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未曾发表的《辩护词》——记张思之先生为我辩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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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未曾发表的《辩护词》——记张思之先生为我辩诬

王力成

  无论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从国内到国外,凡是了解张思之先生的人都这样评价他说:“他一生中从未打赢过一场官司,但仍屡败屡战,从不气馁,他不愧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然而没有人知道,先生曾办理了一件不战自胜的通天大案,他精心准备了半年多的《辩护词》还未等发表,控方便缴械投降了,先生并非如人评价“一生从未打赢过一场官司”,而是有不战自胜的案例,这就是先生辩护的“台安律师案”。
  我是“台安律师案”的主犯,亲历了案件的前前后后,而今虽然事情已经过了二十多年,但过去的一景一幕仍然历历在目,在风雨过后“民主”已是“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今天,法治的进程已成排山倒海之势,我有必要将“庐山真面目”告诉大家,不但要以飨读者,也让先生“高兴”一把。让世人知道在先生辉煌的“败绩”中还有一件比“败绩”更辉煌的战例,让我们拜读一下先生那篇“不露文章世已惊”的《辩护词》,目睹一下那篇句句是真话,字字是棱角的不朽杰作,回顾一下那场惊心动魄的斗争,感受一下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艰难。

台安律师案简介

  1983年11月20 日,辽宁省台安县机械厂一位赵姓女工自杀身亡,该女工的姨夫徐军(该厂厂长)被控犯有强奸罪,旋即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受徐军的委托,指派我和另一位律师孙××为徐军辩护。该案从徐军被逮捕至开庭审理仅仅用了七天时间,其“从重从快”的速度前所未有。击鼓升堂断案的历史在当代重演。
  自徐军被捕之日便有传闻,“徐军必死无疑,谁辩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当判死刑已被炒得沸沸扬扬,尤其徐军的父亲徐启化在文革期间是当地很有影响的少数派,曾任教育局局长的他更使此案增添了许多“传奇的色彩”,人们关注的焦点更是有鼻子有眼,有传说,有来头。“谁参与谁倒霉”的流言蜚语到处飞扬。
  1983年11月27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辽宁省在“严打”期间,基层法院亦可审理死刑案件,其根据被解释为“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一切证据都经庭审开示,仅等判决结果了。
  台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意见按一审的程序重审此案,台安县法律顾问处仍指派我和孙××担任徐军的辩护人,然而此时的孙××可能是怕倒霉或者某种更“诡秘”的原因却死活不干了,无奈由我和律师王志双出庭为徐军辩护。
  1984年5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在庭审活动中,我发表了辩护意见,当即引起了强烈的轰动,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铁板一块的案件被我捅了个大窟窿,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公诉人对此都显得十分尴尬,审判长一言未发,公诉人也是未置一辞。在“严打”期间出了这种事是谁都始料不及的,尤其是上级司法机关反复多次地传达了对律师在“严打”期间出庭的要求:“要努力配合严打斗争”,“律师不准为不认罪的被告人辩护”,“重大案件需党组织决定才能辩护”……。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我敢“违规”为被告人辩护,这不能不说是“干预了严打斗争”。我的“我行我素”招来了一片非议,我当然成了众矢之的,从此后我几乎天天得到“你为徐启化沾包”、“可能挨抓”这样的坏消息。但不管怎么说,没有人能够否定我的辩护意见,我依然心安理得,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检察机关没有人能够对我的辩护意见提出任何否定的理由。该案疑问重重,问号多多,然而被告人徐军仍被判处死刑,而且于1984年7月3日被执行,一桩疑案从此铸成。
