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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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 2009-07-08 08:57  文章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的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互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深化沿海开放,加快内地开放,提升沿边开放,实现对内对外开放互相促进。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多边经贸合作。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注重防范国际经济风险。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合作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也是我们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指南。 对外经济合作是商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对外劳务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对外技术合作、开展国际援助和受援、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等。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知识   今年1-5月份,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67.2亿美元,同比增长31.3%;新签合同额372.1亿美元,同比增长61.3%,合同金额在5000万以上项目126个(上年同期85个),合计274.4亿美元,占新签合同总额的73.7%。 截至2008年5月底,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2231.5亿美元,签订合同额3667.4亿美元。 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30.6亿美元,同比增长27.5%;新签合同额30.4亿美元,同比增长36.3%;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4.73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0.73万人;5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77.07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5.27万人。 截至2008年5月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508.1亿美元;合同额553.3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33.5万人。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相关政策
 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27号文件予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对外工程承包工作,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1、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资格条件: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2)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3)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4)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a.申请文件; b.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d.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e.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f、其他规定的条件 申报审批程序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介服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2、国家和省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政策。财企(2003)137号进行了补充。 (1)财政部、外经贸部联合下发财企[2001]625号文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财企[2003]137号文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为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提供担保,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条件为: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两年赢利,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项目条件为合同额在500万美元若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元。 (2)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财企[2006]5号文件,《关于2005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项目合同于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项目贷款合同于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的要求都比上年有所降低,体现了国家在逐步加大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力度。 (3)财政部和商务部2007年4月19日印发的《06年度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费用给予支持包括在签约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含法律、商务咨询费、勘测细查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文件和标书费、翻译费等。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4)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规定对直接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工程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或联合中标的项目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3、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1)选准项目应考虑; a.国家安全状况 b.项目安全 c.资金安全 (2)量力而行; (3)熟悉国际规则; (4)讲究信誉; (5)处理好与总包和监理及当地政府的关系; (6)紧紧依靠当地中国使领馆;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 1、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根据2004年颁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中西部地区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取消了过去对企业所有制的限制。 