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宏思案报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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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还有多少人性关怀 怎能变成不道德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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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30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http://paper.cnstock.com/ssnews/2005-11-30/shisanban/t20051130_938157.htm
上海证券报 单士兵
“我感觉很累。如果每个买保险的人都必须通过打官司才能得到赔偿,你说买保险还有
什么意义?”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拿到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董宏思
并没有感到丝毫的轻松。近一年来,大病初愈的他为拿到自己的保金历经周折,直至最后与
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最终却要通过打官司的手段才能取得理赔。显然,这是因为保险公
司为投保人取得合法理赔设置了一些“障碍”。这样的保险,还是在急人所急、利用商业金
融手段救死扶伤吗?这样状态下的保险业,又怎么可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呢?
还是看看这家保险公司是如何给投保人取得赔偿设置“障碍”的吧。原来,这位叫做董
宏思曾购买的人寿昆明分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金的额度为10万元,保
险费每年5010元。而他所患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险上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
经过住院治疗,他痊愈出院了。但是,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原因是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所做的手术治疗与他们规定的“治疗方案”不符合。
这真是令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原来,投保人买了重大疾病保险,要想获得赔偿,就必须
要按照保险公司的“治疗方案”来救医治病呀。难道保险公司也成了专业的医疗机构了吗?
难道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都是专业的医疗人员吗?现代医疗技术日新月异,难道保险公司为
投保人确定的所谓的“医疗方案”,就永远科学、经济、适用吗?如果有了新了医疗方案,
能够更好的减轻病人痛苦,更好的避免负面效果,保险公司也要逼着投保人去选择业已落后
的“治疗方案”吗?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人士说出了真相:“重大疾病险在保险界内被称之为‘死亡险
’。说俗一点就是,这种保险要想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话,你就是一个死人了。以重大疾病
险中的肾病为例,在重大疾病险中,投保人要想获赔必须达到‘双肾不可逆转的坏死’,才
能够得到赔偿。你想,双肾都达到了不能逆转的坏死,人还能活吗?”这样的阐述让我再次
不寒而栗。这样的保险,还有多少人性关怀的意义?这样的保险,难道不是变相的欺诈行为
吗?
在繁冗的理赔程序面前,在可怕而漫长的理赔官司面前,在重大疾病险异化为”死亡险
"这样残忍的现实面前,那些投保人还能指望获得怎样的及时合理的救助?保险业又凭什么来
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做出贡献?而我也相信,保险业太过缺失保险文化和人文关怀,为了
利益一味地进行掠夺式开发,肯定不会获得可持续的发展,最终也会为自己丑陋的不道德的
经济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重大疾病险:投保容易理赔难 在矛盾中游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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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5:5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张文凌
患了保单上约定的疾病却遭拒赔
“我感觉很累。如果每个买保险的人都必须通过打官司才能得到赔偿,你说买保险还有
什么意义?”11月9日,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昆明分公司拿
到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董宏思并没有感到丝毫的轻松。近一年来,大病初愈的他为拿到
自己的保金历经周折,直至最后与保险公司对薄公堂。
今年1月,42岁的董宏思患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
了“插管引流”手术,花去治疗费3万多元。出院后,董宏思找出两年前购买的人寿昆明分
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金的额度为10万元,保险费每年5010元。他发现
自己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险上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
了理赔申请,然而不久后,他却接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他的理赔申请“属
于其他情况”。
对董宏思的质疑,保险公司解释说:“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
标准为: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
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条款中的给付条
