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案件的调查分析》第1页-法学文献 全球最大中文智能法律数据库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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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玉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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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案件,对加快城市改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目前,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中,只要一拆迁就有纠纷,一有纠纷就有上访,甚至时有恶性事件发生。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处理不慎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重要课题。仅就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8年10月份近三年的时间内,受理的121件行政案件中,城市房屋拆迁的案件就有80件,占行政案件的66.11%,判决维持原行政裁决的44件,占55%,撤销行政裁决21件,占26.25%,其他方式结案的15件,占18.75%。
案件的特点
一、影响大.多数拆迁案件事关城市建设与社会的稳定,拆迁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此类案件越来越被社会关注。
二、难调和.房屋拆迁案件涉及老百姓的生存居住问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难以平衡,矛盾纠纷突出。在城市改造和建设中,大多数被拆迁户都属于中低收入阶层,就业压力又比较大,社会又处于各种矛盾的凸现期。拆迁后安置的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廉租房等供应不足,社会救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到位。因此,某些被拆迁人成为“钉子户”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也有一部分被拆迁人缺少法制意识,对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产生偏见,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和困难,置政策与法律不顾,不按法律程序进行维权活动,采取过激行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拆迁案件一般都是社会矛盾较大、较易激化的案件,在拆迁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纵横交叉,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行使、拆迁人商业利益的实现、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及对政府的合理依赖的保护之间相互博弈。
三、不稳定.由于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处理结果稍不如意,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执法意识差。少数拆迁单位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工作方法较简单粗放,缺乏耐心、热心和责任心。拆迁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有时过分强调行政裁决和诉讼,依赖法院强制执行。某些案件法院强制执行后,往往以消极的态度对待被拆迁人,后续的思想教育、安置补偿等工作脱节,形成案了事不了,从而造成因拆迁形成的上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涉诉上访不断增加,既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又加大了法院的后续工作量。
五、法规不完善.现有的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法规、政策还不完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并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难以平衡,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拆迁补偿的核算与认定机构的独立性、强制拆迁的条件与程序、被拆迁人的申诉机制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处理原则
(一)依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公正既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裁判结果的追求,同时,又是社会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因此,公正具有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坚持法律标准,符合社会标准,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最高境界。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裁判只有代表社会正义,反映社会主流,体现多数群众的意愿,才能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所在。
(二)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法律尊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树立“时间就是效益”的观念。案件不能及时审判,会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是对当事人的不公正,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追求司法效率与追求司法公正是一致的,法官判案如果不讲效率,即使最终依法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社会对裁判的评价也会降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亦难以统一。
(三)树立全局观念,维护大局利益。审判工作必须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审判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正确运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诉讼矛盾。当前,调解结案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结案方式。在复杂的案件审判中,“两个效果”难于统一时,调解是统一两个效果的最好途径。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涉及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而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法院的裁判结果是维持或是撤销行政裁决。不管法院如何判决,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均未得到解决,法院裁判后,往往是案了事未了,拆迁当事人之间矛盾依然存在。对此,法院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通过民事纠纷的处理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 通过调解处理,拆迁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化解了诉讼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的统一。
『注释』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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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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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晓东,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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