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拆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2:41:35
作者:朱伟一
来源:中国周刊

18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强行驱赶印第安人,夺取了原属于他们的大片土地,这或许可以称之为美国历史上的大规模野蛮拆迁。严格地说,这是一次对异族的野蛮征服,是一次帝国行为,而不是国民之间的自相掠夺和残杀。从那以后,美国有征地,但没有拆迁,更没有野蛮拆迁。不要说大规模的拆迁,即便小规模的拆迁也没有。美国的大小开发商也没有力量进行野蛮拆迁。
究其原因,我以为首先是因为美国幅员辽阔,土地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建国之初便是这样。在全世界人满为患的今天,美国每年仍然接受大规模的移民,仅拉美非法移民就有一两千万人。美国有的是未开垦的处女地,没有必要搞野蛮拆迁。1961年1月26日,在肯尼迪总统的就职典礼上,美国诗人罗伯特·福斯特(Robert Frost)朗诵了他的一首小诗,题目是《完完全全的赠礼》(The Gift Outright)。诗中说:“土地是我们的了,但我们还没有属于土地。一百多年来土地就属于我们的。这片土地没有故事,缺少艺术,需要提升。”
美国是不是地多?美国的所谓“拓边精神”就是到西部去,到没有人的地方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在那里可以制造新的疆界,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今天的美国,土地仍然很多,仍在接纳大批移民。“文革”之后,移民美国的中国大陆人就有30多万。
美国没有野蛮拆迁自有其法律原因。从法律上讲,私宅不仅与财产有关,而且首先与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有关。不妨以枪支与住宅的关系为例。枪支泛滥是美国的一个历史产物。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美国公民佩戴枪支的权利。建国之初,美国民兵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但出门携带枪支,在美国许多州是要办个证什么的,而在自己家中存放枪支,则不需要任何许可。也就是说,家是一个比较神圣的地方,可以用枪支保家。与此相关的正当防卫理论也很能说明问题。按照美国的法律,当受到人身威胁的时候,受害人不能以致命手段奋起反抗,而必须首先逃跑,无法逃跑的时候方可绝地反击。但如果是在自己家中受到生命威胁,那就不用退避三舍,可以立刻使用致命手段反击。既然是涉及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那么私人住宅所受到的保护自然要高出一般财产所受到的法律保护。
拆迁不拆迁,在某些国家与财产法无关,甚至与法治无关。比如日本和德国,这两个国家就不随便搞拆迁。他们不搞野蛮拆迁,并不是因为他们有好的法律或是好的法官,而是因为德、日两国人民就不愿意随便搞拆迁。去过德国和日本的朋友大多会同意,这两个国家的国民真的爱护自己国家的一草一木。我们都说自己爱国,而且是爱得不行,为了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可以献出自己的宝贵生命。可是我们爱惜自己祖国的一草一木吗?好像不太爱惜。当然,对待别的国家,德国人和日本人就不是什么善主,历史上总喜欢侵略其他国家,对其他族群搞“野蛮拆迁”。
但是,美国也有征地问题。按照美国宪法,美国政府可以为公用目的而征地。但长期以来“公用目的”的含义很窄,仅限于修公路或建造军事基地等。政府授权房地产开发商征地只限于两种情况:一,危房改建;二,打破业主对土地的垄断。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判例,扩大了“公用目的”的范围。在凯龙诉新伦敦市(City of New Londo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为了经济开发,政府授权开发商征用土地,也是出于公用目的,因此也是合法的。
新伦敦市案判决一出笼,便招致批评。原因之一是,允许开发商商业征地,原业主虽有经济补偿,但很难确定什么是合理的市场价格:是房产的现有市场价,还是地段未来增值后的市场价?美国各地政府的立法机构纷纷制定法律,将商业开发排除在公用目的的定义之外。当地立法机构的成员是定期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的。选民反对拆迁,如果议员轻视民意,再要当选便比较困难了。此外,诉讼对开发商征地也是一个钳制。即便是开放商相中了城里的黄金地段,如果业主通过诉讼死缠烂打,开发商只能长时间等待。在法院终审判决下来之前,开发商是不敢随便拆迁的。诉讼有时可以拖上数年,即便开发商最后胜诉,商机可能早已错过,得不偿失。
如此说来,美国的权势者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美国的富人就没有生财之道了?恐怕不是。21世纪不需要通过占领别国的领土来获得市场,国家之间的竞争也不以兼并土地为目的,通过“巧取”便可以大功告成。同样,不靠拆迁也可以在房地产方面获取巨额财富。美国的金融危机,就是投资银行家们与开发商,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后洗劫业主,洗劫美国纳税人和那些有美元的外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