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文:中央部门用假发票怎么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51:32

施政文:中央部门用假发票怎么办?

2010年06月28日 07:43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财新传媒杂志订阅 属典型的“执法犯法”行为,应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相关个人和单位给予处罚,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背景】6月23日,审计署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披露了中央部门普遍存在利用假发票虚列开支、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

  《报告》指出,审计署抽查了56个中央部门,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也就是说,在审计署组织抽查的所有发票中,17.6%的发票系伪造。

  据《报告》,上述56个中央部门中,有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

  “假发票”一直是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打击的对象。尽管税务部门不断加重对使用假发票冲账、报销的检查、处罚,但在中央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假发票”却“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有报道称,今年以来,仅北京警方就收缴各类“假发票”45万余份。

  在一些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假发票”为何屡禁不止?这暴露了中国公共管理部门财政收支管理的哪些弊端?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中央部门使用“虚假发票”,与制售“假发票”一样,属违法行为,更危及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应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相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相应处罚,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施正文指出,首先应当明确,“假发票”和“虚假发票”含义并不相同。所谓的“假发票”,是指通过仿制手段伪造的发票;而“虚假发票”尽管也有可能是“假发票”,但也有可能利用真发票伪造交易信息,虚列开支,以套取现金。

  审计署此番公布的1.42亿假发票中,有9784.14万元属于“虚假发票”。也就是说,这些开支,都是在没有任何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伪造交易信息,用“白条”套“真金白银”,存在主观故意。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更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施正文指出,用“虚假发票”报账主要不是个人行为,大多经由中央部门或直属单位领导默认甚至直接授意,这或可称为“集体腐败”。掌握公权力的中央部门,本应遵纪守法,率先垂范,但实践中这种“逐利自肥”往往成为公开的“秘密”。

  许多党政部门及直属单位,出于为职工避税的考虑,会将单位发放的福利补贴以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等形式“凭票报销”,看起来似乎是“实报实销”,但其实这些“报销款”中,有相当部分属于“虚拟消费”。

  “假发票”问题早已有之。但从审计署上述报告看,中央部门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这反映出目前中国公共部门收支管理存在极大漏洞,特别是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方面,距离真正的“阳光财政”甚远。

  此次审计署《报告》指出,对一些中央部门的虚报假发票的行为,相应的处理结果多局限于要求其“提供真实发票,或将问题在本部门通报”。施正文认为,这种处理措施未免“太轻了”,甚至沦为笑谈。

  这是因为,中央部门“知假而造假”,与制售“假发票”一样,同属违法行为,而且危及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交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故意收受“假发票”的单位,也应予以相应处罚,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施正文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党政部门使用“虚假发票”,只能从“收入透明”入手。目前,党政部门及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收入“不透明”,一些部门的各种奖金、福利名目繁多,其金额甚至远远超过名义工资收入。

  他建议,党政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该深化预算编制和监督机制,细化岗位工资,把工资外收入特别是福利收入透明化。对于属于“三公消费”的各项福利、津贴、补贴,更要严格预算编制和管理,标准尽可能明确,并予以公布。

  同时,可考虑把对党政部门职工的工资外收入,由“暗补”变为“明补”。即数额内的消费支出直接以货币方式下发,并以较低税率征税;而对于超过国家标准的支出,一般不允许报销,并征以重税。■

  (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