  徐军刚刚被执行死刑一个月,“恰巧”与徐军同押一室的另案被指控犯有强奸罪的人犯王长久被台安县检察院宣布无罪释放,执行释放任务的“恰巧”又是他的同乡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恰巧”那一天本应由两个检察员执行任务的其他检察员都有事,为此崔××不得不独自一人到看守所执行释放王长久的任务,这在检察工作中又“恰巧”是独一无二的“特例”。这一系列的“恰巧”暗藏着什么玄机?是否暗藏其奸?后来崔××对此做过多次诠释、注脚——“是有人让我这样干的,是谁我不能说”。
  在王长久一案中,我受法律顾问处指派,担任王长久一案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在协助被害人控告王长久的过程中做了必要的工作。王长久被控怀恨在心愿意死心塌地地为检察机关效力是自然又当然的事,王长久对我为徐军一案的辩护是更关注得异乎寻常。他自己多次直白地向检察机关说:“我想方设法和徐军套近乎”、“徐军把我当成最知心的人,对我无话不说”……。后来从检察院传出消息,王长久被释放那一天他向释放他的检察员崔×ד控告”了我,其内容经过崔××指点后也仅仅是“我和徐军同押一室,徐军死前对我说,王力成会见时告诉他,鉴定结论没有人签字,里外配合肯定无罪”。
  崔××是一个资深的检察员,其工作经验非常丰富,对程序的运用更是轻车熟路,然而她又“恰巧”释放王长久时没有带记录纸张,才未将王长久的揭发形成笔录,而是径行向检察长朱××做了“口头”汇报,当时的检察长朱×ד没有当回事”。而后崔××又“恰巧”在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倪××来台安办理其他案件的时候,“顺口随便”将王长久的揭发“说给”倪××,倪××却没有将这一“顺口随便的控告”不当回事,而是将其当作特别重要的“犯罪线索”马不停蹄地向鞍山市检察长曲××做了汇报,曲××如获至宝,便蓄势待发掂窥着抓律师的时机成熟,以保卫严打斗争。他期待着机会的到来。
  1984年10月14日早7时许,机会终于来了,那一天又是“恰巧”早与检察院崔××有过来往并拒绝为徐军一案进行辩护的孙××发现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徐军一案的卷宗丢失了,他没有向法律顾问处的领导报告,更没有让其他律师查找,而是直接向“组织”密报,消息迅速由台安县检察院传递给鞍山市检察院,鞍山市检察院检察长曲××立刻亲自指挥。一场由市委副书记郭×坐镇的抓律师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始了。
  1984年10月15日,我和王志双律师同时在鞍山市检察院被逮捕,旋即他们对台安县法律顾问处进行搜查,当时就发现徐军一案的卷宗根本没有丢失,在场的所有人员无不目瞪口呆,然而他们在明知控告全部失实的条件下并未将我和王志双律师当场释放,反而不久又将王百义律师也逮捕了,台安县法律顾问处的律师除了“告密”的孙××以外全被鞍山市检察院抓了个精光。又过不久,与案件有所谓牵连的徐军的父亲徐启化和王长久一案的被害人也遭到逮捕,鞍山市检察院抓人抓红了眼。虽然已经抓了五个人,仍有几个人被列入“黑名单”,用郭×和曲××的话来讲“有多少抓多少”,案发的理由亦不再是“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徐军案卷宗丢失”,而是全部源于王长久的控告,内容均为“共同包庇被告人徐军”、“王力成向徐军透露案情”、“违背律师的工作原则”、“为被告人出谋划策”、“给检察机关铆钉子,让法院判不了”,指控意见几乎全部抄自王长久的检举信。孙××的揭发被全部“隐去”。
  鞍山市检察院“为了推动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维护严打斗争所取得的伟大成绩”、“维护全国检察机关所树立的一面旗帜”(鞍山市检察院在“严打”斗争期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先进检察院的称号),他们将王百义律师五花大绑游街示众,检察官亲自燃放鞭炮以示庆贺,各类警车鸣笛致庆,在招待所里大摆筵席欢庆抓律师所取得的伟大胜利。《鞍山日报》在最显著的位置刊发了这一重大消息。市委副书记郭×在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这一案件对“保卫严打斗争”的伟大意义。一时间小小的台安县城被他们搅得乌烟瘴气,“检察恐怖”导致台安县司法工作全面瘫痪,群众指着他们的脊背大为不满。
  消息传出,举国震惊,以彭真委员长为主的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密切关注此案。在彭真的批示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组成专门调查组调查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也都参与了对此案的调查。经调查后认定:“台安律师案全然是错案,徐军案纯属是疑案。”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的反监督也竟悄然地开始了。参与调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遭到了他们的反复诋毁与攻击。
