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现金支付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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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主页->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11期
大额现金支付的风险控制
贾玉平 张 毅
共1页 [1]
字号:【大中小】
案例:2000年12月3日,聂某到某县政府招待所与自称为“胡志”的人签订一份购销20吨电解铜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聂某在工商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 存入购货资金备胡志查询,聂某收货并验收后,告知胡志取款密码,并提供聂某身份证复印件,胡志方可取款。签约当日聂某在该县工行临浦分理处存入人民币 100元,以自己名字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领取了通存通兑储蓄存折,签收了灵通卡和密码信封。聂某返回东北后,于同年12月5日办理异地转存,存 入人民币253900元,转至临浦分理处账户,准备用来购买电解铜。同年12月18日,聂某因协议到期,仍未见电解铜到货,即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其账户上 的存款已被人领取。根据银行流水账显示,聂某账户中的250000元存款被一个持“李建国”身份证的人使用牡丹灵通卡于同年12月6日在临浦分理处一次性 领取。账户中余款3900元也于同日被人通过自动取款机分四次取完。后经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调查,取款人“李建国”所用的身份证是假身份证。2001年7 月31日,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利息和因此支付的往返费用4000元。
法院终审认定,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只审查了取款凭证和密码的真实性,遗漏了对提款人身份的核实,未完全尽到审核之责,对存款被冒领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判令银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聂某75000元。
大额现金支付历来为储蓄机构的高风险业务,业务操作稍有疏忽,就可能遭受不法分子欺诈,产生难以挽回的巨额损失。支付大额存款,储户除出示存 单(折)?复述密码之外,储蓄机构还得履行特定程序,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等规 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笔者就此对大额支付现金的身份确认?提前预约?分级授权 的风险控制谈点浅见。
1.身份证件审核
储蓄机构办理大额支付现金业务,对储户身份确认的特殊环节,就是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依照银发(1997)36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一日 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应当审核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这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取款人”应当理解为:在储户亲自支取时,取款人为 储户本人,储蓄机构应当审查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储户委托他人代为支取时,取款人为代理人,储蓄机构负有审查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的义务。第二,“有 效证件”的范围,依照银发(1997)363号文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第三,“审核”的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室《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 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6号]的规定,“审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即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第四, “委托他人代取”,中国人民银行以银条法[1991]15号文件解释为,委托他人代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储户用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包括工作证?户 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及存单或存折为委托授权的标志,交他人代为提取存款的行为。第五,5万元是指本息合计数,而非仅为本金的数额。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历来主张,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 [1999]44号]?《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均持同一态度,当然大额支付现金也不例外,法院在愈来愈多的 司法判例中予以认可。形式审查要求,储蓄机构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取款人必须持有储户的身份证件,储户的姓名与存单?存折记载的姓名完全一致,如 从监控录像查看取款人为男性,而登记身份证件号码却为女性等。违反上述要求,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前述案例之中,取款人凭聂某牡丹卡支取28万元存款,登 记的取款人姓名却为李某,且不存在委托取款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储户提前预约
储户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实行提前预约,是储蓄机构支付大额现金风险控制的又一重要制度。实践中应当注意:第一,提 前预约仅限于提取现金,储户如果办理转账业务或者支取存款转存另外账户,则不必实行预约。道理很简单,只要现金不被支取,一旦发生问题,储蓄机构就存在通 过账户止付避免损失的机会。第二,提前预约的限额为20万元。个别储蓄机构擅自制定预约标准,如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必须提前预约。这不仅对储户取款 造成极大不便,限制储户的取款自由,构成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存款。而且容易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把柄。第三,提前预约的时间为“一天”,即提前一个营业日, 而非提前24小时预约。第四,提前预约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通知?上门预约登记等方式,但不应当仅限定为上门预约登记。储户提前预约应当告知户名?账号?支 取金额等内容,储蓄机构应当予以登记。第五,储户只能在约定日期?预约取款的网点办理大额预约后的支取,当日未取款则预约失效,储户必须重新办理预约。提 前预约制度对于储蓄机构来说,属于刚性规定,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发生纠纷后将被指控存在违规操作,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内部分级授权
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储蓄机构应当对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所谓分级授权,是指储 蓄机构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属于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大额现金支付来说,分级授权制度明确划分普通 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各自拥有的权限。如《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规定,同一账户取款?转账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须经综合柜 员或支局长授权,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支局长授权。通过分级授权,综合柜员?支局长对大额现金支付进行必要的复核,审查是否依照规定审查取款 人的身份证件,是否已经提前预约,从而避免差错的产生。在实践中,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授权制度未得到有效的执行,有的未执行现场授权制度,而以电话等形 式间接授权;有的没有对交易进行复核,使分级授权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就未实行分级授权,三级密码由一人掌握。这些行为都存在严重的隐患,极容易受到不法分 子的侵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而,储蓄机构务必遵守分级授权制度,实行现场授权,对交易进行复核确认,以保障大额现金支付的准确无误。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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