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银行“附营业务贷款”管理亟待加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7:21:58

农业发展银行“附营业务贷款”管理亟待加强


  2005-4-21 14:25:11

 

 

   “附营业务停息挂帐贷款”(以下简称附营业务贷款)是指1998年农业发展银行向其他银行划转粮食企业附营业务时,因诸多原因未能划出,2000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附营企业占用的贷款停息挂账人民银行给农发行实行等额停息的贷款。目前,该项贷款损失严重,管理亟待加强。
  以某市农发行为例:2004年9月,该行账面反映附营业务贷款企业11家,贷款金额1739.4万元。其中9家企业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贷款金额1171万元;分别占该类贷款企业和贷款金额的82%和67.3%。法院依法裁定零清偿的企业有8家,金额1108万元(另外1家企业,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提出破产申请的两家附营企业,农发行贷款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农发行附营业务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应引起高度重视。
  造成附营业务停息挂帐贷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三:
  1.政策不明。农发行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央行再贷款。人民银行作为附营业务贷款的最终债权人,2000年底对农发行附营业务贷款实行等额停息挂账后,对这块再贷款如何管理并未有明确的政策。政策不明,致使附营业务贷款管理出现政策真空、造成贷款出现风险损失。
  2.管理缺位。附营业务贷款90%是国有商业银行原来发放的贷款,贷款风险的形成与农业发展银行没有直接的关系。就农业发展银行来说,附营业务贷款停息挂账后,对其影响最大的是贷款利息收入的减少。由于人民银行对农发行再贷款实行等额停息,其利息支出也相应的减少,因此,对农发行的经营业绩并不产生多大的负面影响。加之停息挂账后,国家对附营业务贷款如何管理并未有明确的“说法”,农发行应承担什么样的风险责任亦未有界定。在既无收息任务又无盘活任务,还无风险责任的情况下,农发行对附营业务贷款管理并未摆上工作日程,附营业务贷款成为贷款管理中的“金三角”--农业发展银行、人民银行、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都不过问此事。正因为这种管理上的缺位,给粮食附营企业转移、蚕食附营业务贷款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
  3.粮食附营企业历史包袱沉重,许多企业在划转时已资不抵债,加之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富裕人员需要安置,所需资金缺口较大,在没有其它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惟一的办法就是悬空银行债务--通过变卖、转移、处置现有资产来解决所需资金缺口。附营业务贷款所形成的资产就好比是“唐僧肉”--成为粮食企业改制蚕食的主要对象。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农发行附营业务贷款管理:
  1.明确政策,落实管理责任。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农业发展银行附营业务贷款管理的政策措施。明确政策,落实责任,堵塞漏洞,加强管理,防止和减少附营业务贷款损失人民银行应运用再贷款管理手段,督促农业发展银行加强附营业务贷款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重视附营业务贷款质量的监测,督促农发行加强管理,积极清收;农业发展银行应主动承担起附营业务贷款管理的责任,通过多种途径确保国家信贷资金安全。
  2.积极主张债权,防止贷款再流失。一是农发行要组织信贷人员对现有贷款进行清理,及时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积极主张债权,防止债权灭失。二是对已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要进行审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归属明确,贷款保全手续完备,贷款追索权完整。三是认真清理附营企业的不动产(包括房产和地产),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原已掌握的房产证、土地证要督促企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对没有产权证明,但确属企业的资产,要及时确权、而后再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对有资产但一时无能力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或确权手续的附营企业,农发行应拨付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确保抵押担保手续及时办理到位。通过确权、保全等措施,防止附营企业资产再次流失;确保国家信贷资产安全。
  3.多管齐下,努力盘活附营业务贷款。附营业务贷款盘活工作目前是积重难返,应采取多种得力措施:第一、农发行要积极参与附营企业的改制工作,指派信贷人员深入附营业务贷款企业,全面掌握改制企业的资产状况,对能够控制的有效资产要纳入农发行的监管范围之内;不能控制的有效资产要采取“盯死”的办法,一旦发生变动,要立即予以清收。第二、向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盘活任务。与其它不良贷款一样考核,一样奖惩。第三、实行奖励政策。对盘活的贷款按一定士匕例给予奖励或留成。第四、建立监督机制。对能盘活而没有盘活,或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附营业务贷款流失,债权丧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创新附营业务贷款处置方式,尽可能地减少贷款损失。国家可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置附营业务贷款。一是根据附营企业的现实情况,比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作法,将附营业务贷款按一定的比例“折让”给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清收,实行超比例留存奖励的政策;二是通过“打包”的方式,折价将附营业务贷款出售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清收,地方政府在约定的时间和折价金额内归还贷款,增值部分留存地方政府。
  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选择何种处置方式,都要尽量减少附营业务贷款损失,确保国家信贷资金安全。


信息来源:金融参考
作 者:郝华
责任编辑: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