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规则守望公平正义(每周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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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勇《 人民日报 》( 2010年07月08日   06 版)
近期,关于“规则”的一些新闻让人欢喜让人忧。南非世界杯赛场上,误判的“冤案”让广大球迷愤愤不平,要求修改裁判规则、引入高科技执法手段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地方“武术比赛”、“三模三电”等高考加分制度存在的漏洞和乱象,引起广泛质疑;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作出“同命同价”的规定,则赢得了各方肯定与期待。
无论是千里之外还是父母之邦,无论是体育竞技场还是社会博弈场,人们关注、审视规则的背后,实则都倾注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可谓“环球同此凉热”。这些现象,引发我们对于规则与公平正义关系的思索。
宋代思想家朱熹在说明普遍之理与万事万物之理的关系时,用了“月映万川,万川映月”的比喻。如果把公平正义比作高悬于社会价值星空的一轮明月的话,那么其灿烂的光芒,也应映照在支撑社会运转的规则体系和无数具体规则之上。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公正是规则的灵魂,也是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规则是公正的支撑,是公正实现的重要基础,公正的结果,离不开合理规则的保障。
规则何以承载公平正义之重?从规则的制定来看,要求制定者秉持公心,吸收民意,通过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尽最大可能使规则从总体精神到具体细节,都公正严明,不偏不倚,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从规则的执行来看,要求相关主体敬畏规则,遵守规则,严格按规则办事,并对违规者进行惩戒。当然,不论是制定还是执行,都应是公开的,透明的。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同样,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一个公正结果的达成,需要合理的规则基础,也需要良好的执行过程,每一步努力,往往“行百里者半九十”,不管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不公正的后果。
反思一些社会不公现象,我们常常发现,当公正之魂游离出规则之体,就会发生规则的异化。
一方面,有人把规则作为谋取私利、维护不当利益的工具,或为利益攸关者量身定做规则,或抓住规则的“软肋”暗箱操作以逞其私。于是,在“公平”的招牌下,暗藏种种条件、限制、门槛等,在貌似平等、公开、民主的场景幕后,进行着利益的交换与输送。一些设置了“内部适用”条件的招聘考试,一些地方实则可以“花钱买分”的高考加分制度,就属此例。
另一方面,当一些规则不再为公正代言,也就丧失了公信力和约束效力,其所造成的“权力真空”,会迅速被各种潜规则填补占据。而当潜规则大行其道,“闻着臭吃着香”的时候,将会排挤、侵蚀更多的显规则,甚至以潜规则的理念方式,主宰显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堤防造成深度冲击。
所以,欲求社会公平,必讲规则公平;欲求规则公平,必问制定和执行。只有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都在公正轨道上运行,才能由程序正义的“善始”,抵达实体正义的“克终”。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过程不是抽象的想象,也不是凝固的公式。在现代社会,“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社会变迁大,需求变化多,规则的内容、执行方式等,也要与时俱进,不断调整。例如,侵权责任法针对近年来侵权行为增多、侵权类型出新的现状,为群众维权设置了诸多细致规定,全力修补因制度缺失造成的权利“伤口”。
这也启示我们,既要严格遵行现有规则,也要对规则本身进行经营和创新,尤其要以更科学的制定带来更有效的执行。比如,完善公正合理的“良法”,改造不合时宜的“笨法”,废除积弊日深的“恶法”,清理见不得光的潜规则。总之,要让规则凝聚更多制度智慧和公信力,为人们所信仰笃行,成为公平正义坚定而有力的守望者,为社会和谐发展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