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枉背强奸罪名40年 怒告教育局索赔8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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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  2007年01月27日07:59   南国都市报评论(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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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1月26日消息:文昌教师邢诒学蒙冤40年一案再起波澜。近日邢诒学向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向海口市教育局提出包括71万元财产损失和12万元精神损失在内的索赔请求。记者今天获悉,法院没有受理邢诒学的起诉,邢诒学已上诉至海口中院。
雪冤后又喊冤
称冤案落实不彻底
邢诒学诉称,海口市教育局和海口市公安局于1966年1月17日,以他强奸女学生为罪名,扣上坏分子帽子,将他开除出教师队伍,强行遣送回老家,交当地派出所监督改造。30多年来,他不断申诉,所谓的受害女生也写信为他辩诬,但海口市教育局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2005年7月18日,海口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彭晓敏在公安“大接访”时接待了邢诒学,并作出由海口市政法委协调教育局、公安局调查的批示。经过认真调查,调查组得出的结论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邢诒学强奸或调戏女生”。
2005年12月16日,海口市教育局发出《关于对邢诒学同志落实政策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对他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收回复户办理退休,按退休教师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执行,其回乡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和教龄,不补发工资”。海口市美兰区教科局根据《通知》的精神,给他办了退休手续,从2006年1月起每月发给退休工资1500元。邢诒学认为,海口市教育局对他的冤案落实政策不彻底,对错误处理对他造成的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不给予赔偿,既不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也不合情理。
状告海口教育局
索赔83万元损失费
邢诒学在诉状中称,他被开除公职,回乡40年,原来当教师所得到的利益全部丧失,没有固定的收入。当教师,生病了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开除了,医疗费自付。当教师,有公家提供的住房;开除了,要自己花钱盖房。邢诒学的代理人陈圣育为他计算,40年的财产损失约71万元。
邢诒学说,因为被冤枉,不但他本人被人们认为是强奸犯,就连父母、哥哥和侄儿也受到歧视和株连,因此他曾自杀过。没有女人嫁给他,一直到45岁时,他隐瞒了真实年龄才娶了丧偶的中年妇女。他说,背负了长达40年的罪名,使他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不能获得美满的婚姻,没有能力培养子女,可以说是毁了他的一生,精神损失是非常严重的。以每年赔偿3000元来计算,应赔偿精神损失费12万元。
2007年1月8日,邢诒学向美兰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1、判令撤销海口市教育局《通知》中“不补发工资”的决定;2、确认海口市教育局违法行政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2万元,共计83万元;3、判令海口市公安局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不予受理
邢诒学不服提起上诉
美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邢诒学起诉到落实政策问题,属政策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调整的范围。因此,邢诒学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美兰区法院决定不受理邢诒学的起诉。
邢诒学不服提起上诉。邢诒学的代理人陈圣育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采用通常的列举法,用列举法规定七项受案范围,但列举是有局限性的,现实生活中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事项,是不能全部列举的。该法第(八)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这里的“其他”是指除列举的七项以外的所有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而且是起诉人“认为”即可起诉,不一定经过“确认”。
邢诒学通过何种途径可能获得赔偿,律师对此说法不一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谢元丰律师:邢诒学诉称当年是海口市公安局和海口市教育局联合宣布将他划为坏分子开除出教师队伍,他从此蒙冤40年,其名誉及实际收入遭受重大损失已既成事实。那么应由谁对其承担责任,关键看是谁的过错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邢诒学是否应得到赔偿,应通过何种途径要求赔偿,关键是要认定公安局及教育局联合作出的开除决定到底是一种行政处分行为还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公安局与教育局联合作出的开除决定,虽然不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但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同样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只不过这种行政处罚行为带有特定历史时期的色彩和痕迹。在这种情况下,邢诒学可以要求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邢诒学在此事件中,名誉及精神遭受损害,但国家赔偿的范围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只适用于民事赔偿领域,邢诒学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现有法律制度范围内将得不到支持。
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张双贺律师:邢诒学被“清除教师队伍”是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处分行为。邢诒学以海口市教育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邢诒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海口市教育局对邢诒学作出的“清除出教师队伍”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分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邢诒学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邢诒学由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可以通过一条恰当的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记者对话邢诒学
“打官司我也很不好意思”
问题解决了以后,邢诒学却与海口市教育局打起了行政官司,邢诒学的心里怎么想?26日下午,记者在电话中与现在文昌的邢诒学进行了一次对话。
记者(下简称记):邢老师,最近生活过得如何,开心吗?
邢诒学(下简称邢):心情比以前好了很多,但是家庭压力很大,大儿子要结婚,小儿子要读书,今年压力更大。我的身体不好,经常头晕,每次看病要花上好几百元,到海口去看病也没地方落脚。
记:听说您起诉了教育局,您的问题得到解决全靠了政府,许多人都认为您非常幸运,您为什么还要提起诉讼呢?
邢:恢复待遇以后,我写了一封信给教育局,希望能帮我解决一个孩子的工作问题、或者给我分配一套房子,发放60岁至66岁期间的退休金等问题,但是这些都没有得到解决。我没有钱在海口买房,到海口去看病,连个安身的地方都没有。我很希望能报答那些帮助过我的人,但是我没有能力回报,我的心里非常难受。
记:您不担心别人会说您贪心、不地道吗?
邢:我也怕社会上的人误解我,起诉教育局我也很不好意思,是我的同学建议我提起诉讼,他们都非常支持我,他们都认为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对这场官司我抱着这样的态度:能解决问题最好,不解决问题也没关系。我最希望能解决一个孩子的工作问题,那我就什么要求都没有了。退一步说,给我一间房子也行。
新闻回放
-2005年7月18日,65岁的文昌老汉邢诒学来到海口市公安局,向接待他的海口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彭晓敏反映:他原为海口市第十三小学教师,1966年1月17日晚,海口市公安局与市教育局联合在市第十三小开会宣布他强奸了一位女学生,将他划为“坏分子”,清除出队(教师队伍),勒令他次日回文昌老家。他从此沉冤40载,与三尺讲台无缘。
-2005年7月21日,海口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邢诒学反映的人和事进行调查。联合调查组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有了结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邢诒学强奸或调戏女学生。
作者: 纪燕玲 张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