件,建议暂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疑惑中,董宏思找到他的主治医生,医生告诉他,临床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治疗有保
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式。对病情严重的病人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手术治疗主要采取的
是引流。灌注加引流实际就是一种清除手术。
但是这一解释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引流”和“坏死组织清除
”是两种手术,依然拒绝赔偿。
随后,董宏思向云南省保监局进行了投诉,但保险公司一直回避,拒绝调解、和解等协
商,并且认为此间媒体的报道是董宏思“利用媒体向我方施加压力”。
当初没有仔细研究合同的董宏思此时发现,该保险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保险合同条款中
出现的3项手术方式,在当前医疗水平条件下已经很少采用。
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专家认为,保险公司不是专业人员,保险条款可能是多年前
制定的。“条款中出现的3种手术方式都是多年前的治疗方法。近年来,医学界对急性坏死
性胰腺炎有了新的认识,临床上已经很少使用上述3种手术。近10年来,昆明医学院第二附
属医院对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所作的手术当中没有一例是坏死组织清除手术”。
“或许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只有这3种手术方法,但现在有了第4种手术,为什么还要
继续使用当时的标准?今后,虽然医学科技发展了,但如果保险公司不更新条款,那不是谁
也得不到赔偿吗?”董宏思说。
8月1日,董宏思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中国人寿保险昆明分公司赔付他“重大疾病保
险金”10万元。这天,正好是中国保监会开展“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第一天。
审理中,法院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对“胰腺胰床引流
术”和“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的医学界定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说,“这两种方法都是
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二者的选择是根据胰腺坏死的程度来决定的”。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对董宏思进行的手术方式,达到保险合同中解释的“进行坏死组织
清除”的目的,该手术方案属于科学的最佳方案。董宏思赢了这场官司。
投保容易理赔难
董宏思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投保易理赔
难”的案件。
“董宏思索赔、投诉、申诉、起诉的半年来,保险公司一直以‘属于其他情况’为理由
拒赔。法庭上,保险公司还声称董宏思吸烟饮酒20余年,住院前连续两天大量饮酒,诱发了
疾病。”张宏雷说,“保险和彩票在法律学归类中同属射幸合同,不是买彩票的人都中奖,
也不是买保险的人都出意外。重大疾病保险应当是急人所急,利用商业金融手段救死扶伤。
一旦风险出现,保险公司必须及时理赔,如果消费者兑现每张保单都需要诉诸法律,那么保
险业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丧失殆尽。”
董宏思一案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国内重大疾病险的诚信危机。
不久前,麦肯锡公司发布了我国寿险研究报告,报告称我国寿险经营环境正在恶化。从
1997年到2004年,中国寿险保费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7%,但退保率也随之增长,2004年寿
险退保率为10%,2003年6.83%。在退保者中,有20%是因为感到受欺骗,此外还有对服务不
满意,主要是理赔难、时间长、不满分红收益等原因。据悉,2004年全国寿险保费增长率只
有7.2%,退保超过了增长。有关人士指出:2004年的退保金额达到了300多亿元,相当于3
个泰康的收益。
但与此同时,健康险一直是我国市场需求的热点,据公开的调查数据显示,有77%的民
众希望投保健康险。
张宏雷认为,目前的重大疾病险只有在实施手术后才能拿到赔付款,这是一个重大的缺
陷。“目前医疗、教育与住房三座‘大山’压在消费者身上,很多人正是因为钱少,为了图
一个有效的保障而买了重大疾病险。但由于重大疾病的收费都比较昂贵,必须先拿钱才能进
行治疗,但重大疾病险又是必须在手术后才能赔付,就让很多消费者在这个时间差上感到了
为难。”
张宏雷说,“我认为,保险至少要通情达理,否则就会降低保险的意义。一个是医院必
须交钱才能手术;另一个是必须手术后才能赔付相关款项,这两个矛盾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
了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意义。”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人士说:“重大疾病险在保险界内被称之为‘死亡险’。说俗
一点就是,这种保险要想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话,你就是一个死人了。以重大疾病险中的肾
病为例,在重大疾病险中,投保人要想获赔必须达到‘双肾不可逆转的坏死’,才能够得到
赔偿。你想,双肾都达到了不能逆转的坏死,人还能活吗?”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重大疾病险在投保人死了之后才能获赔,但是这种重大疾病险在
保险合同的设计上对客户过于苛刻的确是存在的。再加上合同设计人员的专业常识有限,就
造成了更多、更大的误区。”张宏雷说,“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重大
疾病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项风险低、回报高的险种。但对消费者来说恰恰相反,是属于
高保费、低保障的一个险种。对于消费者来说,保险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消费者处于弱势
