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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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被过滤广告 被过滤广告 2010-05-24 11:21 中华粮网  【大 中 小】  【打印】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护农民利益,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有效防控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政策性贷款是指为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支持粮棉油收购,促进产销衔接,维护重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由农发行自主发放、风险自担的贷款。包括粮棉油收购贷款、粮棉调销贷款和省级(含)以上商业储备贷款。

  第三条 准政策性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政策。以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前提,围绕支持和服务“三农”,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二)防控风险。以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三)分类管理。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区分不同贷款用途和客户类型,采取差别化管理方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准政策性贷款。

  第五条 贷款用途。

  (一)粮棉油收购。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省(市、区)内粮棉油收购市场收购,并在本地储存的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籽棉、皮棉(仅限于新疆兵团所属企业)、油菜籽、花生等合理资金需求。能够落实符合总行规定的第三方监管的,可不受储存地限制。凡经省级(含)以上政府认定的当地大宗粮油品种,经总行批准后,也可纳入收购支持范围。

  (二)粮棉调销。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农发行开户企业购入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棉、从粮食批发市场竞买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食以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口粮食或棉花的合理资金需求。

  (三)商业储备。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化肥、糖、肉、羊毛等商业储备计划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准政策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和储存条件,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二)贷款用于粮棉调销的,借款人应提供与供货方签订的真实有效的粮棉购销合同。购入粮棉用于贸易的,还应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三)加工(含转化)类客户使用准政策性贷款开展粮棉油收购及粮棉调销的,须具有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并对准政策性贷款形成的商品专仓(垛)储存。

  (四)贷款用于商业储备的,应提供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和相关补贴承诺文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加工(含转化)类客户使用准政策性贷款开展粮棉油收购及粮棉调销的,应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

  第八条 贷款利率。准政策性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及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方式。

  (一)对用于粮棉油收购、省(区、市)内粮棉调销或商业储备的贷款,有条件的应采取担保贷款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在借款人有效资产应抵尽抵的前提下,不足部分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如认为借款人风险较大的,也可采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二)对用于跨省(区、市)粮棉调销的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管理要点

  第十条 分类管理。

  (一)流通类客户使用准政策性贷款收购或调销粮棉油的,严格按照“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加工(含转化)类客户使用准政策性贷款收购或调销的粮棉油,应实行专仓储存。专仓储存商品出库后,应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内归还贷款。

  (三)借款人使用准政策性贷款用于商业储备的,同类商品库存数量不得少于政府下达商业储备计划的实际执行数量。

  第十一条 专户管理。借款人应在农发行开设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或信贷资金存款专户,准政策性贷款的发放、支付应通过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或信贷资金存款专户进行。

  第十二条 信贷资金支付管理。借款人使用准政策性贷款收购粮棉油的,原则上应先使用自有资金,确需铺底资金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发放铺底资金贷款。收储启动后,应根据商品入库进度支付后续贷款。借款人使用准政策性贷款调入粮棉或商业储备物资的,可根据购销合同支付资金。收购或调入结束后,有剩余资金的,应及时收回贷款。

  第十三条 库存管理。

  (一)入库核查。借款人收购或调入业务结束后,开户行应及时对其库存进行全面核查,确保银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二)定期检查。开户行应定期核查借款人准政策性商品库存。各级管理行应对所辖基层行库存核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导,并定期抽查辖区内准政策性商品库存。

  (三)出库监督。借款人准政策性商品出库,开户行应及时进行跟踪检查,核实商品出库的品种、数量及流向。

  第十四条 销售回笼货款管理。借款人准政策性贷款形成的库存商品出库后,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将销售货款全额回笼至我行帐户,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展期管理。流通类客户收购或调销粮棉油占用的准政策性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如贷款形成的库存尚未销售、质量完好或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可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展期。累计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贷款期限。加工(含转化)类客户使用的准政策性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商业储备占用的准政策性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六条 集团客户管理。集团客户使用准政策性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农发行系统协同共管作用,落实封闭管理各项措施。对集团成员之间的准政策性信贷资金往来,原则上应通过在农发行开设的帐户划转。

  第十七条 贷款管理责任。对管理到位,因市场价格波动出现的贷款风险,可免除当事人责任。对管理未达到尽职要求造成贷款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信贷制裁。借款人挤占挪用准政策性贷款或违规操作导致准政策性库存短库、亏库,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制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准政策性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