型的过程中,政体革命是可以、并且应该与社会的演进区分开来的。社会、思想、信仰的领域,完全是自发演进的领域。不应当企图在宪政设计过程中重新安排民众的社会制度、信仰和观念。立宪者所要做的,仅仅在于,政治科学的知识的支持下,面对其同胞之存在本身,透过某种审慎的设计,巧妙地安排国家之政制,即划定诸权力的范围,安排其间之相互关系。至于,其他问题,不管是宪政之背景也吧,是宪政的土壤也罢,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也吧,均不在革命的范畴之内,而属于自发演进的领域。而宪政安排之终极目的,也仅在于为这一没有终点的自发演进过程提供一个足够稳固、但又足够灵活的制度框架。因此,立宪是一个单纯的政治事务,而不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