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高丽娅的“教案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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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丽娅的“教案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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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 雨

    高丽娅也许未曾想到,当她把民事起诉状交给重庆市南岸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把学校推上被告席之际,她注定要成为教育法律界的新闻人物,她的教案官司也注定要在中国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留下浓重的一笔。因为,她的官司触及了现行法律和政策的一个盲区,而她的命运却关乎全国1400万教师的命运。她的教案官司的含义,已经超越了她自身。目前,此案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媒体眼中的教案官司

    高丽娅,1957年出生,原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为了撰写论文和总结教学经验的需要,高丽娅要求学校退还其于1990年至2002年期间所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仅返还了4本,其余44本未返还。此后,高丽娅多次要求学校归还教案本未果。2002年5月30日,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四公里小学,要求学校返还教案并赔偿损失,从而开始了长达近两年的“教案官司”诉讼。本报为此曾做过多篇报道。
  教案纠纷诉讼经历:
    2002年5月30日,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递交了状告其所在学校的民事起诉状。
    2002年8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他们之间从事职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起诉。
    2002年8月12日,高丽娅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2年10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教案官司。
    2002年10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法院认为,高丽娅在本案中起诉要求返还教案,这是一种物权请求,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范围。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予以撤销,令其重新审理此案。
    2003年2月21日,“教案官司”在重庆南岸区法院开庭重审。
    2003年10月28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对此案重审后作出判决,法院以“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教师的教案属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由于国家法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均无对教案归属的明确规定,故高丽娅要求学校返还教案,于法无据”为由,判决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随后,高丽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2月5日,重庆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围绕着教案本的所有权属于教师还是学校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教案官司”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然要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说它特殊,一是因为这起纠纷的标的物(教案)不同一般,因教案所有权发生争议而对簿公堂在全国尚属第一例。二是“教案”一词含义的歧义性,按照一般的理解,它可以指教师脑力劳动的成果——教学方案,也可以指这种劳动成果的物质载体——教案本。而教学方案的所有权关系和教案本的所有权关系却受不同的法律所调整,前者受著作权法调整,后者受民法中的物权法调整。原、被告从各自利益出发对“教案”一词做不同的解释将导致法律关系理解的复杂化。三是这起官司的审判结果将与我国一个庞大的职业群体——1400万教师的利益息息相关。教师们在关注,社会各界尤其是知识界人士在关注。
    较早报导高丽娅官司的是高丽娅家乡的《重庆晚报》。2002年6月3日,该报以《教案只收不退,老师状告学校》为题报道了高丽娅为讨回教案状告其所在学校的消息,此时,高丽娅向法院递交诉状刚刚4天。此后,当地媒体陆续发表了一些报道和评论。但是,事件的影响力还仅仅局限于当地及周边地区。2002年8月初,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后,一些全国性媒体开始关注这起罕见的纠纷。2002年8月7日,《中国教育资讯报》(2003年1月1日后更名为《中国教师报》)头版头条刊登了署名为廖申展的《四公里小学的教案纠纷》一文,比较详细地报导了这起全国首例教案官司的缘由。9月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该报记者田文生采写的《姓公还是姓私﹖首例教案所有权纠纷引人关注》一文,介绍了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主张、辩论意见以及法院的判决情况和原告代理律师对本案的看法。《中国教育资讯报》和《中国青年报》在报道这起案件的后续情况中扮演了非常活跃的角色。后来,其他一些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媒体也纷纷开始关注此案。全国前后有近百家媒体对事件进行了跟踪报道,案件引发的社会反响可谓盛况空前。法学专家、教育专家、教育行政人员、普通学校校长、教师及社会各行业人士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教案官司”逐渐成为媒体和教育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成为继2001~2002年度尹健庭事件(尹健庭原为湖南省株洲二中语文教师,因媒体报道其教导学生“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引发轩然大波,后被学校解聘,株洲市教育局发文限聘,尹将株洲市教育局告上法院,法院最终撤消了教育局的限聘文件)之后,发生在教育领域的最重要的新闻事件之一。
    从报导的倾向性上看,媒体在分寸的把握上试图尽量客观,让事实说话,绝少发表作者自己的评论,但字里行间仍旧流露出对原告高丽娅的同情和关切。就报道的内容而言,在叙述案情及与案件有关联的一些事件之时,媒体更多的是采用高丽娅的说法,大多数采写报道的记者都从高丽娅那里获得了许多第一手资料,而从被告学校那里获得的信息却微乎其微(其原因为校方或拒绝接受采访,或出言极度谨慎);在分析、评论案件时,媒体采访的教育界、法律界人士几乎都倾向于高丽娅,认为学校侵犯了高丽娅的合法权益。教师状告其工作的学校,这本是一场力量并不对等的博弈,然而,在媒体和公众舆论的广泛介入之后,其不平衡性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逆转。