  我被关押了七个月后,检察机关在公众的压力下不情愿地以“免于起诉”的方式将我释放,我获得了暂时的自由。从此,我便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检察机关对我的雀蝉之心也在寻求下一次的“战机”,妄图“卷土重来”,其目的当然是对抗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的监督,而不是仅仅对付我这个小小的王力成。
  历史总是愿意开巧合的玩笑,作家刘宾雁获得了“台安律师案”的消息,在《我的日记》一文中披露了“台安律师案”,瞬间我又成了众矢之的,成了《鞍山日报》被点名批判的“大人物”,称我“名为捍卫法律,实为离间党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以此为契机,以党组的名义派出庞大的工作组并由最有经验的检察人员带队,结合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对此案进行复查,而我又不识好歹地与他们干了个“底朝天”。在这种“强大的政治”攻势的鼓噪下,1986年5月12日,我再次遭到鞍山市检察院的逮捕。当然鞍山市检察院这次逮捕我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并称“这是经过彭真委员长批准”的。“估堆”认定我“在总体上构成包庇犯罪”。泱泱大国的检察机关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
  案件再发,举国轰动,1988年3月,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际,由律师界产生的第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王工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面对所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和亿万观众,率先就此案提出动议,一时间舆论哗然,国内外关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再次介入此案。张思之先生为我的辩护也便从此开始。

初识张思之

  鞍山市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授意下,当然宣布我无罪的意见不会是依法作出的,而是“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央、省二级调查组的意见,决定撤销案件”,他给自己准备翻案留下了一个巨大的伏笔,因此,我仍然有被随时逮捕的危险。为了自由,为了清白,为了法律的严肃,为了民主与公正,释放的第二天我便赶到北京去见我的辩护人,当然先生也通过司法部传来口信,他也急切地想见到我。我在有关部门的告知下才知道先生不在北京城内,而是远在北京城几十公里外的昌平。至于先生在昌平干什么我全然不知,我原以为他的工作条件与他的名望一定对称,一定是相当的不错,不说舒适,也应该说是过得去。
  我费了一番周折才找到先生的“单位”,没有招牌,没有标志,他的单位就在一个郊区空旷的大院里。这个大院散落着几栋破旧的楼舍。有谁能想到,这个世界上知名的大学者,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十年后仍在“五七干校”被束之高阁,在这里过着“桃花源里好耕田”的闲云野鹤般的日子呢?
  在一个生锈的大铁门前,我敲了半天门才从里面走出一个穿着蓝色工作服的值班人员,我向他说明来意,他很客气地打开大铁门将我让了进去,他用手指着一栋破败的灰楼说:“老张头在楼上。”我顺着他的手指望去,那楼已是斑驳陆离,感受不到一点人气,满院蒿草丛生,给人一种来到“鬼域”的感觉——恐怖而又新奇,我瞎找乱闯了半天居然在这里找到了我的辩护人。
  穿过黑咕隆咚的大走廊,来到他的办公室,推门一看,一个老头正倚在一个长条凳子上打盹,一身半旧的灰色的确良中山装罩在这个老头身上,头发已是花白。我顿生疑窦,他能是我要找的先生?值班人员喊了一声:“老张,有人来找你。”他睁开眼睛,示意让我坐下。我环视了一下四周,在先生坐的那条长凳前并排摆放着好大一堆破破烂烂的书籍,其间还夹杂着乱糟的稿纸之类的东西。我试探地问:“您是张老师吗?”他点了一下头。真是“客来空吊古,悲泪落清笳”,他果真是我要找的张思之先生。
  没有寒暄,先生只有一句别样的问候:“不管检察机关对你作出什么样的结论,先不要去理睬他,自由就好,天狗吃不了月亮,有话慢慢说。”透过先生说话的气度,一言既出就使我顿感先生果真是个大家。
  我向先生汇报了“台安律师案”的前前后后,先生听得极其认真,一支旧派克笔在手下飞动,几张用过的稿纸背面让他写得龙飞凤舞。他从不打断我的讲话,只有我在讲话时带有“可能”、“差不多”、“应该是”、“大约”含糊之词时,先生才打断我的讲话,并且强调“记不准的别说”。看来先生在是非面前是绝不含糊的。渐渐我看到,初识惺忪的他已是深邃而又严肃,和善而又憨厚的先生已是眉梢倒剪的钟馗。先生的手有些发抖,他的肢体语言在向我宣示他的情绪变化。先生已彻底地被离奇的案情所感染,他一动不动,一眼不眨,一言不发。突然他身子往后一仰,将笔一摔说出一句粗话:“他妈的胡闹,简直是胡闹!依法辩护何罪之有?这个案子我办定了!”
