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之:“另类贪官”到底另类(2005-12-15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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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贪官”到底另类
2005-12-15 08:34:18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迅之
曾因为把犯罪责任推给领导的湖南省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被当地纪检官员称为“另类贪官”的文建茂走出了看守所。在法院二审判决书中,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遂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见昨日《法制日报》)。是夜,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
这算是一个叫人称奇的判决吧。如果捐赠款从此都可以抵扣受贿款,腐败官员便大可不用小心翼翼、如履薄冰了,安安心心地受贿,只要备个份,一伺风吹草动,便把受贿的部分甚至全部所得以“捐赠”的形式“行善”,也就可以顺利过关了。“受贿济贫”的妙招,确实妙也,它为贪官们指出了大胆受贿的“光明大道”。当然,这一切都要依赖于法院的“认定”,一旦认定可以,贪官们的弹冠相庆便顺利成章了。
当文建茂被一审判决的时候,笔者曾经断言这个另类贪官并不另类,认为他搞捐赠助学的把戏,扮演悲情角色,算不上什么新鲜(见本报10月25日A02版)。如今,我要收回“断言”了,这个另类贪官到底还是另类的。我无法知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底为什么作出了如此具有“创新精神”的判决;“判决非常公正”的回答,要取决于判决的法律依据,可惜不见有什么透露。倒是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是否对此案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而新田县法院更加旗帜鲜明:捐赠款不能抵扣受贿款!幸甚幸甚,永州检察院和新田县法院表现出了检察独立和审判独立的精神,他们并没有因为有了二审判决就放弃自己的责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其他为标准,杜绝方方面面的干扰,这才是司法权获得权威性的力量之所在。
如果真的没有现行法律规定作为支撑的话,永州法院的审判法官很“难得”地过了把“法官造法”瘾。我们不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作判决的时候,并不是依照其他法官的判例来“照葫芦画瓢”,而是依据自己所理解的法律或行政指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判决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如今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都在尝试着学习判例法的精神,这却也更加让我对永州法院对另类贪官的判决忧虑起来。我们得坦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总是有限的,具体的制度往往跟不上现实的发展,一些案例有可能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律,法官不能等到新制定一个法律再来判决,于是,就有了“法官造法”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这项权力不是滥用的,司法审判必须慎重慎重再慎重。有什么法律就得依据什么法律,文建茂受贿的过程已经完结,在我国刑法中,他之后的受贿款动向并不妨碍受贿罪的成立,除非他立即将受贿款退还或者上缴。
正是在这些意义上,法官要慎用权力,否则,让另类贪官的“另类”传播起来,腐败之风如何不有越刮越大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