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意见书是什么东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1 09:48:55
一、法律专家意见书是什么东西?——尴尬的宫外孕的宫外孕——尴尬的宫外孕尴尬的宫外孕
前一阵,我开了一个庭,对手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个什么博士生导师,其间,他拿了一个据说是北京几个著名法学家的法律意见书给法官。法官说,你这个东西是什么?是证据吗?需要公开质证吗?博导说,法官看看,请参考。
从诉讼法角度来说,法学家们向法院递交的专家意见书属于什么呢?它有诉讼法律依据吗?没有。它是证据吗?不是,因为法学家们不是本案的证人;它是鉴定结论吗?不是,因为法学家们不是本案的鉴定人;它是辩护意见吗?不是,因为法学家们不是本案的辩护人。那么,它是什么?它什么都不是!它就是案外人——法学家也是案外人——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是以所谓的专业权威干扰司法的独立。法学们家们与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无任何法律地位,法学家们有何权利向法院出具专家意见书?莫非专家就可以获得特权吗?如果法学家们可以向法院出具专家意见书,那么,政府要员就可以精神抖擞地以政府的名义,向法院出具政府意见;或者理直气壮地以个人名义,出具个人意见;其他有权有势的人都会这么做。如此一来,司法独立就成了镜中之花,水中之月。
其实,拿专家意见说事、摆谱,不仅体现了律师的无能,而且会适得其反:请问,你怀疑法官的公正还是水平?律师要用律师的法律智慧办案,要用法律和事实说话。你不行,可以请教,可以找专家问问,但关键还是律师自己。
女人怀孕本是一件快慰的事情,但若怀得不好,怀成了“宫外孕”,女人便会很痛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大抵也是这样,本是一件正在酝酿和发展的好事情,但若脱离了“法律”这个“子宫”,便会立刻成为让人痛苦的坏事。
二、专家比法官更公正?——凭什么对司法摇旗呐喊
为专家意见书摇旗呐喊的人们提出了另一个似乎很能令人信服的道理,这就是,法律专家是一个学者,比社会上一般人更公正,更理性,所以应当允许他们向法庭提交意见。这个理由不能令我信服,我十分不服。
相信专家比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更公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没有事实依据的假设,即知识可以带来道德进步,专家的专业知识会使专家比常人更有良知。假如这是正确的话,那么,天下最有良知的人,应当是教授兼博导;教授而非博导的人,良知就要次之;副教授再次之,讲师更次之……。按照这样的逻辑推演下去,文盲加法盲的人,大约就要等于流氓了。
这是什么逻辑?!
如果仅仅从帮助法官理清案件法律疑难问题的角度,律师完全可以承担这个责任。律师的责任不就是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有益的法律见解吗?如果律师水平有限,必须借助于专家,律师可以自行召集专家研讨案件,并将专家的意见融入自己的辩护词中。这完全可以起到同样的效果,为什么非要直接向法院递交由专家具名的意见书呢?其目的不就是希望用专家的学术权威,来左右甚至逼迫法官采纳所谓的专家意见书吗?再说了,如果法律专家一定要向法庭发表自己的高见,为什么他们不以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呢?那样,法律专家向法庭提交意见不就名正言顺了吗?让我把这层窗户纸给捅破吧:
法学家们之所乐此不疲,并为自己寻找各种辩解理由,是因为人民币发挥作用,但又不愿意承担责任!事情就是这样。
三、专家意见书是学界的耻辱——有钱能使鬼推磨
“专家意见”的要害:打着程序公正的旗号,破坏程序正义。陈兴良曾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举办专家论证会,因此律师自然也可以办。问题是,司法机关办的论证会,和厉害冲突的一方当事人办的论证会,能相提并论吗?法学家术业专攻各不相同,彼此之间对案件的意见竟然这么一致吗?一个案件,专家只开了半天会,就从事实到法律完成了论证(在美国,董事如果这样潦草处理股东出钱成立的公司事务,有可能是不尽职,要吃官司的)?仅凭当事人出钱聘请开办论证会这一点,就可以断定这种专家论证会无独立公正可言!
凡是能请到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无一例外有着一定经济实力。现代程序法坚持诉讼双方“无差别对待”的平等原则,而一方或者一些少数群体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行为,恰恰让人看到了不平等,看到诉讼地位事实上的差别对待,这很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缺失。拿一方之钱,取一方之证,议一方之事,不少“学会”貌似公正,实则变相代理。“专家论证”的实质是利用专家在司法界的影响力和学术权威向法院施压。不受规制的“正义感”和“科研需要”,即使不受金钱左右,也易导致另一种人治,而且败坏了整个学界的风气与声誉,是学界的耻辱。
四、该出手时就出手——“专家意见”被诉侵权
因一起企业维权事件,一方当事人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了一份“专家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称另一方当事人陈某涉嫌数项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某媒体则公开刊发了“专家意见”。陈某认为,研究中心未核实对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即认定自己涉嫌构成多种犯罪,侵害了自己的名誉,将研究中心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并呼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责。
“专家意见”是否像研究中心辩解的那样属于“研讨行为”,享有免责权呢?否!本案中的“专家意见”显然不属于学术研讨行为,而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已经失去了“正当研讨行为”所必须保持的中立立场,因为这种研讨并不是建立在全面收集分析案件事实和资料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中心不再是独立和中立的“第三方”,而实际完全站到了委托一方。这样一来,“专家意见”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也就值得怀疑了。如果受到委托方操纵或蒙蔽而给另一方造成名誉损害的话,理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信“专家意见”被诉侵权不仅可以给有关专家和相关组织注入一针清醒剂——出具“专家意见”应当悠着点,而且也可以促使国家和社会认真探讨“专家意见”的法律责任问题,当然这并不限于“法律专家意见”。
连接:“法律专家意见书”甚于卖淫,小姐失色矣
作者:郭金昌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以“法律专家意见书”敛财,诬人犯罪,近于广东被告,其副主任刘梦福大言不惭:专家是法律卫士,客观公正,科学论断!
中青报揭露,“名专假”“出台费”近万元,小姐望尘莫及,小巫亦不敢当也。高额“嫖资”,而“法律专家意见书”“客观公正”,“嫖客”非精神病而何邪?此地无银,婊子牌坊,欲盖弥彰!蚀财免灾,钱使鬼推磨,“教授”不“枉法”以“卖字”,富人愿拔一毛?“法律专家意见书”=先判后“审”奸杀王法!
金口玉言,无钱莫开,“法律专家意见书”钱话满篇耳!
免费,方可幸免利欲薰心,公正不二法门也。
教授既为人民所豢,俸禄优厚,而狂收“台费”,受贿赤裸,恶于赃吏万倍也!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出台费”离经叛道,“卖字”反动,以身作“贼”,伤风败俗,淫乱民心,十恶不赦,士林败类,滚出庠序!
无偿抨击司法不公,威武不屈,富贵不淫,贫贱不移,“识字界”善恶之照妖镜也。
“收钱”即等于律师,“法律专家意 见书”诈骗人民,彻头彻尾文盲洋奴,白痴不齿!
法律大学带头“卖法”,荼毒法源,教唆学子,天理不容,“无天无法”指日可待,“金钱中心”祸国殃民,巨奸王安石灭宋即殷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