  不知不觉中午时分到了,这时先生自己径直走了出去,我真的不知道先生要干什么去,先生这个人真让我捉摸不透。
  不消片刻,先生抱着三个饭盒子进来,他把饭盒往我面前一推,说:“这是我刚才打来的,食堂离的远点,都凉了,凑合吃吧。”四个馒头,一盒杂七杂八混在一起的菜,稀里咣当的一盆菠菜汤。先生和我一边吃一边说:“吃吧,这里面还有点儿肉。”他哪像个学者,分明是个老羊倌。
  可能没人相信,但这是真的,百分之百是真的,我说半句假话可以让上帝割去我的舌头!一个世界上著名的大律师,一个著名的学者,便是在这个“特殊”的环境里和一个“著名”案件的当事人在这个“荒凉”的环境里见面了。又有谁会相信,连值班的工人都称道的“老张头”便是张思之先生呢?世界上除了我亲历以外,有谁能知道先生当时所处的环境和先生的心境呢?包括被他隐瞒真实境况的家人和那些“朋友”及“关心他的领导和同志们”。我想这样安排先生的工作,可能是对知识分子政策的最好落实吧,也可能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民主与自由,更好地突出政治,更好地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吧。更有可能是先生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咎由自取。
  临行前,先生一再地叮嘱我,“兜里有钱吗?记住坐345路车到德胜门换5路车,到南长街下车回司法部招待所,北京很乱,别坐错车。”然后又断喝一声:“听着没有!”他哪像个学者,分明是一个慈祥的严父。
  回望先生在风中飘动的花白头发和他孤零零的身影背后映衬着那副生锈的大铁门,眺望远处被灰色的燕山山峦屏割着的天幕,有谁能想到“浮生六十度春秋,无辱无荣尽自由”的杨公远的名句呢?先生当年也刚好六十岁。
  被告人与他的辩护人在这天高皇帝远的环境里“亲切地会见”了。

一场发人深省的“论剑”

  先生与所有律师一样,极其注意工作程序,他不仅仅听取我的“供述与辩解”,他还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掌握,不久他便在自己的努力和司法部领导的争取下,组织了建国以来惟一的“律师团”亲赴辽宁对“台安律师案”进行专门的调查。
  在鞍山市检察院,他通览了厚达“四本红楼梦”的“台安律师案”的全部卷宗,先生对我“无罪、无错、无过、有功”(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的评价)的结论更加深信不疑,从这一怪案里,先生窥透了里面的玄机,“台安律师案”里蕴涵着尖锐的“政治斗争”,代表着“文革”的继续,代表着专制与民主的对立,代表着检察机关对“刚刚恢复的律师制度会给无产阶级专政带来麻烦的疑虑”(引自鞍山市检察院一位检察长的话),标志着中国要“人治”还是要“法治”?要“宪政”还是要“党政”?与其说先生为我辩护,还不如确切地说他在为中国的律师制度辩护。
  在一个寒风刺骨的日子里,先生来到我所在的台安县城,此时台安县的有关部门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注意热情接待”的指示下,对先生表现了出奇的“热情”。先生出行,有人“陪伴”,先生吃饭,有“大厨”陪着聊天。从来不亮灯的招待所走廊也安上了个大灯泡,说是为了先生的工作方便。先生明白在这“热情”的背后体现了有人对他额外的“关心”。他享受的是“正部级的待遇”,先生对那些热情的关注仅是一笑了之,“徐庶进曹营”这个哑剧让先生表演得淋漓尽致。躲过了密布的层层监视后,在一个别人很难预料到的空间环境里,我和先生对“台安律师案”进行了一次长谈。
  先生对我说:“经对案件全部材料的分析,这起案件涉及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其二是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其三是法律与专制的冲突,当然最重要的是人们对律师制度的了解。文革刚刚结束嘛,检察制度刚刚恢复嘛,律师制度对我国还是新鲜事物嘛。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必然的,要正确对待。学习要有个过程,认识也要有个过程,解决问题只是个时间问题。”
  先生说:
  就拿我国的律师制度的恢复来讲,从政治角度说,它是政治制度的产物,也是客观规律发展的必然,“事无制约必生荒谬,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它从属于政治,诞生于客观规律,二者共生了律师制度。
  在现代国家里,法的本质都已从维护专制主义的统治转变为维护人民利益和调解冲突、制造和谐为主导的方面上来,所以在一切民主国家的法典上,都明确地规定了许许多多公民的权利,中国的宪法也是如此。要考察一个国家是否尊重人权,保护民主的最简单方法就是考察这个国家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准则是以“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是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去治理这个国家,还是以“公民利益”的名义去治理这个国家。前者必然导致专制,后者必生民主。前者必是“人治”,后者必是“法治”。