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廉政准则》要把准是非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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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廉政准则》要把准是非界限 [ 2010-07-15 ] 郝占敏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作了全面规范。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廉洁问题和违纪行为还会有新的表现形式。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注重把准是非界限。
   一是大胆负责与搞“一言堂”的界限。我们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中,积极主动、大胆负责有利于事业的兴旺,但不能搞个人说了算、个人权力凌驾于组织之上,不能以大胆负责代替集体决策。事实表明,重大问题不经集体决策,搞“个人说了算”,往往会导致决策失误、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把握好集体领导与积极主动、敢于负责的度,既不能对工作不负责任、上推下卸,更不能违犯原则越权、揽权。
   二是工作失误与违规违纪的界限。工作失误是由于对事物认识不够全面,或业务水平和能力不足而导致决策不当。一定程度上讲,工作失误在所难免。而违规违纪则是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自己和小团体的利益,不顾党纪国法规定,“闯红灯”、“踩红线”,放纵自己的行为,导致工作出现问题,它同工作失误性质不同,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三是正常交往与接受礼品、受贿的界限。日常生活中,同志之间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但不能以此影响执行公务的公正性,更不能收礼受贿。《廉政准则》中所指的接受礼品,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所指的接受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常交往与接受礼品、接受贿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往之中有学问,生活当中有政治。对此,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时刻警醒,千万不要越过正常交往的界限。
   四是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与配偶、子女创业的界限。《廉政准则》从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等6个方面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这为界定哪些属于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了依据。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创业行为是自谋职业、自力更生的个人行为。但党员领导干部要清楚,决不能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掌握好政策界限,认真落实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上来。
   五是指导经济活动与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的界限。指导经济活动是党员领导干部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地本部门经济工作进行指导、服务以及监管等行为。而插手经济活动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插手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党员领导干部既要通过依法履职抓好所分管的经济工作,指导经济活动有效开展;又要以身作则,不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特别是微观经济活动,更不能以权谋私。
   正确把握好这五个方面是非界限,要求领导干部自觉做到自律与他律相统一。自律是自我约束,是党员领导干部具有较强党性观念和较高道德水平的体现。他律是社会法律、制度、纪律和社会舆论等外在方面的约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仅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他律。必须坚持自律和他律并重。他律很重要的措施就是监督,是弥补自律天然缺陷的有效手段,是对干部的爱护。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干部拒绝监督,迟早要出问题。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把8个方面“52个不准”作为从政的“镜子”,经常自我反省,自觉接受监督,拒腐防变,永葆清廉。(作者系河北省秦皇岛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