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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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构历史

  指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历代政府为行使国家征税权力而设立的职能机构。中国古代设官治事始于夏代。自夏及周,赋税职务由行政官员兼任。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地方置郡、县两级,开始形成中国封建专制集权制度。秦汉之际,国家财政与皇室财务分群财源,分设机构进行管理。唐中期后,赋税收入改为上供、送使和留州三级体制。宋代适应工商经济发展需要,设立了专门税务机构,创中国单设税务机构之先河。税务机构一般分中央与地方两级。

税务机构分类

  中央税务机构 夏、商记载不详西周封邦建制,中央设置六官,其中天官掌管朝廷法度,地方掌管财政经济。天官冢宰为六官之首,兼管九赋、九贡等;小宰为副官,兼管财税出入。地官大司徒掌管全国土地图册和户籍,均平土地区别各地产物、划分土地等级。制定赋税征收办法。小司徒为副官,协助大司徒兼管赋税课征等。此外,还设地官司徒的属官,如载师、闾师、县师、遂师、廛人、角人、羽人、司关等官职,分别负责对土地、财产及关市之赋、山泽之赋等的征收管理。

秦汉

  秦汉时期,秦朝设置治粟内史一职,主管国家财税,并辅有两丞分别掌管田赋和钱布。汉景帝时将治粟内史更名为大农令,武帝太初年间(前104~前101)将其更名为大司农,其属下官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王莽新政改大司农为纳言。至东汉时,再改回为大司农,其下属为太仓、平准、官三令、丞,少府主管皇室财和对山林、江湖的出产物征税,专供皇室生活之用。武帝元鼎二年(前115)曾设置水衡都尉,掌管上林苑及其收入,东汉将该职并入少府。三国时期,曹魏设置度支尚书一职,专管全国赋税和财政支出。其后的晋和南北朝时的宋、齐梁、北魏、北齐等均仿行,统管金部、仓部、度支、左民、右民等五曹。

隋唐

  隋唐期间,国家实行三省六部制,在尚书省下,隋朝民部掌管中央财政,唐朝改为户部,属下设户部、支部、金部和仓部四司,分别掌管赋税贡纳、计算租税物产、库藏出纳和军储禄粮等事宜北宋神宗在元丰(1078~1085)以前,设置三司使(户部、盐铁、度支合称)总管全国财赋。其中,户部司掌管户口、土地、钱谷和赋役等;盐铁司掌管商税、都盐、茶、铁等;度支主管铁帛、常平、粮料等。元丰改制后,罢除三司,将三司职权的大部分转归尚书省的户部掌管。元朝赋税管理机构的中枢是户部,属下设大都宣课提举司、大都酒课提举司、各路转运盐使司等。

明清

  明清时代,明朝中央设户部,直属皇帝,该部属下初设四个清吏司,即民部、度支、金部、仓部,后来又分设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各清吏司下设民、度支、金、仓四科。金科主管全国渔盐、税课等工商税收,仓科主管两税的起运和仓储。清代前期,户部主管全国财政,其下有十四清吏司,分别掌管各省的民赋、各仓盐课、钞关杂税等。光绪三十二年(1906),户部更名为度支部,下辖田赋、税课等十司,中央税务机构趋近完善。  地方税务机构 中国古代的地方赋税多由地方官兼管。秦汉实行郡县制,郡一级分掌财税的有少府、户曹和仓曹。汉代在全国各地设盐官,在产铁地设铁官,管理盐铁专卖或征税;工官主管对物课税,水官收渔税。县一级设户曹、金曹管理农户的农桑及盐铁赋税。乡一级则设啬夫和乡佐,负责具体收税。

魏晋

  魏晋南北朝时,对田赋和户调等主要税收,在地方上一般由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征收,如州之刺史、县之县令、乡之里正和村之保甲等。对盐课,则设专门机构和官吏进行征收管理,如司盐校尉、盐府校尉、盐池都将、掌盐、司盐监丞、盐官、盐司等。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关市之税,地方上也设专门机构,如埭司、津主、贼曹、直水、市长丞、市署令、库曹、大府、市署、令丞、司市、下大夫、肆长等进行征收和管理。隋唐时的地方财税机构,一般都称为户曹司及仓曹司,分设司户参军事及司仓参军事等官职,执掌地方税收及财政事宜。为整顿税收、调度军政费用,唐自开元(713~741)、天宝(742~756)后,设专使负责某种(项)财税事宜,如盐铁转运使、租庸使、度支使、租庸青苗使、两税使等直接管辖征收。宋代的郡级税务机构多随事设官,掌管茶、酒、市舶等征税;县级赋税由县令总掌乡制,宋初沿袭唐制,神宗改制后,以甲头负责督促输赋税及苗、役之事。

明代

  明代设十三省,各省以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赋税。直接管理赋税的,省一级有税课司、盐课大使等;府一级有税课司、税库司、河泊所;乡一级有里甲督征粮赋等。清代仿行明制,省由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财政等,属官有库大使和仓大使,下辖督粮道、盐法道、盐茶道、税务司等机构分管赋税;府一级由同知、通判及下属各大使分管盐、茶诸税。县一级的赋税具体由户房税课、河泊等司所负责征管;在乡一级则由保甲负责赋税催征之事。清朝前期,地方省、道、府、县行政机构,也就是税务征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