地位,保险公司至少要给公众一个知情权。”
央视《生活》10月26日播出节目《大病保险起纠纷》,以下为节目内容。
云南昆明42岁的董宏思今年年初逃过了一场生死劫。1月份的一天,刚刚吃过晚饭的董
宏思突然感到腹部剧烈疼痛,来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
腺炎”,之后,他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手术后,董宏思终于转危为安。病虽然好了,
但又一件事让董宏思开始发愁了。
等来的是拒赔通知书
2005年1月13日,董宏思因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了
“插管引流”手术,终于保住了性命。这次治疗共花去三万多元治疗费,这可是一笔不小的
钱啊。醒过来后的董宏思,马上想到了自己曾经买过的一份保险。
就在两年前,中国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的一位业务员找到董宏思,向他推荐“国寿康宁
重大疾病保险”。
董宏思:我说我身体这么好,他说以防万一,而且他说21种大病,不论得了哪个都可以
赔,他把保险合同给我看了一下,我觉得条件还是比较好的。
听说万一得了21种大病之中的一项就可以得到赔偿,董宏思觉得很合算,关键是买来了
保障,也买来了放心,于是在2003年6月他购买了一份“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的额度为10万元,保险费每年5010元,到今年他已经连续缴纳了两年的保险费。
如今,刚刚做完手术的董宏思想起了这份保险合同。
董宏思:合同上写了,得了21种重大疾病都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我想我这个病符合的
话,还可以得到赔偿。
董宏思马上找出了保险合同,发现“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
,买了两年的保险终于可以派上用场了。多好啊。在病情稳定之后,董宏思就兴冲冲地带着
相关材料去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今年4月份,董宏思果然接到了一个保险公司的通知。
董宏思:没想到拿到的是一个拒赔通知书。
这份拒赔通知书上说,董宏思理赔申请属于其它情况,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决定对
本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理。
董宏思:我说不可思议,你要拒赔我,你必须明确写出拒赔的理由,我没达到,或者是
我有什么原因,你要写出来,或者是出院的诊断不符合,一样都没写。
大病的“注释”
董宏思的理赔申请被拒绝了,理由是他的申请属于“其他情况”。这个“其他情况”究
竟是什么情况?董宏思不明白。保险合同明明就写着“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21种重大疾病
中,自己的病情正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费也都按时交纳了,为什么现在成了“其他情
况”不给赔了呢?
为了弄清楚保险公司不赔的原因,董宏思又一次来到了保险公司,这次,他从保险公司
得到了一份公司内部的理赔计算书,这份内部处理意见明确写着:“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
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
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
尚未达到条款中的给付条件,建议暂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人员解释说,
其实合同条款中就有这样明确的规定。
董宏思又连忙细看保险合同,这才发现21项重大疾病的每一项后面都有注释,关于急性
坏死性胰腺炎的注释正是那样写的: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
治疗。按照注释中的意思理解,只有进行了注释中所规定的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后
,保险公司才会赔付。
保险公司人员:根据我们调查,董宏思并没有做坏死部分的切除手术,没有达到重大疾
病给付的标准,引流手术并没有切除。
董宏思:我买保险的时候,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没注意“注释”,不知道重大疾病保
险居然还有这么多限制,当时只知道保险合同列了21项重大的病,以为只要符合了这21种重
大疾病都能赔,根本没想到会不赔我。
保险公司认为,董宏思所做插管引流手术并不属于合同条款注释中所说的坏死组织清
除、病灶切除、胰腺部分切除三项手术中的任何一项,因此不能得到赔偿。
那么自己做的插管引流手术究竟是不是符合合同呢?由于专业性太强,董宏思只得向自
己的主治医生咨询。
这位肝胆胰外科的专家解释说,临床上对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治疗有保守治疗和手术治
疗两种方式。对于病情不太严重的病人医生通常采用保守治疗即药物治疗,如果病情较重,
就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手术治疗主要采取的就是进行引流。
医生崔江云:灌注加引流实际上也是一种清除的手术。
崔医生说,坏死组织不一定是固体,胰腺坏死后渗出的液体同样是坏死的组织,那么引
流流出的实际上就是坏死的组织。按照医生的说法,董宏思认为自己所做的引流手术应该符
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坏死组织清除一项,理应得到赔偿,随后他又找到了保险公司,但是保
险公司坚持认为引流和坏死组织清除是两种手术,因此董宏思的治疗不符合合同条款,依然
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董宏思向云南省保监局进行投诉,保监局认为这是客户与保险公司对合同的
不同理解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行政机关无权干涉。
保监局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制定和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用,应
由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手术方式和病情轻重的关系
董宏思感到疑惑不解,保险公司提供给自己的合同,自己根本没有办法提出修改,得了
病采用什么手术是医生的决定,条款注释中的手术类型是好多年前规定的了,现在还用吗?
