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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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将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安装企业一并进行检查,目的在于通过两个关联行业的检查,核实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情况,进而查清企业的纳税情况。此外,以前年度安排的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对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项目运作情况关注不够,需要进一步予以检查核实。
(一)检查对象
检查主要针对近三年未检查过的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鉴于该行业实行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制,各地应把已进行项目决算的项目公司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确定检查对象时,应进行必要的查前调查,通过发改委等部门了解本辖区所有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名单,进而调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合同、承建方提供的发票、施工费的结算、预决算等情况,再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项目。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8年至2009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房地产行业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
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重点关注被查对象收取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收取的水电开户费、管道设施费、城建配套费、代办证件费等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
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
九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
十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特别是“售房回租”业务,有无以房租费冲抵售房收入后再申报纳税。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完整性的检查。一是检查被查企业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特别要关注其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其开具发票的,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按揭销售、委托销售等各种形式的签约收入,包括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签约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及销售额的确定,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二是检查其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等的扣除,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三是检查其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四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期间费用、计税成本的检查。检查其是否按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归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是否如实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3)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3.土地增值税
(1)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4.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5.印花税
(1)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自土地出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土地出转让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自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起及时、足额缴纳了开发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契税。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及时缴纳了契税;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计征契税。
8.其他各税
(四)建筑安装业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①工程结算方面的检查。一是根据施工合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定其实际应税收入,并与甲方拨付工程款比较,核实其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将预算定额和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与申报收入明细进行比对,核实其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从收入中扣除后再申报纳税。二是收入成本配比检查。通过施工成本,检查其是否存在有成本无收入的情况;检查附属工程(如仓房、车库、人防工程、地面、花坛绿地、外墙装饰等)或金属作业工程(如钢窗、栅栏、装饰屋顶等)的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对,核实其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通过实地勘测,与施工合同核对,检查施工超计划、超面积部分是否只进成本,不进收入。三是对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工程项目,检查其甲方提供物料是否一并申报纳税。检查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决算报告,核实其相关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四是检查其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有无将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有无以实物(不动产、动产等)抵顶工程款而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②价外费用的检查。将施工合同奖励款与甲方拨付款核对,核实其价外收入(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是否一并申报,有无将此项收入直接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③其他应税收入的检查。一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二是有设备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是否一并申报。三是有分包业务的纳税人,是否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四是工程完工后余料、残料的变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五是因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借出资金的利息收入,是否一并申报。六是有无将收入以红字记入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借方等以收抵支现象。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如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检查2008年度时,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3)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检查其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检查各类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对号码连续、重号、频繁出自同一建材公司(厂、商店)、金额较大等异常材料采购发票应进行真伪鉴别,并进行调查核实,看其是否存在大头小尾票、阴阳票、假发票等虚假购进、虚列材料成本的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核实其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按项目、分年度进行归集收入、成本、费用。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包括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3)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
(2)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行业内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6)重点检查企业的大额发票,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4.其他各税
5.其他涉税问题
(1)外埠施工企业的检查。一是核实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施工证明,检查是否全额缴纳各项税款。二是对已撤回原地,无法准确核实应税收入和纳税款的,将已掌握的施工合同、施工收入、纳税情况等信息反馈给企业所在主管税务机关。
(2)关联关系的检查。检查甲方的实收资本(股本)、乙方实收资本(股本)和相关协议,从而确认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结算价款是否公允,是否转移利润。如果是关联企业,看借款利息、施工价格(偏低或偏高)、替对方承担费用等项目,是否存在不应承担项目的列支、超标准列支、过高或过低定价等人为调节利润问题。
(五)建安发票的整治
在开展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同时,必须要把对建安发票的整治纳入其中;通过对恶意套购、真票假开等涉票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来保证本项工作的有效进行。
1.国地联手,组织普查。在本辖区统一组织开展建筑业发票普查行动。普查对象为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采集信息主要包括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发票联次、开票时间、购票单位、开票单位、受票单位、票面金额等。
2.锁定对象,有序检查。以“普查资料”为依托,凡比对异常的发票及所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及其他企业或个人,各地应有序地安排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检查其接受份数、票面金额、成本费用归集金额,重点核实其有无接受虚开发票、假发票,有无虚构业务买卖发票、偷逃税款等行为。对建筑安装企业,应筛选注册时间短、购票数量大、平均票面金额小的建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其领购份数、票面金额、收入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套购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倒买倒卖发票、虚构业务买卖发票、偷逃税款等行为。
二、药品经销行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从事各类药品、药具、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8年至2009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的检查。一是检查被查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特别要关注其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二是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特别要关注其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扣除项目的检查。一是被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重点关注其有无将养老、失业保险的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劳动保护费、因职工调动发生的旅费和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离退休人员等支出混入工资薪金一并扣除;有无擅自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在税前扣除;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是否一并扣除;借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38条、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77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过期报废药品药具,是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税〔2009〕8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药品、药具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是否有与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是否是以非现金形式支付;药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标,有无将已由厂家负担的广告支出重复扣除;捐赠的药品药具,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三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以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支付的“回扣”以其他名义在期间费用中列支的情况。
