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答记者问(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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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颁布实施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答记者问(热点解读)

本报记者 姜洁《 人民日报 》( 2010年07月13日   09 版)

  核心提示

  □与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规定》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将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并相应修改了报告主体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明确了查阅和调查核实报告材料的条件、主体和审批程序

  □现阶段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资方式是购买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理财产品。同时投资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已采用实名制,为对领导干部报告这类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上的依据 

  □除了原有的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方式外,《规定》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须报告

  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请介绍一下出台这部法规的有关背景情况和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订。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回应社会关切,中央纪委迅速开展了修订工作。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部分中央国家机关负责同志和部分省(区、市)纪委负责同志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10年2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修订送审稿,要求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26日印发。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23条,3400余字。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的程序、综合汇总和查阅及调查核实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

  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同时,《规定》仍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主,除住房和投资以外,不涉及其他财产事项。

  二是,将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并相应修改了报告主体的范围,吸收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主要考虑是,纳入收入申报制度可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便于统一组织实施。而且,《收入申报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保持二者适用对象上的一贯性,《规定》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明确了查阅和调查核实报告材料的条件、主体和审批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妥善处理了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决定

  问:《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那么对乡科级干部是否有报告要求?

  答:乡科级干部,特别是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大多面对人财物方面的实际事务,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确有必要对乡科级干部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是,考虑到我国乡科级干部的数量比较庞大,统一要求他们全部报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较高;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报告主体上不宜搞一刀切。因此《规定》没有将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纳入报告主体范围。但是《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将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这样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应的规定。

  问:《规定》为什么将投资界定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这几项?

  答: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将领导干部的投资情况列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投资的种类非常多,但现阶段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资方式是购买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理财产品。同时投资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已采用实名制,为对领导干部报告这类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上的依据。

  而其他一些投资方式,例如经商办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禁止“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但考虑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从事以上投资行为,且这些投资行为一般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群众反映突出,因此《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列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另外,关于房产的问题,《规定》不仅要求报告房产的投资情况,还应当注明房产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

  《规定》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责任追究方式

  问: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如何进行充分运用?

  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运用,《规定》主要设计了两种运用方式。

  第一种,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综合汇总程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综合汇总。

  第二种,是《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查阅程序。《规定》对报告材料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另外,考虑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因此《规定》新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问:违反报告要求,应当受到何种追究?

  答:除了原有的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方式外,《规定》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这样规定是与今年初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衔接。按照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属于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特别是隐瞒不报的行为,情节更为严重,应当视为违纪行为,理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问:《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关键是贯彻落实,请谈一谈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开展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严格执行《规定》,充分发挥《规定》赋予的有关职责权限,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把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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