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李庄“律师造假门”案 庭审中的几大法律问题释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06:47

浦志强 http://user.qzone.qq.com/622006435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登  录 | 切换到正常模式主页 | 日志 | 留言板 | 相册

日志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日志列表

新华网:李庄“律师造假门”案 庭审中的几大法律问题释疑——重庆日报

2009年12月31日 评论(1)|浏览(102) 点击查看原文

http://www.cq.xinhuanet.com/2009-12/31/content_18645512.htm

2009年12月31日 09:22:28  来源: 重庆日报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ft]  程序焦点一 8名证人不出庭,是否影响证明效力? 

昨日庭审中,检方举示的8名证人都未能出庭作证。李庄向法庭申请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质证。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按照《刑诉法》规定,证人证言要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这里面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和书面证言。未到庭证人,可宣读书面证言。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硬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所以说,检方在庭上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是不错的。

事实上,我国刑案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很低,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辩护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没有这种做法。

程序焦点二 被羁押证人的证言是否有效力? 

庭审中,李庄及辩护人提出,检方提供的证人除一人是在医院外,其他都是在被羁押慑于警方的压力下所做的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高一飞: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只要不是同案被告人,就可以作为证人。证人涉嫌犯罪,可能被羁押,作为同案,他不能作证人,但对另案,他作为知情人就可以作为证人。同时,对证人的询问地点,可以是证人住处或办公单位,也可以是侦查机关的办案地点,包括羁押场所。

程序焦点三 重庆无管辖权? 

李庄及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此案应到重庆以外的地方审理,最好到北京。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按照《刑诉法》规定,此案不属财产犯罪,所以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来管辖。所以本案在江北区法院审理并没有错。

程序焦点四 李庄要求集体回避 

庭审中,李庄提出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应集体回避。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对于回避,现行法律只规定了针对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不针对机关,李庄提出集体回避,是典型的于法无据。我国刑诉法没有管辖权异议制度,被告人没有申请管辖异议的权利。

程序焦点五 李庄申请重新鉴定 

庭审中,检方举示了由重庆法医学验伤所作出的对龚刚模的司法鉴定书,李庄要求由重庆以外的法医所重新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李昌林:申请重新鉴定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依职权提起,二是案件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权申请。本案中,李庄不是案件当事人,根本就无权申请鉴定,更何况申请重新鉴定。至于司法机关依职权申请鉴定则是可以的。

实体焦点一 妨碍作证罪是结果犯罪,还是行为犯罪 

庭审中,李庄及辩护律师提出,我没有伪造一份证据,检方也拿不出任何物质载体的伪造证据。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梅传强:妨碍作证罪无论是结果犯罪,还是行为犯罪,都不影响本案定罪,最多影响量刑。

实体焦点二 辩护技巧与教唆作伪证的区别 

庭审中,李庄及辩护人在庭上公然声称,自己教被告人如何回答法庭提问,是教授的辩护技巧,根本不能算教唆作伪证。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梅传强:这两者的区别是,不能把假的说成真的,把真的说成假的。具体地说,辩护技巧一定以事实为依据,尽可能去找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前提必须是真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