申请经营资格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意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验,如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3)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均需提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和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及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办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6)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原件,近3年、分年度);申请企业与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签署的提供上述劳务的协议(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劳务人员名单及其《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号(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和发证单位盖章确认)、护照号。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8)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的纸质材料(原件)和网上材料。 2、外派劳务的运作程序 (1)外派劳务劳务公司与海外雇主签签订外派劳务合同 (2)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雇佣合同 (3)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合同 (4)境外雇主在境外办理劳务工作准证 (5)到商务部的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6)公安部门办理因私护照 (7)到国外使领馆办理签证批量的有外办同意办理 (8)敏感国家需办理离境证明 (9)购票出国 (10)境外劳务人员的管理50人以上由专人管理 (11)做好外派劳务家属工作 3、劳务合同审查内容 (1)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2)签约人是否明确 (3)经营公司首次进入某国开展事务业务需征求使馆意见 (4)经营公司签订劳务大单或是服务业派出女性需征求使馆意见 (5)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 (6)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4、劳务输出合同的主要内容 (1)从事的工作。明确劳务从事职业、工种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2)工作地点。 (3)雇佣。如要延长合同额规定延期的程序。 (4)法律手续。雇主应办理劳务人员入境、劳务许可等法律手续并掌握有关费用。 (5)工资、劳务的工作标准之差低于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同外国工种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最低工资支付的截止日期和支付方式。 (6)国际旅费。明确劳务往返国际旅费的承担方式。 (7)交通。外派劳务从所在国省地到工作地的交通费用承担方式。 (8)工作日和工作时间。按所在国劳动法规定将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明确写入合同。 (9)节假日和带薪休假。 (10)加班、超时和节假日加班应按照所在国规定限制加班时间。并支付加班费。 (11)工作条件。由雇主提供工作条件、设施、安全措施。 (12)食宿。明确食宿费用的承担方式。 (13)劳保。 (14)保险。雇主应为劳务办理医疗、社会等必要保险并承担费用。 (15)工伤及病故。 (16)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明确不可抗力和意外文件造成的损失,伤亡中止合同等内容处理程序和办法。 (17)仲裁。 5、国家和省里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相关政策 主要是我省出台的出国境劳务人员小额信贷支持政策:2005年我厅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为出国境劳务人员提供金融服务合作协议书”,正式启动出国境劳务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解决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出国劳务输出受阻的问题。主要经办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出国(境)劳务人员小额信贷的最高额度为2万元,最高期限为1年,采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利率执行国家基准利率。小额信贷的偿还采取分次还款方式,即半年归还所计利息和部份本金,到期归还全部本息。劳务人员出国前可在贷款行开立好银行帐户,按时将外汇汇入帐户即可。按期偿还可享受担保费的优惠,不按期偿还将加收50%的罚息,贷款如果损失,外派劳务公司将承担20%的赔偿责任。流程是:(1)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经省商务厅认可,与经办行签订“出国境劳务人员金融服务协议”,并在经办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2)外派劳务公司负责审查和培训劳务人员的技能和资信状况,并将审查同意贷款的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提交经办行和担保公司。(3)经办行与经我行和担保公司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的申请人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国家对外合作资金支持:取得劳务项目前期费用支持,劳务公司外派一人,支持200元,今年重点支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建筑、纺织、渔工以外的劳务人员每人400元。省里根据每月报送电子统计外派人员数据对各劳务基地县和培训中心、劳务公司给予一定支持。 (三)、境外投资业务政策 1、企业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16号令》中,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将在135个国家和地区(除美国、日本等61国以外)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权,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商合发[2004]452号文件,除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外,其余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改变了过去企业向省政府申请、省政府向国家港澳办申报的方式,节省了时间,精简了程序。 申请境外投资企业所需材料 (1)申请书:开办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协议、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商处的意见;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要求的其他文件。 2、开办境外投资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1)选准投资国别,注意规避风险 a. 政治风险    b. 经济风险 商务部建立了境外投资障碍报告制度,为境外投资企业反映经营中遇到的事项和障碍,提供渠道。商务部收到有关情况后,将以相应形势发布,提醒企业规避投资风险 。同时,通过多双边机制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2)选准项目,提高企业效益 目前,商务部已出台纺织、服装、家用电器两个行业加工贸易投资国别指导目录,主要项目投资环境,选择重点国别推荐重点商品。国家商务部还制订了例如《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选择项目应按国家的指导。 a. 国内企业有优势、国外企业有市场 b. 可靠的合作伙伴 c. 用好用足政策对外经济合作资金(国家、省)贴息、资源类、信息产业类、农业、纺织等。 