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爱上女辅导员 家长向学校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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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0日 16:02 来源:新民晚报参与互动(15) 【字体:↑大↓小】
2009年4月20日凌晨,就读于上海某学院的王青从自家窗户纵身一跃,结束了年轻的生命。随后王青的父母王某夫妇通过女儿的手机短信、日记、遗书等发现了一个令他们吃惊的秘密:读大二的女儿陷入对女辅导员周某的感情不能自拔,并最终走上极端。悲伤的王某夫妇认为,学院对王青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一纸诉状将王青所在的上海某学院告上法庭,索赔65.3万余元。日前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王某夫妇的诉请。原告上诉至市二中院后,法院维持了原判。
恋上女辅导员
庭审中,王某夫妇诉称,2007年9月,王青考入某学院某系,并担任所在班级的班长。在学习、生活期间,王青与其班级女辅导员周某之间发生同性爱恋关系。因王青知道该种关系不太符合正常人际交往的规范,导致精神、心理发生极端变化,并最终选择用自尽来结束面临的压力和痛苦。
王某夫妇当庭提供了王青生前的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遗嘱等信息记录。
王青生前所使用手机中的“日历”内,储存有2008年2月26日、2月27日、4月6日、4月21日、6月5日、6月14日的备忘录6条短信,表明其对周某的爱恋。此外,王青的手机短信还透露了她曾盗取周某的QQ密码、盗用周某的电子邮箱及用匿名的方式在周某的博客上留言等方式,表达对周某的感情。
多次试图自杀
“今天没有勇气,太懦弱了,我是如此怕死,在最后一刻,竟然保护自己,为什么?……”王青手机中储存的2008年4月20日的备忘录中的这条信息,披露了王青曾试图自杀的矛盾心理。
手机中该信息的收件人为“无所谓”,号码为周某的号码,储存于“2008.04.20”。此外,手机中储存于2008年8月的多条信息,都表达了王青内心的煎熬和苦楚。王某夫妇认为,这些信息证明周某对王青的自杀倾向是明知的。
两原告认为,王青与周某之间的不正常师生关系,说明王青心理状态不正常,辅导员周某是明知的,且对王青可能实施极端行为也应当可以预见。但因学校既没有履行定期与两原告联系沟通、通报王青不正常的心理状态及行为的工作职责,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学校对王青的自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指控缺乏证据
某学院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披露王青内心隐私的信息记录,无法证明被告对王青疏于管理,王青作为班长与辅导员经常交流沟通完全正常,并不能以此说明她们之间存在同性恋关系。王青是在其家中自杀,虽然令人惋惜,但是并不是学校所能控制的。故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三人周某也说,自己从未和王青用QQ聊天过,也并没有收到过王青发来的记载内心情感的短信。周某称,作为王青的辅导员,是将包括王青在内的学生,当作自己的弟弟妹妹一样看待的,与王青是完全正常的师生关系,并不存在如原告所说的同性恋关系,而对于王青的自杀倾向,自己也并不知晓。
法院认为,手机里的短信难以表明王青将自己轻生的想法向辅导员倾诉过,因为这些短信并不能看出是否已发送及发送给谁。因此,对两原告认为王青自杀系由周某引起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指控被告校方疏于管理和教育,法院认为,王青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被告的主要义务是对其进行教育、管理,而根据现有证据,均难以证明被告对王青的教育管理存在瑕疵并最终导致王青自杀事件的发生,因此对于原告的索赔法院予以驳回。但庭审中被告校方表示,王青的轻生令人惋惜,原告也经受了重大的精神创伤,愿意给予两原告10万元的补偿。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实习生 蔡璨 本报记者 江跃中
2009年4月20日凌晨,就读于上海某学院的王青从自家窗户纵身一跃,结束了年轻的生命。随后王青的父母王某夫妇通过女儿的手机短信、日记、遗书等发现了一个令他们吃惊的秘密:读大二的女儿陷入对女辅导员周某的感情不能自拔,并最终走上极端。悲伤的王某夫妇认为,学院对王青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一纸诉状将王青所在的上海某学院告上法庭,索赔65.3万余元。日前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王某夫妇的诉请。原告上诉至市二中院后,法院维持了原判。
恋上女辅导员
庭审中,王某夫妇诉称,2007年9月,王青考入某学院某系,并担任所在班级的班长。在学习、生活期间,王青与其班级女辅导员周某之间发生同性爱恋关系。因王青知道该种关系不太符合正常人际交往的规范,导致精神、心理发生极端变化,并最终选择用自尽来结束面临的压力和痛苦。
王某夫妇当庭提供了王青生前的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遗嘱等信息记录。
王青生前所使用手机中的“日历”内,储存有2008年2月26日、2月27日、4月6日、4月21日、6月5日、6月14日的备忘录6条短信,表明其对周某的爱恋。此外,王青的手机短信还透露了她曾盗取周某的QQ密码、盗用周某的电子邮箱及用匿名的方式在周某的博客上留言等方式,表达对周某的感情。
多次试图自杀
“今天没有勇气,太懦弱了,我是如此怕死,在最后一刻,竟然保护自己,为什么?……”王青手机中储存的2008年4月20日的备忘录中的这条信息,披露了王青曾试图自杀的矛盾心理。
手机中该信息的收件人为“无所谓”,号码为周某的号码,储存于“2008.04.20”。此外,手机中储存于2008年8月的多条信息,都表达了王青内心的煎熬和苦楚。王某夫妇认为,这些信息证明周某对王青的自杀倾向是明知的。
两原告认为,王青与周某之间的不正常师生关系,说明王青心理状态不正常,辅导员周某是明知的,且对王青可能实施极端行为也应当可以预见。但因学校既没有履行定期与两原告联系沟通、通报王青不正常的心理状态及行为的工作职责,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学校对王青的自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指控缺乏证据
某学院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披露王青内心隐私的信息记录,无法证明被告对王青疏于管理,王青作为班长与辅导员经常交流沟通完全正常,并不能以此说明她们之间存在同性恋关系。王青是在其家中自杀,虽然令人惋惜,但是并不是学校所能控制的。故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三人周某也说,自己从未和王青用QQ聊天过,也并没有收到过王青发来的记载内心情感的短信。周某称,作为王青的辅导员,是将包括王青在内的学生,当作自己的弟弟妹妹一样看待的,与王青是完全正常的师生关系,并不存在如原告所说的同性恋关系,而对于王青的自杀倾向,自己也并不知晓。
法院认为,手机里的短信难以表明王青将自己轻生的想法向辅导员倾诉过,因为这些短信并不能看出是否已发送及发送给谁。因此,对两原告认为王青自杀系由周某引起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指控被告校方疏于管理和教育,法院认为,王青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被告的主要义务是对其进行教育、管理,而根据现有证据,均难以证明被告对王青的教育管理存在瑕疵并最终导致王青自杀事件的发生,因此对于原告的索赔法院予以驳回。但庭审中被告校方表示,王青的轻生令人惋惜,原告也经受了重大的精神创伤,愿意给予两原告10万元的补偿。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实习生 蔡璨 本报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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