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为私”的官员知多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6:47:53

  “执政为私”,是广东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的理念。这个一度闻名遐迩的“中国第一执行局长”,在十多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所得11830438.2元,另外有16946352.39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6月17日《羊城晚报》)
  其实,杨贤才敛财的“秘诀”相当“小儿科”:给钱办事,无钱免谈。多年以来,我国司法界普遍存在“执行难”的现象。劳心耗时费钱,旷日持久好不容易胜诉了,却赢了官司追不回债。接下来就是求执行法官执行,执行来执行不来,全是“良心活”,没有硬性要求和规定。这就为执行法官提供了“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广阔空间和游刃有余的平台。在这种卑鄙肮脏的交易过程中,律师往往充当“二传手”、“皮条客”和“经济人”。法律规定法院执行机构不可以收取执行费,但律师可以合理合法堂堂正正地收取代理费。代理费最高可以拿到案件总额的30%,上亿元的案子就是上千万元的代理费。律师拿了高额回报便与执行法官分肥,于是执行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黑色利益链条就形成了。一些与执行法官关系密切的律师就成了“包打天下”的“活神仙”,由他们代理,执行十拿九稳。陈卓伦之所以被吹之为“广东最牛律师”,就因为他与杨贤才“关系最铁”,以致许多执行案件委托不久,当事人就换律师陈卓伦。杨贤才的巨额赃钱相当部分是通过陈卓伦转手的。
  记者采访发现,对于杨贤才受贿1100多万元,不明财产近1700万元,竟然没有任何法官或律师感到惊讶,甚至有人流露出“不多呀”的情绪。一个标的就上亿元的执行案件,3000万元的回报算个啥?如果执行不了,当事人就是上亿的损失,挽回了这个损失,送个百八十万的“感谢费”人家心甘情愿呀!就广东高院独有这种现象吗?就一个杨贤才独有“执政为私”的邪念吗?媒体多年前就把法院执行法官列为腐败高危人群,不断有执行法官与律师狼狈为奸谋财攫利的案例曝光。可见,这已经是该领域的“潜规则”了!各级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了。
  多年前,坊间就有“为人民币服务”之说,主要是讥讽某些忽悠百姓、以权谋私的官员的。这伙人“执政为民”的口头禅,不过是用来愚弄老百姓的,“执政为利”才是他们真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利可图,有钱可捞,再困难的事情也能办好,再违规悖理的事情也能搞妥,反之,该办能办的事情也不能办或者一拖再拖。这种现象并非法院执行机构仅有,而是有着一定的市场和氛围。反腐败斗争的紧锣密鼓一年胜过一年,官场的风气却始终不见根本好转?这就是反证,但凡公权力运行的领域、部门和单位,在不同程度上,总有“执政为私”的邪念作怪。“执政为私”的邪念泛滥也!
  所以对于公权力为民服务方面,要明确两点。一是无回报之说。再以案件执行为例,只要是依法受理执行的案件,必须无条件地切实执行到位。有当事人申请即可,无须律师代理,搅和其中。这就从根本上打破了执行与律师勾结作祟的腐败利益链条。二是要给公权力为民服务制定刚性指标。只要无特殊的不可抗拒的情况,必需按时保质保量兑现。的确无法完成的,也要给当事人作出交代。否则,严肃问责。还以案件执行为例,依法受理的执行案件,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必须执行到位,并列为工作实绩考核。
  “中国第一执行局长”巨腐大案是对中国官场的严重而急迫的警示,在一些地方,“执政为民”的理念已经和正在被“执政为私”的邪念所蚕食和替代。后者不彻底清除,前者势必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