案件焦点:教案本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让我们先来看看原告高丽娅的诉状中“诉讼请求”一项的原文内容:1.返还原告的小学一至六年级教案44本;2.赔偿原告损失88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从中可以看出,高丽娅的诉讼请求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要求学校归还其所交付检查的教案本。“归还”意味着高丽娅认为,教案本的所有权属于她本人,学校拒绝交还或毁坏其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她对争议物的所有权。从诉讼上看,这起官司中最重要也直接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一个问题是:高丽娅交付给学校检查的教案本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如果属于高丽娅,学校就有义务返还教案,否则即构成侵权;如果属于学校,那么高丽娅就无权要求学校归还教案。显然,这是一起普通的物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特定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
    然而,不少媒体在报道这起案件时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案件争议的焦点成了教案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教案,按照《辞海》的解释,是指教学方案,它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具有无形性。教案这一创作成果可以有不同的载体,它可以写在教案本上,也可以写在电脑文件上,甚至可以刻在光盘上。载体不同并不影响教案的著作权归属。由此须明确一点:教案不同于教案本。教案的著作权问题受著作权法调整,而特定的教案本这一物品的所有权问题则受民法中有关物权法律的调整。从高丽娅的诉讼请求中可以看出,她在诉讼中主张的并非是教案的著作权,而是她上交给学校检查的特定教案本的所有权。
    事实上,把本案争议的焦点曲解成教案的著作权纠纷,在某种程度上对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造成了干扰。
    尽管法律界很多学者从学理上推论教案的著作权属于教师,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这就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诉讼中,被告四公里小学极力否认原告高丽娅对教案享有著作权,重庆市南岸区法院重审一审则认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高丽娅并未主张的情况下,在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上纠缠确实对其诉讼造成了干扰。难怪高丽娅认为学校是“企图把水搅浑”,法官是“严重越权”。
    无疑,本案争议的焦点应是教案本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高丽娅交给学校检查的教案本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原被告在这一问题上针锋相对、各执一端。
    被告四公里小学认为,教案本是教学中教师使用的物品,是学校为帮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而发放给教师的,就像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教案本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学校,学校也就有权对教案进行处置,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学校遵循着这一逻辑思路:教案本是学校购买的,是学校财产,学校为了教学工作的需要将教案本发给教师使用,并不意味着学校已经放弃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属学校,学校对自己所有的物品有权进行处置。
    原告高丽娅则主张,其所上交学校检查的教案本应属于她自己所有。高丽娅的代理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的法律顾问韦锋老师认为,本案诉讼中争议的标的是特定物,最初学校发给老师的是空白教案本,是种类物,高丽娅在空白教案本上写教案,附上自己的劳动成果,此教案本在法律上已是特定物,其所有权不可能属于学校,只能属于高丽娅。空白教案本作为低值易耗品,当学校将其发给教师的时候,就意味着学校已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教师,教师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在法律上为继受取得。实践中,学校收取教案本的目的不是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而是出于检查、监督教师教学即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学校在检查完教案之后一般都将教案本返还给教师。无论是从明示方式还是默示方式上看,教案本的所有权都已经发生了转移。高丽娅对于附有其教案的教案本这一特定物,确定无疑地享有所有权。学校应当承担返还教案本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被告上述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又可以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1.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教师,是否意味着教案本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2.高丽娅在空白教案本上写上教案后,这一特定化了的教案本的所有权属于谁;3.学校在检查完教案后将教案本发还给教师的行为(四公里小学曾返还给高丽娅两本教案),是否意味着学校默认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属于教师。这3个问题的认定将直接决定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目前此案二审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相信不久后法院自会做出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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