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是维护“公民的权益”。经法律的具体规范后直接作用于委托人,也可以理解是直接作用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维护必然要和“国家权力”、“人治”相冲突。当公共利益与委托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律师必须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这是一个做律师必须懂得的最基本的道理,否则就不是律师。即使被告人真的犯有可杀之罪,律师也不能进行“检举、揭发、控告”。检察机关让律师和他们一样去搞“严打”、“惩治犯罪”、“维护无产阶级专政”、“按党组织的要求不得给不认罪的被告辩护”,这种理论荒谬而又奇特。专政是一个政党对国家机器的要求,而不是对律师的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的极至标准”。你在一个政党开展“严打”期间矫正专政机关对人权的不尊重,这不是破坏严打,恰是调解专政与维护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专政与维护人权不是谁服从谁的关系,更不是谁吃掉谁。鞍山市检察机关他们根本没有这个认识,从本案的冲突来讲,检察机关是需要律师配合他们进行“严打”斗争。让律师帮助被告人“认罪服法”,“规劝被告人坦白从宽”,“检举他人犯罪”,“提供犯罪线索”,“服从法庭纪律”,“与公诉人配合”等等。这根本不是律师要干的事,这是对专政与律师维护委托人权益的混淆,是将律师制度与检察制度合二为一。
  你没听到公诉人在开庭的开篇词吗?几乎头一句话就是“公诉人代表国家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这种高高在上的态度何谈平等,试想这话一摆谁敢不被监督,谁不胆怯,谁不害怕,谁的心里不恐惧。连法官都屈尊三分,律师算个老几?被告人又算是什么?这就是检察机关通常讲的“震慑”作用。就拿我国的现有法律来讲,控辩双方的地位根本不等,何谈民主与公正?何谈司法公正?何谈对被告人权利的有效维护?谁去制约检察机关了?法官所讲的“本庭将认真地考虑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这句口头禅仅仅是个套话,你见过几份判决书出现过“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出现这个问题的本质原因完全是我们的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民主所需要的是这个国家的权利与人民的利益的完美统一。这是律师制度存在必要的基本理论。

  先生又讲:
  我们绝不能教条地对待法律,法律只是社会科学里的一个门类,它必须在其他学科的支撑润滑下才能游刃有余,人们用起来才能得心应手,你看检察机关对你的指控,首先一点是他们指控你向被告人透露案情,这种指控简直是胡说八道。就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谓专家都这样坚持,让人哭笑不得。
  众所周知,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对被告人所委托的辩护人来讲,他有权利查阅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他对案情必须掌握,必须了解,这不仅仅是律师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履行他会见被告的义务。反之,你倒未能认真地履行一个律师的职责,凭据你掌握的由证据构成的“案情”,在会见被告时要核实这些证据,要征求被告人对待这些证据的意见,只有如此才能保障被告人在庭审活动前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是否要求重新鉴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向被告人了解案情、核实案情是辩护律师的义务。莫说徐军一案的相关证据已经经过庭审开示,已无密可保,就是你告之他全部证据内容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检察机关岂能将这些合法的东西当作犯罪?一个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谈案情,那该谈什么呢?谈案件便是谈证据,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呢?无罪推定、证据至上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认可的一条原则,证据不是侦查机关的专利,谁都有权掌握它、谁都有权收集、谁都有权应用。检察机关没有理由将徐军一案的证据视为机密,当成“心肝宝贝,自己的专利”。
