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人大代表要多来点“强烈抨击”———天益:学习型社会领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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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人大代表要多来点“强烈抨击”
● 高一飞
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下午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强烈抨击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提出要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通过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6/24/content_6285025.htm)这一消息让人耳目一新,令人振奋。 ( http://www.tecn.cn )
在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后,人大代表及时发表了代表人民心声的言论,让人感到了人民代表确实在为人民说话的欣慰。人大代表,不仅要参政议政,参与立法,选举政府领导,而且,要对重大民情及时作出回应。因为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对于人民的喜怒哀乐,应当比任何其他人更关切、更关注,对人民疾苦,当是一枝一叶总关情。没有感情的议员们是腐朽社会的政治动物,而我国的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不可能是政治动物。作为山西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于发生在山西的侵犯人权、违背人道的悲惨事件如果无动于衷,则不配当山西的全国人大代表。山西代表义正辞严的“强烈抨击”,让我们想起了温家宝总理面对死难矿工家属和艾滋孤儿的深情泪水。“强烈抨击”也一样,只有对人民的爱,才会有对侵犯人权行径的疾恶如仇,才会有为人民利益的奔走呼号。 ( http://www.tecn.cn )
人大代表强烈抨击侵犯人民权利的恶行,是人大代表的应有责任。现实生活中,有人把人大代表当做一种荣誉,是一种待遇,是“先进”、“模范”中的最高层次。人大代表带来了荣誉,这是事实,但如果把人大代表理解是一种荣誉称号,则是对人大代表身份的误解。从法律上说,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责任大于荣誉,从当选时起,人大代表就受选民的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参加了人代会只是人大代表职责之一,不能只当会议上见面握手、表决举手、通过拍手的“三手”代表,还在于闭会期间了解民生、传递民意、监督政府工作、为人民说话。 ( http://www.tecn.cn )
“山西‘黑砖窑’事件与政府职能的缺位关系极大。在这么多年的时间里,他们竟然在政府眼皮底下胆大妄为,干出令人发指的事情来,政府部门干什么去了?”“山西‘黑砖窑’事件出来后,我用草案对了一下,发现对于违法用工情况,劳动合同法是可以管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对山西有关政府部门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行为的“强烈抨击”,正是在代表人民说话,履行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神圣职责。人大代表对政府的成绩确实要肯定、要表扬,但是,人大代表的责任心更多的应当体现于监督、质疑与批评,只有这样,权力才会形成内部制约,人民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 ( http://www.tecn.cn )
而人大代表言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也必将对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处理发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时发表言论不是发表个人言论,是受人民委托产生的职权之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大代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言论产生法律后果。《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第27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29条)。人大代表的强烈抨击,是对政府机关工作的严历批评,山西有关政府部门面对人大代表的批评,必须认真对待,还受难民工以公道、给失职渎职者应有的制裁,给人民代表一个满意的答复。现在,有些政府机关面对人大代表和媒体,新闻答问的水平越来越高,应付民意的能力越来越强,对有些违法犯罪的政府工作人员来说,甚至于有对付民众的“邪恶的智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法》第21条),将山西黑砖窑事件继续跟踪、监督到底。 ( http://www.tecn.cn )
人大代表的“强烈抨击”的言论内容,体现了我国政府保护人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导向性信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最高立法机关在现阶段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最近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让大家深深地感到,最高立法机关发出这样的信号是非常必要的。”立法机关强烈信号的发出,需要具体的立法和执法去落实。在立法方面,正在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要尽快通过;特别重要的是,要修改工会法,任何地方要有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管理阶层的工会组织,让工会组织成为真正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当今很多地方工会形同虚设或者没有设立工会的做法要通过立法的强制性条款予以改变。在执法方面,不能用道歉代替责任追究,应当要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 http://www.tecn.cn )
人大代表的强烈抨击,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民主法治进步的表现,人大代表经常发表“强烈抨击”,当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常态。 ( http://www.tecn.cn )
200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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