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门票收入放入“小金库”并私分 如何定性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7:53:40
截留门票收入放入“小金库”并私分
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某科技馆筹备办公室主任马某将科技馆试营业期间未开发票的门票收入14万余元予以截留,放入筹备办“小金库”。不久,马某与四名职工在某饭庄吃饭时,保管“小金库”的职工提到“小金库”里还有一些钱未用完。马某便接话说:“筹备办马上要解散了,大家干得比较辛苦,钱就分给大家当奖金。这‘小金库’里的钱很难处理,就将其中的16万元(门票收入14万余元,此前‘积余’1万余元)平均分给大家,每人3.2万元,余下的钱用于单位公共开支,大家同意不同意?”这样的“好主意”当然没有人反对。之后,马某主持将“小金库”中的16万元私分,并销毁了原始凭证。经审理,马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这些年来,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收入的现象在实践中比较典型,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渠道。由于这种行为涉及人数多,数额大,造成的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及其社会危害性与贪污不相上下。这种行为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明确定义为违纪行为,在《刑法》中明确定义为犯罪,这样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国有资产,而且可以通过查办惩处此类违纪违法行为,向社会昭示其严重的危害性,动员群众抵制和制止私分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
本案中,马某作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门票款要上缴财政专户的规定,以奖金的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错误,情节严重,应依纪依法惩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马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后提起公诉。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