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疆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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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2010年自治区部分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9514名(不含现场报名的招录职位人数)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
一、招考对象、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届毕业生须在2010年8月18日资格审查前取得毕业证书),部分职位户籍不限(详见职位表备注栏说明);
2、新疆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的干部配偶;
5、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7、选调生岗位除自治区部分高校、地州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团委组织推荐报名外,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和成人教育学院毕业生)可报考。
上述各类人员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6、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三年的考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1992年7月1日以前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请详见《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职位中年龄规定“35岁以下”(含35岁),是指197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其他以此类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布招考职位的全部条件,其中:报考法官职位、检察官职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二、时间安排,报名、公告、公示方式
(一)时间安排(北京时间,下同)
1、报名、缴费时间
(1)网络报名时间:2010年5月30日9︰30时—6月5日18︰30时。
(2)个别机关现场报名时间:2010年5月28日—6月3日,每天10︰00-18︰30时
(3)缴费时间: 2010年5月30日9︰30—6月6日18︰00时。
2、笔试时间:2010年7月10日—11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公布时间:2010年8月7日18︰00时。
4、资格审查时间:2010年8月16日—18日,每天9︰30—19︰00时(中午不休息)。
5、面试日程安排公告时间:2010年8月19日18︰00时。
6、面试时间:2010年8月22日—26日,每天上午9︰30时,下午15︰30时正式开始。
7、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时间:面试时由招考部门、地区另行通知。
8、公示时间:2010年9月18日—24日。
(二)报名、公告、公示方式
网络报名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进行;公告、公示、政策、问题解答主要通过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新疆昆仑网(www.xjkunlun.cn)以及招考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网站进行。
三、招考程序
报名与确认,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笔试之后,选调生招考程序单独进行,详见选调生职位表)。
(一)报名与确认
1、采用网络报名和个别机关现场报名两种方式。
(1)网络报名:只允许报考人员选报符合自身条件的1个职位。具体方法(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如下:
1)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2)查阅《报名流程》;
3)如实填写《2010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4)传送电子照片(证件照,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JPG规格,20K以下);
5)查询报名确认结果;
6)下载打印《报名表》(一式2份,面试时携带);
7)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缴纳报名、笔试等规定的相关费用;
8)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于2010年7月3日10︰00时(北京时间)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2)个别机关现场报名: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4张、报考费及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到指定地点报名。
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二。
2、报名笔试费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3、要求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职位条件要求报名,凡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及弄虚作假的,将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检察业务部门科员职位的人员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检察官职位《法律专业知识》成绩须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森林公安、各级法院及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法律专业知识》:150分钟,满分100分;
(4)《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5)《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加分
(1)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民族报考人员加10分。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疆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加5分。(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0年6月30日。)
(3)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职位代码为2001-2314)的加5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只能在总成绩的基础上加分一次,不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4、笔试试卷命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5、笔试语种:维吾尔文字试卷使用维吾尔语答题,汉文试卷使用汉语答题。
6、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
缺考一科、《汉语基础知识》或《法律基础知识》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审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进行资格审查,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根据报考职位要求的级别提供);
(2)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须提供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选派干部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6)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7)新疆户籍人员配偶(子女)须提供配偶(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3、资格审查部门
(1)自治区区级机关(单位)负责本单位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区各级法院法官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区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位的资格审查。
(3)自治区地税局、质监局、工商局、监狱局、劳教局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负责本系统(单位)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
(4)各地州市负责本地区考录职位及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以外职位、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外职位的资格审查。
(5)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由招考地区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工作由资格审查部门、地区,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要求:参加面试人员需提前一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面试费用40元。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专业测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
(五)体能测评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森林公安、劳教人民警察、各级法院及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能测试标准详见附件四)
(六)体检
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三)执行。报考所有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执行(详见附件四)。
体检人员务必提前1天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身高、体重不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各地、州、市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下载)并提交所报考的自治区用人单位、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须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自治区用人单位和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通过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新疆昆仑网站和招考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网站公示。
(九)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新录用公职人员“双语”学习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组织“双语”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调剂的职位,将面向社会统一公布。具体的调剂办法届时可查询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发布的调剂公告。