3、国家和省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相关政策 (1)为支持国内生产能力较大、竞争优势较强的企业对外投资,建立境外加工基地,国家将在”十一五”期间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境外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在中央贸易发展基金项下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合作区的发展,主要用于合作区建设、招商及管理中的公共服务。 (2)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改外资[2003]226号文件,《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一是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二是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三是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四是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3)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商合发[2004]4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在非洲开展资源领域投资合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中国企业在非洲开展资源领域的合作,国家从几个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加强对非洲资源开发项目的外汇支持、加大现有政策性资金的支持力度、发挥税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发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促进作用等。 (4)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商合发[2004]408号文件,《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拟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跟踪筹备阶段即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境外中资控股企业拟从事上述经济活动的,应由境内企业办理备案。 (5)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财企[2004]176号文件,《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设立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资金,标准为:投资项目的扶持比例不超过批准投资额的4%,经济合作项目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4%,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前期费用支出的50%,单一项目前期费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一个企业在本年度内享受前期费用扶持金额最多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6)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73号)和《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415号),以及2003年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商规发[2004]364号文件,《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可向银行申请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周转外汇贷款,国家对用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所有境内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贴息比例为实际支付利息的100%,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不超过3年,周转外汇贷款不超过1年。 (7)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3]120号文件,国家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允许境外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下面介绍一下国家和省里近期出台的扶持对外经济合作即“走出去”业务的综合性政策。 1、2005年12月9日发布的《财政部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5号文),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业务,采取直接补贴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这项政策对“走出去”各项业务全方位实施扶持和鼓励,降低门槛,放宽条件,具体的实施细则近期将出台。 2、2005年4月湖南省财政厅和商务厅下发的《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省首次就“走出去”业务专项设立的扶持资金,已经使用二年,起到了较好的推动和促进效果。具体使用方向如下: (1)对外劳务合作。针对外派劳务人员无力交纳出境费用而申请的小额信贷,按贷款损失费用的50%的比例给予资助。支持出国劳务培训基地建设。对每年培训并派出劳务50人以上的出国劳务培训基地重点给予支持。 (2)国际承包工程。境外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投标中标,且项目合同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中标企业的投标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对承担分包、转包境外工程项目,实际承担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适当给予支持。 (3)援外和受援。支持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外交活动,对承担国家及省援外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支持,主要是:人员培训、援外物资运输、国外示范场建设等。对争取国外政府援助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考察评估费用予以适当支持。 (4)境外投资。对经批准的中方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能弥补国内和省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性开发项目,项目实施后给予一定支持。对经批准能带动省内技术、产品和劳务出口,当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或当年外派劳务30人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对经批准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商务厅组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给予适当支持。 (5)支持其他有利于对外经济合作的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开拓国际市场等有关事项。 二、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现状及下步工作思路 近几年来,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各企业的大力支持配合和商务系统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现状 1.对外投资迈上了新台阶,投资额创历史新高。2007年当年新批境外投资企业45家,合同投资额3.07亿美元,实际投资额2.9亿美元,在全国位列第六,居中部六省之首,占各省区市合计的6.4%。至2008年6月底止已在40个国家累计有171家境外企业,累计合同投资额8.58亿美元,中方投资额突破5亿,达到5.2亿美元,包括并购、营销租赁、研发中心和服务网点。