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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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东政办发〔2007〕108号  

东政办发〔2007〕108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社会保险
统一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如东经济开发区,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旅游开发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各用人单位:
《如东县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如东县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如东县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发[2007]2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县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和参保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性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和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登记所需证件和资料:
(1)国家机关需提供:
批准成立证件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需提供: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提供:
如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营业执照为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登记需填报《如东县社会保险登记表》,交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八条 职工参保所需证件和资料: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参保:由参保单位填报《如东县职工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三张。
(2)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由参保单位填报《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三张,人事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核准表》、《如东县机关事业单位增员计划卡》和《编制卡》原件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个人参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私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四张,同时,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表》;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按照《如东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保险手续办理操作细则》(东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对象为我县事业(含编外人员)、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参保时由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二张,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后参加学习取得学历的,则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生档案,有职称的需提供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提供人事档案,经人事局人才中心审核盖章,并办理人事代理后,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缴费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县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2)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内容的,需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终止和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依法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合并、分立的相关资料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其他性质的单位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
(2)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四章 缴费申报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统一申报包括年度申报和月度申报。内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人员增减和变更(包括退休、调动、解除、中(终)止劳动关系等)。


第十三条 统一参保企业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即缴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除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于工资构成的解释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外,还包括《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所列的项目都要一并纳入缴费基数:
1、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类扣款;
2、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通讯费等;
3、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费(不含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4、职工在本单位以外获得劳动报酬,且未记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应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5、凡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列入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企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凡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统一发放(包括超比例提取的福利费部分)给单位职工个人的均计入缴费基数范围。
参保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一个缴费基数在每月25日前向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时按照职工上月实得工资总额进行申报,实得工资总额低于南通市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南通市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进行申报;超过上年南通市公布的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上月没有实得工资或职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暂按不低于南通市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进行申报。每年12月份汇总结算和调整全年工资总额的申报数。
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不发生变化的,不需要申报;若发生变化的,只需申报变化的部分。但每年7月1日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时,以及12月份调整全年工资总额时,不论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变化与否,缴费单位都必须分别在
7月25日12月25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
平时申报时,缴费单位只需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汇总表》和《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7月和12月份缴费单位既要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汇总表》和《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同时还要提供上月的工资报表。参保职工在50人以上的,缴费单位申报时要同时提供电子表格。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以职工上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单位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和地方性补贴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10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下一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申报时要提供《如东县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汇总表》、《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和电子表格。


第十五条 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和地方性补贴的总额为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12月25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申报时需提供《如东县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汇总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花名册》和电子表格。如遇政策性普调和个人增资,需在调资执行的当月申报。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月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从2006年开始用5年的时间过渡到位,其中第一年月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后逐年提高,直至达到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止。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如东县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发[2007]2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及时填报《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并同时提供相关资料于每月 25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职工个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填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


第十八条 新参加社会保险(含工伤、生育、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后的次日为执行时间,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之间新参保人员,要补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停保人员必须在25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从次月停收社会保险费,25日至月底办理的停保人员次月社会保险费照缴。
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中(终)止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在解除、中(终)止劳动合同的当月必须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否则,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仍由该单位缴纳。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按时、如实的申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按时如实的申报缴费基数,由管理中心按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因不按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导致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的实得工资,而影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由参保单位负全部责任。
参保单位要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按时缴纳而发生欠费的,除补缴所有欠费外,同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在欠费期间:(一)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欠费,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关系调动、解除、中(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先补缴欠费,再办理相关手续;(二)医疗保险欠费达三个月,视为自动中断缴费,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冻结该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IC卡,在此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由参保单位负担,以后续保时,必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六个月后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恢复享受。续保缴费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累计中断五年以上的,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三)工伤、生育保险欠费,欠费期间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工伤、生育费用,全部由参保单位负担;(四)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规定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

二类、三类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按照东劳社医[2005]83号文件规定实行浮动费率,费率的调整一年一次,调整时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事故发生率与工伤支缴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第二十一条 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由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提交审核。缴费单位于次月15日前到低税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有参保单位均需按以上规定及时、真实地申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地税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和参保单位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发现申报不实或缴纳不足的要迅速核查纠正。对不主动登记申报或故意瞒报、少报、漏报的用人单位,对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免费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查询缴费记录或个人帐户提供服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复核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对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依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

第五章 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由14位编码组成且唯一,第一位至第六位为如东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至第十四位为参保单位的行业码、乡镇代码和顺序码。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第六章 年 检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要于每年三月份到所在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参保单位年检时,需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4、上年末职工工资花名册。


第二十八条 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参保单位提供年检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其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年检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上加注核验证章并贴花。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2、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3、申报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参保单位所填表格及复印件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员都必须签字。所有报送的复印件和工资花名册均需用A4规格复印纸复制和打印。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计算到元,不保留小数。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表格可以从如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rdldbz.gov.cn;联系电话:84517841、84533366、84534152;传真:81995002;电子信箱:rdsbglzx@163.com。


第三十二条 参保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社会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执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社会保险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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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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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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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40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