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正规金融案例剖析与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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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exun.com 【2007.05.28 15:27】来源: 当代金融家
作者:朱建武
农村非正规金融
所谓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通过非政府监管渠道,利用非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为农村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资金融通服务的形式及其活动。它不仅包括非组织化的农户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还包括银背、私人钱庄、合会、民间集资、民间商业信用、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各类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融资等组织化行为。猪条子买卖就是其中一种。
一根链条
将收到的“猪条子”即时变现,成为生猪贩卖者的必然选择。这种强烈需求催生了一根特殊的金融链条
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有一家规模较大的肉制品加工企业-山东省诸城市得利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由当地村办企业逐步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生猪多数来自外购。由于需求量较大且价格较为平稳,来自鲁、冀、豫等大量外地个体生猪贩卖者成为了得利斯公司的生猪供应商。但这些生猪供应商必须面对的事实是,他们将生猪出售给得利斯公司后,得利斯公司并不当时给付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只是出具一张具明金额的欠款单。因其形似以前农民缴纳国库粮后收到的白条,故当地群众称之为“猪条子”。其上不具公章,无兑付担保,不标明应收款人,只是口头承诺7天之后凭条按标明款额付现。
这对生猪贩卖者而言是个比较苛刻的条件。一方面,贩卖生猪需要的周转资金量较大,而其面对的上游客户大多是分散的饲养生猪的农户,即便是从专业化养猪场收购生猪,由于近年来生猪饲料价格上涨较快,也必须当时付现。因此,生猪贩卖者的即时现金需求意愿很高。另一方面,在现金充裕的情况下,生猪贩卖者收购一车生猪(即可以达到与得利斯公司进行一次规模交易的量)的时间加上运输周期共约为3天,而等待7天就相当于将经营效率降低了2/3强,这对“重利轻别离”且预算硬约束的供应商们而言是万不能接受的。因此,将收到的猪条子即时变现成为生猪贩卖者的必然选择。
生猪贩卖者这种强烈的变现需求催生了一个特殊的行当-猪条子买卖生意。具体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生猪贩卖者销售生猪后,拿到得利斯公司出具的7天后付款凭证-猪条子,尔后将猪条子折价出售给得利斯公司驻地昌城镇的居民(猪条子收购者),获取现金。折价率(实质上是贴现率)根据市场行情会略有浮动。一般行情是,猪条子收购者以9920~9940元现金收购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猪条子。猪条子收购者付现后,约定对生猪贩卖者无追索权,唯一的权利是 7天后凭条到得利斯公司获现10000元,赚取60?80元利润。这种猪条子买卖生意发端于2000年左右,迄今已形成相当规模,培育了当地一个近百人的以资本利得为主要收入的群体。
一个缩影
如同众多转轨经济国家一样,中国金融市场体系具有典型的双重二元金融结构特征。农村非正规金融正处于阴影重叠部分
事实上,猪条子买卖只是中国农村中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一个缩影。长期以来,如同众多转轨经济国家一样,中国金融市场体系具有典型的双重二元金融结构特征:从空间属性看,城乡金融市场二元分割,农村现代金融服务匮乏,城乡之间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严重不均衡;从制度属性看,还存在麦金农(1973)所谓的二元金融结构特征,既有遍布全国的国有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网络组成的有限的正规金融,同时还存在较大规模的游离于监管当局管制之外的非正规金融。
如果对猪条子买卖做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交易主体看,买猪条子的多是昌城镇政府的干部和有家属在得利斯公司工作的农民,他们对本地企业得利斯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渠道多元、反应灵敏,具有明显的软信息优势。卖猪条子的则是那些来自外地的生猪贩卖者。他们急需现金,但在昌城镇人生地疏,又因无法提供从银行和农信社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而被拒之门外。
从交易客体看,猪条子买卖完全脱离了政府监管下的金融结算渠道,是纯粹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双边行为。猪条子收购者购买猪条子时,不论金额多大,都不通过当地银行转账结算,而是直接给付外地生猪贩卖者现金。
从交易目的看,买猪条子的生猪贩卖者主要是为了及时获取现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买猪条子的当地居民是为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获取利润。从交易工具看,猪条子买卖是一种难以用标准化正规金融产品描述的、既似票据贴现又像买断型保付代理业务的“非正规金融产品”,这种产品在正规金融活动中还无例可考,但具有较高的市场化程度。
从交易性质看,猪条子买卖是不受政府监管、不受法律规范保护的资金融通活动。买卖双方没有规范的合同,更没有抵押担保,采取的是一种建立在道德上的隐形合同。买卖双方直接见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不需要各种审查手续,合同的履行不需要法律约束,依赖交易双方重复博弈形成的“自发秩序”,但履约率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