董宏思他细研究条款后,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提出了质疑。
董宏思在咨询了自己的主治医生之后,认为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保险合同条款中出现的
三项手术方式,并不符合在目前医疗水平条件下的实际情况。
医生崔江云:他实际上是一个外行人定的,他没有根据医学的规定,胰腺不能随意切除
,如果切除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胰腺结石,一种是胰腺肿瘤,如果要做坏死组织清除手术
,必须是出血性胰腺炎。
崔医生说,胰腺组织是非常重要的内分泌器官,如果按照条款上所说的‘部分切除’等
手术治疗,强刺激性的胰腺液流出会腐蚀其他内脏器官,合同条款中出现的三种手术方式是
多年之前的产物,近年来,医学界对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有了新的认识,临床上已经很少使用
上述三种手术,他还强调,近十年来,他们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对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所作的手术当中没有一例是坏死组织清除手术。
董宏思:或许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只有三种手术,但现在有了第四种手术,而且大部
分手术都用这种最新最合适的手术,现在为什么还用当时的标准,再过10年,如果有了第
五、第六种手术,将来都用更先进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更新条款,那岂不是将来谁也得不到
赔偿?
董宏思还觉的疑惑的是,保险公司为什么要特别在重大疾病的注释中详细规定了采用何
种手术呢?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这样解释。
保险公司代理人:他虽然得了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但是不太严重,属于轻型的急性坏死
性胰腺炎。
看来,投保人不但要患上保险合同当中所规定的重大疾病,而且还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
度才能得到赔偿,而判断严重与否的标准就是采取了何种手术,董宏思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恰恰属于并不严重的,理由是他采用的是引流手术。
不仅董宏思不理解,对于通过采取何种手术判断一个人的病情的严重与否并反应到合同
条款当中,昆明医学院的一位胰腺方面的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医学院专家:保险公司不是搞这个专业的,他可能是很多年以前制定的这个条款,如果
现在内外科专家来判断轻重,不能以清除不清除,切除不切除,引流不引流来判断,有的很
重的通过内科治疗就好了,但你不能说他就是轻的,从这个意思上,坏死胰腺必须开刀,不
开刀就不赔肯定不合适。
保险条款要不要考虑人文关怀
翻开保险合同,大家能看到满满当当的条款,每个大病的名称后面都有注释,这些注释
规定了大病的治疗方法手术种类,但是,实际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人并不理解这些注释的
真正含义,还有一些人根本就没有在意这些注释,就以为得了这种病就能得到赔偿。其实不
光是董宏思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让他陷入因惑,还有一些大病、重病的注释条件可能也会
让人不明白。
董宏思说,他当时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患了重大疾病的时候,能缓解经济上的压
力,从而充分进行治疗,但现在他发现不像自己想的那样。
董宏思:现在才发现还要符合“注释”,否则不赔,而符合“注释”条件的就是在死亡
边缘了,那保险还有什么意义,你们设立这项保险的初衷是什么?
翻开董宏思所购买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21种重大疾病中,每项疾病都有注释
,这些疾病的注释会不会也存在理解不同的纠纷隐患呢?
在21种疾病中,我们看到了“急性重症肝炎”这项大病条款,这一条的注释是这样的:
“肝脏急速萎缩、坏死区域涵盖整个肝叶,只存留胶原网状结构……”等四项。也就是说,
只有得了符合这四项条件的急性重症肝炎,才有可能获赔。符合这种条件的肝炎是什么样的
病呢?记者询问了我国肝病专科医院解放军302医院的刘士敬博士。
刘士敬:如果要想达到这两项诊断要求,必须做肝穿,而肝穿恰恰是肝病患者的禁忌,
所以我说,这是一项不可能实现的任务,也就是说病人在生前要想得到赔偿是不可能达到
的。
刘博士认为,急性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在医学上有严格的解释,而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
的赔付加以限制,实际上是没有顾及投保人的利益。
刘士敬:所以进行重大疾病保险,因为挽救一个急性重型肝炎的病人往往要花数以万计
甚至十几万的费用,普通人是难以负担的,鉴于此,才把这些疾病纳入了保险范畴,如果不
考虑人文关怀,保险还有什么意义?