  起码的辩证唯物主义常识告诉我们,物质是第一的,意识是第二的,意识是物质的摄影与复制。就拿所谓的“案情”来讲,徐军比任何人都清楚,因为他的行为是物质的第一体现,案情用不着谁去告诉他,案情就是他自己的行为。而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案情,所掌握的证据都是徐军行为的复制,只有重合才是真实的。可是就本案而言,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和案情根本不能重合统一,所以他们害怕你知道。就拿本案的鉴定根本不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你对鉴定的不科学、不客观、不真实提出意见,所依据的是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堪称上乘之辩。本案鉴定和客观事实存在明显的不重合,这岂能依此定罪科刑,存疑下判?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罗马、英美、大陆任何法系,全人类都在努力使证据事实还原客观事实,而鞍山市检察院根本不是用证据还原客观事实,而是让客观事实服从存疑的证据,这种原理不知道是谁发明的,如果是愚昧无知可以原谅,如果是明知故犯将不可赦免。鞍山市检察院是笨,还是蠢,还是明知故犯?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谁造出来的,它属于行为人自己的,不属于侦查机关贴上去的,证据还原就是这个道理。

  先生又对我讲:
  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就拿你被捕来讲,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党组文件的形式认定你有罪,以党组决定的形式对你的案件进行复查。鞍山市检察院又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对你进行逮捕”。鞍山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曲××公开讲是“根据彭真委员长的决定逮捕你”,他又讲是“根据市委郭书记的多次批示我们才这样办”。我倒不明白,“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委员长的批示”、“鞍山市委书记郭×的意见”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个什么程序呢?……
  一张小床支撑着这个辩护人与被告人,一床棉被盖住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四只脚丫子,我给先生拿了一件棉大衣披在他的背上,他手里捧着个热水杯边取暖边喝个不停,不觉已是午夜时分,先生仍毫无倦意,我本能地发现了先生的特点,一谈案件先生的精神头就来了,他只有这根神经最发达。哲学、法律、文学乃至宗教,他几乎样样精通。

一篇未曾发表的《辩护词》

  先生回北京后,他把自己封了起来,后来他家的阿姨告诉我“老头魔了,老爱发脾气,谁知道他为你的事不吃也不喝,就是一个心眼地鼓捣这个事”。不久先生的一篇就“台安律师案”的精彩辩词成就了。而今截取片段,我们便可窥见先生的力作之一斑了。
  先生在辩词里说:
  通查鞍山市检察院对王力成的所有指控深感欣慰,欣慰之余,更心存感激。我们倒希望这些指控的事实全部成立,因为这一指控恰能体现一个律师的尽职尽责,恰能体现被告人王力成对法律的尊重与忠诚。
  尽管检察机关对于指控王力成的内容进行了浓厚而又空洞的文字渲染,什么“王力成为被告人徐军尽了最后的努力”等等,但是核心内容无非是“王力成利用会见徐军的机会向其透露案情,告诉徐军被害人的两腿内侧没有伤,尸检照片是伪造的”、“徐军按王力成的指使翻供了”、“王力成将法律顾问处讨论案件的情况告诉了徐军的父亲徐启化”,除此外再无其他。
  真假无须赘辩,难道这就是“罪”!这就是“错”!这就让检察机关容不得!这是不是无题大做。
  众所周知,律师会见被告人是法律所允许的,这一法律的规定并非仅仅是体现律师的权利,而是也限定了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后所必须履行的会见义务,一个辩护律师有义务对在押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义务代转被告人对有关人员的控告,有义务协助被告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他的要求,有义务在提起公诉后核对由证据构成的法律事实,根据被告人的委托权限有义务代为被告在开庭前传唤证人,申请新的鉴定,调取新的证据,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所有权利。这是常识,是最基本的常识,公诉人也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这些最基本的常识。然而检察机关还真的不知道,而且还指控王力成利用会见徐军的机会告诉案情,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须利用什么机会,也不需要检察机关特许这个机会。律师会见被告核对证据与包庇有何干系。
  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无论是侦查、预审、批捕与审查起诉期都是在核实自己掌握的证据,在核实的过程中其主要手段是对证据的运用,难道这也是透露案情?也是唆使?也是包庇?
