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校小学生如厕磕断牙 家长告学校索赔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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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校小学生如厕磕断牙 家长告学校索赔7万元2010年07月02日 03:35扬子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1

泰兴农民王茂青,因儿子在住校期间夜间如厕,磕坏一颗半门牙,向泰兴市襟江小学分校索赔6万多元,而校方以学校没有责任为由,只愿意给3000元的“关爱费”。昨天上午,王茂青正式向泰兴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学校赔偿其儿子包括精神抚慰金10000元在内的共计72885.67元的损失。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王茂青告诉记者,王朴今年11岁,是泰兴市襟江小学分校“全托”学生,他每周六中午接儿子回家,周日下午送儿子返校。2009年4月18日,在家的他突然接到老师电话,说王朴当天晚上在集体宿舍上厕所时不慎跌倒磕坏了门牙。经医生查看确定,孩子门牙坏了两颗,一颗是齐根折断,另一颗尚留有部分牙冠。因孩子过了换牙的年龄,门牙不能“再生”,此次意外将影响孩子的一生。他经咨询泰州市口腔医院等专家得知,要等孩子成年后才能安装人造牙齿,且每10年就要换一次,所需费用不菲,因此他向学校提出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3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学校拒绝赔偿。

此后,泰兴市襟江小学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朴是当天夜里上厕所时意外跌倒的,事后校方调查没有发现地面湿滑、生活老师不尽责等情况,校方不存在过错,但愿意从关爱的角度、人道主义出发,给王朴3000元的“补偿”。

学校负责人还表示,鉴于他们双方目前“谁也说服不了谁”,建议家长不妨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事。记者了解到,校方后来将“补偿”价码提高到6000元,但仍和王茂青6万多元的赔偿要求相去甚远,双方为此进行了一年多的“谈判”,一直都没有谈拢。王茂青也没有起诉校方。

昨天上午8点30分,王茂青突然出现在泰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他向工作人员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而他状告的正是泰兴市襟江小学分校,其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其儿子王朴的前期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2885.67元,二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王茂青告诉记者,一年多来,其儿子门牙被磕坏后,校方将自身责任一推了之,而他之所以一直没有走法律途径,就是在等《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的这一天。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他据此为儿子主张赔偿要求更具针对性。更为关键的是,其儿子意外摔倒当时地面湿不湿滑、老师到底有没有尽责等举证的责任,新法明确给了校方,而不是以前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此外,他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为儿子就精神赔偿“多”主张1万元。本报记者 王国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