2005年8月1日,董宏思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昆明分公司赔偿他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
鉴定中心对董宏思接受的“胰腺胰床引流术”和保险条款规定的“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的
医学界定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这两种手术都是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
二者的选择是根据胰腺坏死的程度来决定的。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董宏思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
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所施行手术虽然是引流术,但该手术同样达到合同注释的“进行
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属于科学的最佳方案。法院最终判决,由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昆
明分公司支付董宏思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和滞纳金。
看病是要花钱的,得了大病,更是要花大钱。所以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购买大病保
险,都希望在自己不幸得病的时候,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些帮助。人们的愿望是简单而美好
的,但是,我们提醒大家,你所得的病,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那些“大病”条件,还真是
挺难的,能否获得赔偿更是一个大大的疑问了。另外,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
更,有很多在保险合同上写着的治疗方式和方法已经不再被人们所选择。所以啊,购买大病
保险的时候,您最好去咨询一下医生,看看您的期望值离保险公司的承诺到底有多远。
提供本案线索动机一:本案仅是重大疾病保险陷阱的冰山一角;可能还有更多的曾经的和尚
未发生的重疾险受害者;
动机二:披露监管机构的不作为、推诿嘴脸。董宏思向当地保监局投诉后,得到的回答是:
听说你可能要起诉,如果你要起诉我们就不受理你的投诉。 在整个董宏思事件中,云南保
监局毫无作为,跟谈不上监管。
动机三:本案从中国人寿理应赔付的1月到董宏思11月实际通过判决获赔的整整10个月中,
消费者一直希望协商解决,中国人寿毫不理会。甚至在法庭上叫嚣:中国人寿必胜(本言论
见当地报纸《生活新报》庭审次日公开现场报道)。
动机四:警示不诚信的保险公司,理赔还有法律监督、民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本案包括中央
电视台在内的媒体关注仅仅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草”,并非如某些人推测的是中国人寿
是迫于媒体曝光的无奈妥协。
至于“律师希望天下太平的话,就离失业不远啦”的推断,是否还认为;军人希望战争爆发
,医生希望疾病流行,教师希望满目白丁。人性的光芒在保险公司从业者眼里就是如此不堪

保险公司希望本案就此了结的心态无可厚非,我也希望国内保险公司在诚信的基础上做大做
强,我自己也是重大疾病陷险的投保人,但请注意,如果不总结该案引发的经验教训,董宏
思案就肯定不会是唯一的个案。
重大疾病保险有无人文关怀 昆滇大型公益调查展开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5-11-16 ) 稿件来源:春城晚报
http://www.yn.xinhuanet.com/info/2005-11/16/content_5596547.htm
昆明人董宏思诉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重大疾病“无理由”拒赔案件引来社会对重大疾病险种
的关注。各家保险公司承诺赔付的各类重大疾病,对于投保人而言,是多大的赔付机率?是
雪中送炭还是“画饼充饥”?保险合同作为一个格式合同,其设定的各种重大疾病险有没有
人文关怀的内涵?在林林总总的重大疾病名称的背后,还有着各种注释,这些注释中有没有
显失公允的“霸王”色彩?作为一名投保人,你知道保险的真正意义吗?在购买保险的时候
,你仔细阅读过保险合同了?
从11月16日起,昆明医学院的大学生将走近在滇各大保险公司、各相关专业医学学者及普通
投保人,对各类重大疾病险所涉及的相关内容逐一进行调查。外资保险的代表美国友邦人寿
目前尚未入昆,但也将作为本次调查的重点。
此次调查由昆明医学院人文学院、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及春城晚报《财富周刊》共同完成。
调查具体将涉及国内8家寿险公司的33个重大疾病险合同条款,从中选择最具代表性的条款
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将邀请有关权威部门从中选择最具代表性的条款进行点评、公布,
其中涉及男、女、少儿等特定人群重大疾病险种,基本能反映国内重大疾病险的真实状况。
调查将严格本着尊重客观规律的原则进行,不带任何初设观点。保险行业作为金融体系和社
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首先是企业,就要按市场规则行事,要通过诚信经营
和优质服务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保险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宏观
调控政策,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在千方百计使保户满意的基础上实现经营利益的最大
化。调查面对的主要对象,将是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以及普通投保人。欢迎你提供自己
身边发生的理赔或拒赔案例;欢迎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积极提供理赔和合理拒赔的案
例。
联系电话:晚报热线4100000,电子邮件:zhlaw315@163.comlnanj@126.com。
本次活动短信互动平台同时开通:移动用户发送至0911199,联通用户发送至8896199。
本次调查的结果将向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云南保监局等职能部门反馈备案。 (该文完)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调查开展以来,云南保险业、监管机关一如既往缄默、再缄默。
打死你我也不说!!!!
这就是现实,连“提供理赔和合理拒赔的案例”这种沟通的机遇前保险公司都保持沉默!!
在董宏思案的现实下,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重大疾病险是“投保容易,理赔也容易”的有效保
障和人文光环吗????
目前,迫于云南保监局的压力,春城晚报已退出上面提到的保险公益调查。保险公司、保监
局为什么如此害怕这一调查活动???
目前,某些保险公司还在传播本案为“冤假错案”是“误判”的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