四、监督及其它要求
1、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3、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对考试舞弊者,终身不能报考;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4、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 )、新疆昆仑网(www.xjkunlun.cn)和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六、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各地州市招考职位具体问题解答由招考地区负责,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一、政策解释及注意事项(一)
二、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四、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五、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组 织 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局
二○一○年五月
附件一
政策解释及注意事项
一、下列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1、服务新疆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2、自治区选派到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
3、援疆干部和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子女;
二、中共党员是否包括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
三、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农村建制村;城镇社区;中小企业;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自主创业;部队;艰苦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等基层生产一线工作的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
四、“三支一扶”人员
三支一扶”人员是指:经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到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毕业生。
五、年龄规定
职位要求年龄为25岁以下(含25岁),是指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28岁以下(含28岁),是指198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30岁以下(含30岁),是指1979年6月30日以后出生;35岁以下(含35岁),是指197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六、关于学历的认定
学历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应届毕业生须于2010年8月18日资格审查结束前取得毕业证书。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职位表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是指经过参加国家统一普通高考入学的毕业生,不含各类成人教育学历。
七、报名、公告、公示方式
网络报名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进行;公告、公示、政策、问题解答主要通过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新疆昆仑网(www.xjkunlun.cn)以及招考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网站进行。具体报名方法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
报名时须注意:今年的招录职位总体按照专业不限和各专业大类设置,请各考生在报考前认真上网查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慎重选择符合自己专业条件的岗位,如无合适专业,请选择专业不限岗位,以免在资格审查时因专业不符等问题取消面试资格。
八、考生参加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入闱面试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报名表、准考证和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所有证件(如:HSK相应级别证书、计算机等级证、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报考职位所属单位和所在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公布的地址进行资格审查。
如:报考自治区某厅局的职位,到该单位的人事处审查;报考自治区垂管单位,直接到自治区该垂管单位的政治部审查(例:报考地州或县级工商局,应该到自治区工商局政治部进行审查);报考某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职位的,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到该地(州、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
无身份证者需说明原因,并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照片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如有特殊情况产生疑问的,需同时携带户口本参加审查。
九、报考公安类职位考生注意事项
公安类职位的考生需认真查阅《公安机关报考说明》,尤其是考生要认真审视本人的身高、体重等相关条件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要求。
十、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报考注意事项
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毕业而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学员,报考时必须提供原所在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毕业证复印件和助学贷款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代码2001-2314)有关问题说明
自治区统一选派乡镇干部:指2001年以来经原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招录,通过岗前培训后分配到艰苦边远乡镇工作的人员。
十二、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能否报考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均不能报考。
十三、“双语”培训
拟录用人员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新录用公职人员“双语”学习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组织“双语”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二
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一、党委个别部门(现场报名)报考说明
招录的主要专业有:计算机(大类)类、计算机(网络管理)类、中文文秘类,族别要求为汉族,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
1、报名时请携带本人照片(电子版,证件照,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JPG规格20K-50K)
2、具体县市及单位、报名要求、政策解释,请打咨询电话:0991—2391084
地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88号,原党委干部招待所)
电话:0991—2627505转229房间
二、政府个别部门(现场报名)报考说明
现场报名单位一:招录的主要专业有:语言类(含维吾尔语、汉语、英语、俄语、日语等)、计算机类、法律类、中文文秘类、新闻类、财务管理类等,其中对汉考民学生不限制专业。招录单位为自治区各地州市及部分县市。具体职位请到现场报名点查阅(网络上公布的职位表不含政府系统现场报名职位)。
报名时间:2010年5月28日—6月3日,10:00—18:3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报名要求:历届毕业生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张;应届毕业生带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相关专业等级证书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张。
现场报名地址:中国新疆人才市场二楼(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9号);
现场报名咨询电话:13669997969
现场报名联系人:周毅
现场报名单位二:招录的主要专业有:刑事技术、维汉双语、小语种、体育运动、计算机网络技术、生物工程等专业。具体职位请到现场报名点查阅(网络上公布的职位表不含政府系统现场报名职位)。
报名要求:历届毕业生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张;应届毕业生带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相关专业等级证书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张。
现场报名地址:中国新疆人才市场二楼(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9号);
附件三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四
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
法医等刑事技术专业、阿拉伯语、土耳其语、俄语等公安机关紧缺外语语种考生面向全国招考。上述专业考生身高标准可放宽2厘米。
三、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25″
≤5′
立定跳远
≥2.2米
≥2米
俯卧撑(限时1分钟)
30个
25个
(二)女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
800米跑
≤4′20″
≤4′40″
立定跳远
≥1.5米
≥1.4米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23个
18个
四、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社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附件五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一、自治区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0991-2391416
(主要负责自治区选调生)
2、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0991-2391408、2391232
(主要负责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
3、自治区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991-3689769
(主要负责政府机关)
(二)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91-4650800、4660010
(三)监督电话: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