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用改革后个人报销通行费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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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用改革后个人报销通行费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2009-03-11   [来源]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我公司制定了《通讯费管理办法及标准》,但支出形式仍为以个人名头报销通讯费,不是以补贴的形式发放,请问:这种形式,可以按照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每人每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的75%,税前扣除吗?

  答复: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单位必须要制定符合文件规定的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75%。

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兼职人员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9-02-26   [来源]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公司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兼职人员每月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纳税?

  答复: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企业与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企业支付给其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聘用的兼职人员,每月支付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