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计算方法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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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金条件 ——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  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 且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 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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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累计”,如果中途你到过的公司不给你缴纳,你的保险就要断了,那么你以前交过的就不算了 ---?,要重新交纳 (补交续交)至累计15年方可取用。
如果你有一天辞职不干了,你也要争取到当地人才中心自己缴纳,以保证累计15年。(本人理解应该是可以累计计算年限)
养老金的领取数量 ——
我想这个也是你最关心的,举个例子。
某男性员工目前25岁,2000年参加社会保险,其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为60岁。假设2035年该员工累计缴纳社保35年,且缴费基数为2000元;期间公司共缴费168000元,个人缴费共67200元;个人账户中金额92400元。2004年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1022元;假设2030年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该员工月退休金为①+②=1770元
①基础养老金:5000元×20%=1000元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924000÷120=770元
此例子适用于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1997年07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你可以参照此例大致计算一下自己的数量。
———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完全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人员流动。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这样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摘)国发〔1997〕26号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 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 月标准 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 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 为本人 帐户储存额 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 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计发月数 (12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