  如果说王力成告诉徐军案情是犯罪,那么早于王力成告诉徐军案情的是侦查机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徐军并不知道被害人死亡,是在侦查期侦查人员告诉了他;又有证据证明:徐军并不知道赵××的尸体已经火化,是公诉人告诉了他赵××的尸体已经火化;又有证据证明:徐军并不知道案发时的准确时间,又是检察员在审查起诉时告诉了他案发的准确时间。难道早于王力成告诉徐军案情的人也都是犯罪?检察机关早于王力成告诉徐军的内容就不是案情?为什么侦查机关会见被告人可以随心所欲,律师会见被告人就有了那么多的清规戒律?为什么侦查人员与被告人核对证据是执行公务,辩护人依法会见被告人谈论案情便构成包庇犯罪?道理非常简单,仅仅因为王力成是个律师,除此外,没有理由能作出另一种解释。
  唆使徐军翻供的也不是王力成,经查证,无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至开庭后,无论是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机关的任何人对被告人徐军的讯问都告知了他的诉讼权利。其中都告诉他有权为自己辩护。难道徐军“翻案”就不是“为自己辩护”?难道“要求尸检”便不是“辩护”?公、检、法的告诉就不是“告诉徐军翻案”?这是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呢?是不是自己胡作非为,不许律师依法办案呢?”
  指控王力成将法律顾问处讨论徐军案件的情况告诉了徐军之父徐启化,并且说是为了巴结他。试问,又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将法律顾问处讨论的意见视为机密?又有哪一国的法律规定把律师集体讨论的意见告诉委托人是“犯有包庇罪”?这只有鞍山市检察院。
  除此外,这一指控的内容十分空洞,根本没能说明王力成将什么样的讨论意见告诉了徐军之父徐启化,这是不是“大帽子底下开小差”呢?
  对于鞍山市检察院对王力成的所有指控,我们只能说,全都是凭空捏造,全都是欲加之罪,全都是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终极体现。
  总结检察机关对王力成的所有指控,只有一句话,中国的律师制度取消算了。
  事实全面证明,王力成律师为徐军一案辩得好,辩得精彩,辩得有理有据,无可挑剔。
  如果公诉人能对王力成对徐军一案的辩护意见拿出证据予以否定,那才是真本事,那才是真正的捍卫公正的法律,我希望公诉人能有这样的勇气与胆识。……
  读过先生的辩护词,我切实地感受到先生的辩词像燃烧着的一团火,持续放着光,散着热,爱爱仇仇、义无返顾,这位老者哪是在辩护,分明是一个父亲在呵护一个受委屈的儿子,像一只老黄牛瞪着双眼对顶着一头雄狮保护他的幼崽,他在振臂高呼“人民律师万岁!”
  先生为我辩诬已过二十多年了,这一篇未曾发表的辩词也沉睡了二十多年,我无意让它醒来让它再次在先生的心中掀起波澜,但是我每当重读先生为我在《中国律师》创刊号上发表《何故捕我律师》一文中透露出那篇不曾发表的辩护词的星星点点时,我确确实实地感慨万千!我确实看到了先生对事业的执着,对中国律师事业的一往情深,在他的骨子里都体现了对我这个已不年轻后生的真爱。
  在那篇文章里,先生的话句句像喷着火,通篇都像是向专制宣战的檄文,在几千字的文章里,像炸弹似的惊叹号便用了十余个。这在他的所有文章里是绝无仅有的。
  先生的文章发表后,《人民日报》、《中国法制报》、《瞭望》等国内很有影响的报刊也相继发表《律师的辩护权不容侵犯》、《同在国徽下》、《一场很有价值的较量》、《台安律师案始末》等评论员文章和报道。这些文章在国内外产生极为强烈的影响。尽管如此,制造错案、疑案的责任者至今仍然没有被追究,错就错了,疑也疑了,不知何时是尽头……
  而今先生老了,但他的精神依然年轻,他的不朽辩词永远让我记忆犹新。
  先生为我辩诬,我为他争光,他为中国律师的制度呐喊,中国律师为他争气,而今已是由十三万律师组成的列阵,“镣铐”对他已毫无意义。
  大浪淘沙,激浊扬清,中国的法治进程已大大地推进了中国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完善,人民检察官与人民律师已是相互依托,相互尊敬,他们共同奋斗在中国法治的最前线,共同捍卫着法律的严肃,体现着公平,守望着公正。先生不会再书就类似的辩词,他应该睡上一个安稳的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