从行业上看,主要涉及餐饮业、机械设备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服装加工业以及酿酒、医疗保健、饲料生产等行业,其中农业、轻工、纺织、家电、化工、食品加工等工业已具备相当的竞争力和比较优势。 2. 对外劳务输出呈稳中求进态势,技术工种有所提升。2007年新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额4.5亿美元,实现营业额4.2亿美元,占各省区市合计的1.4%。去年全省累计外派劳务1.8万人,列全国第14位。年末累计在外人数3万人,列全国第11位。2008年1-6月外派12959人,同比增长42%,月末在外人数33434人,同比增长38%。目前,我省国外经济合作的范围已发展到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大洋洲,主要涉及工业、农业、机械工程、矿产、水电、IT、新材料生产、建筑工程、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等诸多行业。外劳务输出工种由普工向技术工转移,前几年输出的劳务有80%以上是缝纫、种植、建筑等普工,而近年输出的劳务已向护士、厨师、船员、电焊、钳工、铸造等技术工种发展。 3.对外工程承包取得了新突破。2007年新签合同额12.9亿美元,列全国第13位,其中,新签一手单合同额达7.5亿美元,占新签合同额的54%,完成营业额5.1亿美元,列全国第17位。2008年1-6月新签合同额14.2亿美元,同比增长805%,完成营业额3.1亿美元,同比增长64%。 4.援外工程有了新起色。全省援外企业主体已达到8家,国家援非10个农业项目我省争取到2个,全省累计争取了近1亿元的援外项目资金。 5.“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不断优化。一是外派劳务资源对接取得较好成效。在全国外派劳务资源对接会上,各基地签订了6000多人的外派协议,占全国总数的一半以上。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服务平台。在湖南商务网站专门设立对外经济合作网页,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三是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的各项资金,2007年有5个企业、6个项目争取到600万元的国家合作资金的扶持,列中部六省之首。另一方面我们以奖代补,用好、用活省里的资金扶持政策,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行业给予优先扶持,成效明显。四是今年建立了“走出去”联席会议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1、外派劳务规模仍需扩大,外派劳务渠道仍需增加,外派劳务培训力度仍需加强,外派劳务管理仍需规范,外派劳务突发事件仍需积极预防和避免。 2、工程“一手单”规模仍然较小,制约直接投标的金融瓶颈有待与金融系统共同解决工程企业的境外成效得不到应有肯定和褒奖。 3、境外投资企业核准后的后期监管服务机制有待完善和加强。 4、外经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信息服务平台不够充分,服务力度有待加强。 5、外经企业缺乏国际化经营理念领导人才、缺乏国际化经营人才、缺乏金融、法律、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总之,认识的不统一、环境的不优化、外经主体不强等负面影响的控制力都是我们“走出去"的不小阻力。 (三)打算 1、要解放思想,创新方式。树立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理念,推进机制和方式创新,积极鼓励引导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激发企业“走出去”的动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隶属关系,不分行业,打破部门行业的门户意见,鼓励本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授予境外投资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鼓励企业采用投资办厂、控股、参股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以及与所在国有影响的著名企业合资合作,实施本土化经营,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股权置换,以及到境外上市或在国内发行B股获得外汇后到境外投资等方式。 2、要积极引导,创新支持体系。具体要在金融、政策、信息服务、培训、宣传上争取支持和加大力度。在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加大与其他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充分利用离岸金融、网上银行等新兴金融工具,为企业“走出去”解决资金瓶颈。 调整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使用方向,以奖代补,扶持重点;建立外经业务奖励机制和境外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算,为各级商务部门和重点“走出去”企业解决后顾之忧。 加强与商务部、驻外使领馆、境外华人团体、中介机构的联系,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进一步优化对外经济合作网站功能,建立“走出去”项目库、外派劳务人员信息库、储备劳务信息库。 加强与商务部经济研究中心、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为“走出去”企业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复合型人才;普及“走出去”业务知识,把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下到县、乡一级。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行正面宣传、典型报道,提高全社会对“走出去”的认识、胆识和共识,增强紧迫感和机遇意识,营造浓厚的大外经氛围。 3、要积极拓展,创新产业。目前我省对外投资合作大都集中在工程机械、轻工业、纺织业和农业等传统产业,要加强与建设、文化、信息等部门的合作,宣传政策,介绍项目,积极拓展湖南文化产业、信息产业、房地产业和服务业走出国门。 目前,亚洲地区拥有华人5328万,北美地区580多万,欧洲110多万,并且呈稳步增长的趋势。这批海外华人在电视娱乐消费方面的能力、在母体文化需求方面的愿望都不可小看。国家政策也看到了这一点,一直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影响的媒体“走出去”。实施“蓝海战略”,及时调整部署,以新的市场主体向海外进军已成为必然。近几年,我省已先后多次派人到美国、英国、日本考察,准备到国外去办频道、办基地、办公司、办“孔子学院”,把中国文化送到大洋彼岸。我们将及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助推电视、动漫、出版湘军“走出去”。 4、要积极主动,创新工作方法。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一个长期努力的目标。“走出去”是国家、政策与企业互动的过程。企业“走出去”战略有赖于政府“走出去”战略的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要靠企业“走出去”战略来实现。政府、企业、与社会中介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作为外经业务部门,我们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提高湖南“走出去”水平的新路子、新途径。要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核准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因项目需要的拟派出国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简化人员出境审批手续。加强组织“走出去”专项国际人才交流,积极吸引国内外“走出去”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培训“走出去”的短缺人才。加强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为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加强外派劳务风险防范,建立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订针对出国务工人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走出去”打造坚强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