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基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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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4日06:40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陈绍基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情妇(均另案处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2959.5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绍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陈绍基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