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秦虹:开征房产税需四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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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0日16:42腾讯财经我要评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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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财经讯 7月20日,地产中国新思维论坛在京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中国楼市“被降价”。中国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在论坛上表示,房地产税开征有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应该按照财产税的制度来设定税制基础;第二,要重新树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第三,要明确房地产税估值标准和减税范围;第四,要明确支出范围。
以下是秦虹的发言实录:
提问:我想请问秦虹主任关于政策和政府的一个问题。您在前几点讲到建议政府应该明确房地产税的开征时间表,给社会和业界一个明确的预期。就当前目前的市场态势下,您觉得今年年内,您预测一下年内有没有出台房地产税的一个预期?
秦虹:那天的会议你参加了,我们做了一个对今年上半年房地产政策效果的评估。同时对政策的优化提了三点建议,其中第一条建议,应该明确房地产税开征的时间表,房地产税本质是财产税,在市场经济国家,《物权法》出台以后,私有财产已经开始壮大的这样一个社会层面里,作为财产税的房地产税,我觉得应该开征,它有很多好处,一方面可以调节社会财富不均等,另外为地方财政提供一个稳定的财源。第三个,房地产税它的用途,都是用于当地公共服务投入的,有这样一个税收来源有助于当地的基础设施和教育发展,我认为在市场经济继续往前发展的时候,我们作为财产税制度的房产税应该开征的。中央文件里早就说要择机开征,当时说的是物业税,我觉得本质上是一样的。所以时机的选择非常重要。
房地产税开征,我个人觉得有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应该按照财产税的制度来设定税制基础,而不是按照其他的税,不是按照资源税,也不是按照其他商品的性质,就是按照财产税的思路来设定税制的基础。比如说从量计征,而不是从价计征的。土地的价值所在,最重要的是地段,而不在于面积的大小。北京二环100平米和六环的100平米也不一样,从量计征,也不体现财产税,财产税要从价计征,而且不能以购买价格作为基础,因为价格是变动的,要按照当时征税的价格进行评估。这都是财产税很基础的一些条件。
第二个,房地产税,大家非常关心是不是可以开征?我个人认为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房地产税,如果要对私人住房进行开征房地产税,就必须对私人交纳和房地产有关的税和费进行统一梳理,它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符合房地产市场发展和私人财富增长相适应的这种房地产合理的税收体系,而不是单独的加税的问题,原来没有这个税,现在开这个税,它是要把整个税收体系进行调整,按照市场发展重新设立它的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为什么这样说?客观原因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和个人买卖房地产,或者和房地产有关的所有税费,它立法最早的都是房地产市场建立之前立的,比如说房产税是86年设立的,土地使用税也是80年代末设立的,个人买卖二手房交营业税是90年代初设立的,那个时候客观来讲,我们房地产市场,二手房交易几乎没有,房地产市场非常小,在那个时候设立的税收制度,可能不一定适合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发展非常迅速的市场现状。所以房地产税收的体系重新梳理非常关键,不仅仅是开不开的问题,它应该对整个税收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和目前各种税目的整合。
第三,应该比较清晰的明确的在税法中明确哪些房地产税估值标准和减税范围,这是全世界的房地产税都有明确的估值标准和减税范围,它都有严格的方法,这个也要确定。
第四,这个税如果开征的话,对个人住房来讲是从无到有的,过去个人买,是没有这个税的,如果开征,它是从无到有,是加税的,增加的税,它的支出范围一定要明确,增值税干什么用,从立法角度要清晰,因为它是新增的税种,所有这些都是房地产税开征的前提条件,当然可能还需要其他方面的,我个人认为这四个方面都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才谈到你那个问题择机开征,选择时机的问题。我认为房地产税从长远来讲,从制度建设意义上来讲,房地产税应该有,但是需要非常细致和科学合理的来设置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