(3)非居民企业的检查。
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药具及医疗器械经销的非居民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检查。第一种情况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检查其是否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一并申报纳税。
第二种情况是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检查其是否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点关注中国境内药品药具及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支付人,是否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特别是对支付到境外的佣金,要检查其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了税款;扣缴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2.个人所得税
(1)对于投资者个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有无通过虚增投资合伙人来减少个人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二是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三是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四是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本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处理。五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2)对于从业人员应重点检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三是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3)对于扣缴义务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
3.其他各税
三、交通运输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中,重点查处虚构业务违法开具运输发票的陆路和内河交通运输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8年至2009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检查对被查对象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一是有无两套账、账外账。二是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三是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燃油附加费)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五是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六是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七是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运输)、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4)运输发票的检查。一是检查开票资质。特别是对于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被查对象,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开票资质。二是检查发票领用存情况。检查运输企业运输发票领用存情况及数量、号码是否相符,对各种已使用发票的金额进行汇总,与账、表金额进行核对,核实其票面金额与申报金额是否一致、有无票证短缺, 有无漏报营业额的现象。三是审查运输业务的真实性,重点审查其有无虚构运输业务,有无虚开运输发票。
(5)对账册不健全的交通运输业户的检查。一是检查其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无证经营;是否实行定额征收,定额征收的税额是否符合实际收入状况。二是检查其是否挂靠经营、承租、承包经营。三是有无挂部队、武警牌照冒充营运车辆或跑黑车,没有任何手续或手续不全,不按时缴纳任何税费,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四是是否利用车辆假报停、隐瞒车型、假报吨位、加高超载增加设计吨位等手段,收入申报不准确。五是检查其定额是否偏低,不符合实际收入情况。六是检查其如何向对方开具或提供运输发票。
2.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的检查。一是检查被查企业的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二是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被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重点关注其有无将养老、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劳动保护费、因职工调动发生的旅费和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离退休人员等支出混入工资薪金一并扣除;有无擅自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在税前扣除;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是否一并扣除。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三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以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其他各税。
四、非居民企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对象为非居民企业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8年至2009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重点检查其履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义务以及违章行为处罚情况。
2.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重点检查其异地提供劳务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归属其所得申报纳税情况以及清理减免税事宜。
3.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检查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低价转让股权行为。
4.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境内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是否虚列上述费用而将利润转移至境外。
5.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间接投资我国的非居民企业,重点检查其是否在我国境内已经设立机构场所,并合理归属所得。
五、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国税发〔2006〕129号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因此,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医疗、教育、培训机构,即视为营利性组织,均属于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
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定,并在其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本项检查除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外,不涉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前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前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8年至2009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利性医疗机构
(1)税收优惠项目的检查。一是有无擅自改动执业登记日期。二是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满3年后,是否及时恢复申报各项税收。特别是其自制自用的制剂是否恢复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医疗服务收入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三是税收优惠期内,有无擅自扩大优惠范围,如将关联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等并入医疗机构名下享受税收优惠。四是有无擅自将个人所得税并入优惠范畴。五是是否将税收优惠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六是同一执业人有无在优惠期满之际,注销原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而代之以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2)关联企业的检查。主要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其有无将药品零售并入医疗卫生收入偷逃税款。
2.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1)应税收入完整性的检查。一是教育培训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申报缴纳按财税〔2004〕39号和财税〔2006〕3号文件执行),有无将教育培训收入分解到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而少计应税收入的行为。二是教育培训过程中,销售给受训学员的书本、教具、资料等货物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是否按混合销售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是通过突击检查等方式核实其有无账外经营行为。
(2)成本费用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教育品牌使用费)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个人所得税
一是个人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下同)任职而取得的所得,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二是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是否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医生接受点名费、药品回扣等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五是各项工资、津贴、奖金等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六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七是医疗机构科室承包管理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全额征税。八是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是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九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是否按规定纳税;教育培训机构的授课人员是否及时足额纳税,是否存在分解收入、化整为零,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履行全员全额扣缴义务,及时足额扣缴其聘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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