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状元”事件中的几种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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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6 | “造假状元”事件中的几种错误认识

“造假状元”事件中的几种错误认识
盛大林

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一事已经沸沸扬扬很多天了,但由于重庆市拒绝公布其他30名作假的考生而使此事至今不能画上句号,而网友关于此事的争议也一直没有停息。而笔者因为写过一篇为北大弃录何川洋喝彩的文章也成了争议的对象。虽然大多数网友站在了我的一边,但也有不少的网友不同意我的观点。

我本以为这件事情的是非是很清楚的,但没有想到还有那么多网友认为何川洋不应该被取消录取资格、北大也不应该弃录这个“状元郎”,甚至还有所谓的高等教育专家站出来指名道姓地反驳我。本来不想再谈这个事情了,但今天中午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的栏目编导王未先生来电说,他们准备就此做一期节目,并同我交流了此番争议的几个问题,这也促使我对这个问题重新作了一番思考。

正如王未先生所言,反对我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这几个问题上:一,何川洋的造假并没有形成加分的事实,他并没有从中受益;二,造假主要是他父母做的,何川洋是无辜的;三,他的高考成数是实打实考出来的,不加分也可以考上北大;四,对待孩子应该宽容一些,不应该“一棍子打死”;五,考生作假的根源在于加分制度;六,教育部等三部委禁止造假的那个《通知》是今年4月才下发的,而何川洋的民族成分是四年前改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该再追究何川洋……下面,我就这些问题分别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何川洋的造假并没有形成加分的事实,他并没有从中受益。

是的,何川洋的加分被取消了,但没有从中得到好处,就不应该受到处罚吗?比如,窃贼正在盗窃的时候被抓住了,还没有从盗窃中得到任何好处,这种情况不少吧?难道这些人就不是贼了吗?他们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吗?实际上,这种“出师未捷身先死”而受罚的盗贼很多。

既然触犯了戒律,就应该受到惩罚,仅仅交出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是不够的。考前发现要取消考试资格,考后发现要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发现要取消学绩,就是对民族身份造假考生的惩罚。如果仅仅是取消加分而不惩罚,那无异于告诉其他考生:尽管作假吧,即使被发现了,也不过是取消加分,也不会损失什么……

二,造假主要是他父母做的,何川洋是无辜的。

何川洋真的无辜吗?在学校,在升学考试中,学生都要经常填写表格,其中必有“民族”一栏。初中的时候填的都是“汉族”,到了高中填的却是“土家族”,何川洋说,他以为经常背着小背蒌的就是土家族,可为什么三年前不这么认为?很显然,何川洋明明知道自己的民族成分作了假,至少是默认了作假行为。作为一名考生,应该知道作假的严重性,何川洋为什么明知有假还继续坚持?当他一次次往表格上填写“土家族”的时候,何川洋难道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吗?如此这般,怎么能说是“无辜”呢?

退一万步讲,即使何川洋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民族身份是作假的,造假完全是由父母操作的。可是,哪一个考生的作假不是父母或亲属操办的?临考的考生心无旁鹜,既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去做那些需要打通很多关节的造假之事。如果“父母代办”就可以不追究考生,那无异于告诉所有考生的家长:尽量去作假吧,只要不让孩子经手,就不会给孩子带来麻烦……

三,他的高考成数是实打实考出来的,不加分也可以考上北大。

是的,不要那20分的加分,他照样可以考上北大,甚至去掉20分,他也能达到北大的分数线。可是,你何川洋为什么还要去作假呢?难道不是为了在竞争中“占便宜”吗?

在足球比赛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一名球员左晃右晃,连过几人,抬脚攻门,皮球进了,但立即被裁判吹为无效,原来他的一名队友在他进球前越位了。虽然队友的越位对他的攻门没有任何帮助,队友不越位他照样可以进球,但不行,因为规则就是这么规定的:越位在先,进球无效!

在篮球比赛中,也常出现这种情况:一名球员左冲右突,强打篮下,见缝插针,送球入网,但裁判的哨声却响了,无效!这名球员没有犯规呀,怎么不算呢?原来,三分线外的一名队友犯规了,这名队友的犯规对进球者没有任何帮助,也就是说进球队员的球完全是凭借个人能力实打实地打进的,那名犯规队员甚至没有进入转播的镜头,但不行,也因为“犯规在先”!

足球篮球等游戏为什么都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因为一方(一支球队就是一个整体)如果犯规了,这一方就必须受到惩罚,而游戏也应该重新开始。至于犯规的队友有没有提供帮助,根本不应该考虑。

何川洋的“队友”(考生与父母显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犯规了,他的游戏也就结束了,所以他只能参加下一轮的游戏——参加明年的高考。

四,对待孩子应该宽容一些,不应该“一棍子打死”。

这个问题,我在上一篇评论中已经说过。宽容应该是有底线的,不能违反原则,不然,宽容就会变成纵容。再说,取消他今年的录取资格,也不等于“一棍子打死”。既然何川洋有实力,那就明年再考嘛。即使来年考不成状元,考个前十名也能上北大;如果明年考不上北大,那只能说明他今年的状元是偶然的。再者,不上北大,也不等于没有前途。

如果状元被“宽容”,那么榜眼会说我也应该被宽容;如果榜眼被“宽容”,探花又会说他也应该被宽容;如果探花也被“宽容”了,任何一个人都会说:“凭什么红线划在我的跟前?”……如此下去,所有犯错的人都应该被宽容了,那么,制度或禁令还有什么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维护。不管他是第一名,还是倒数第一名,只要违反了规定,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不仅何川洋应该被取消录取资格,其他31名作假的考生都应该被取消资格——在这个问题上,我与何川洋及其父母的立场是一致的。

五,考生作假的根源在于加分制度。

现在的加分制度名目繁多,这实际上是以维护公平的名义踩踏公平。我主张取消所有的加分。但既然加分制度还没有取消并且制定了明确的规范性规定,那就应该严格执行。加分制度是否合理是一回事,违反制度该不该惩罚是另一回事。

六,教育部等三部委禁止造假的那个《通知》是今年4月才下发的,而何川洋的民族成分是四年前改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该再追究何川洋。

的确,《通知》是今年4月份才下发的,但它规范的范围肯定包括以前的作假行为,因为等到《通知》下发后再作假,时间上也来不及了。如果《通知》下发前的作假都不追究,那么它就没有意义了。

《通知》下发后,有一个“自查自纠”的阶段。重庆有关部门也证实了这一点儿。只要在这一阶段主动承认并纠正,当然是可以免罚的,绝不说以前没规定就可以把错误永远坚持下去。实际上,重庆的这31名考生都是拒绝自纠而被举报出来的。

再说,加分政策已实行多年,以前肯定也有过类似的规范性制度。有关方面只提《通知》,可能是因为它最新、最权威。

何川洋事件是一张“试纸”,它正在检验着我们这个社会对诚实守信和公平正义的重视程度。近年来,高考舞弊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这实际上就是纵容的结果。如果“造假状元”都能被北大正常录取,那么高考考场及至整个社会的“礼崩乐坏”将为期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