钭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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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诱供逼供?还是调查取证?

­--兼谈江西纪委检察院对证人钭正刚的胁迫诱供

陆  师

2006年11 月,徐绍芳作为锦江集团的聘用员工,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向公司借款150 万,想在杭州购买一套二手房以解决住房问题,约定借款期限是三年。 江西省纪委专案组派人于2009 年12 月2 日到公司调查,并对钭正刚董事长个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公司财务提供了150 万元的借据,银行汇款凭证等书证。

一、事实经过

1、钭正刚对江西纪委办案人员讲述了合作过程及徐到公司及借款的真相,办案人员反复强调,徐已交代借据是假的,要求钭正刚按照徐绍芳交代的意思配合做笔录,当钭正刚对于笔录上一些不真实的说法提出意见时,办案人员反复说:没有关系,对你没有影响。并说:如果你不配合,没有好结果,对你会采取强制措施,对你公司和社会造成极大影响。钭正刚并不是党员,不了解纪委的办案规定,同时考虑到锦江集团,下属50 多个企业,还有连带着上百家企业的合作,为了一万六千名职工就业不受影响,就违心按照江西省纪委工作人员事先打印好的笔录签字了。

2、12 月22 日,江西纪委专案组又到锦江集团,说徐绍芳的妻子于2009年10月23日归还150万借款的第一笔79万是违纪款,是徐绍芳双规后还的,要求追回,态度很差,如不让没收就要对钭正刚、对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并不懂纪委是否有权力追回此款,怕搞僵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与发展,被迫于2009年12月23日将79万元划入江西省江西省纪委办案人员指定银行账户。江西纪委办案人员留了收条,并承诺马上给锦江集团正式收据,然而直至今日,仍然没有收到79万的正式收据。

3、12月24号,江西省纪委办案人员又到公司,要求杭州锦江集团再出一份徐绍芳的150万借据是一个虚假借款,并让锦江集团按事先准备好的稿子打印盖章。锦江集团不同意盖章,因借款事实清楚,不存在虚假问题。他们就威胁说一定要对钭正刚采取强制措施,让公司不得安宁。

4、3月24日—27日,当江西宜春检察院对钭正刚调查时,拿出江西省纪委办案人员自己打印的笔录复印件,钭正刚看到明显不是在去年12 月2 日的笔录。钭正刚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把情况讲清楚。但办案取证人员的答复是:如不“配合”,就以涉嫌挪用资金、抽逃注册资金、行贿罪等罪名采取强制措施。

二、结论

1、江西省纪委调查的整个过程,先是诱骗、授意、恐吓,极尽威逼利诱非法取证,利用企业家顾全企业上万名职工利益,顾全国经济发展大局的心态,施圈套,设陷阱,不停地对钭正刚施压。

2、看到钭正刚第一次上当后,变本加厉,得寸进尺,先把徐绍芳已归还的79万要回去,又要公司出具借款是虚假的函,以证明办案人员没有非法取证。真是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呵!

3、整个过程并不是对一个证人实事求是,调查取证的过程,而是一步一步诱供、逼供、恐吓、威胁。当他们的目的没有达到时。马上变脸,颠倒黑白,说钭正刚态度差,不配合,要采取强制措施。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钭正刚不是不配合,而是努力配合但仍无法满足他们要求的“配合”作“伪证”、造假证言的目的。

当今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国呵!江西省纪委个别办案人员如些“手段”,如此“作为”,严重破坏了执政党的宗旨,极大地损害了党纪委的形象与纲纪。请我们心中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上级组织矫正、医治这种“病态”行为,否则,其害无穷啊!

 

 


附件

1、150万元借款借据、西湖区法院判决书

2、79万元汇款资料

3、江西省纪委办案人员要求公司打印盖章资料1-2







是谁在违约?

陆  师

杭州锦江集团由江西省招商引资开展国有企业重组的政策下,江西萍乡矿业公司几次找到锦江,希望双方合作。

一、合作双方的意愿

1、萍乡集团下属安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主产业是玻璃、管道、客车。受市场影响,效益下滑,直接影响上市企业的业绩。预测到2004 年持平,2005 年将会出现较大亏损。为保证上市公司的业绩和长期发展,需要引进投资者和好的投资项目,保证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2、杭州锦江集团2004 年进入氧化铝行业,是当时非中铝企业中进入最早的企业,项目有着较好的前景,也希望能有一个上市公司合作,把氧化铝产业做大做强。

这样双方同意合作,并在2005年1月正式签订合作协议。萍乡矿业集团以61.39 %的安源股份和建安公司股份出资,锦江集团以现金出资,注册资本9 亿元,共同成立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

二、    合作规划

双方同意:

1、为建立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融资平台, 将锦江集团投资已投产并有效益的锦龙水泥收购到新公司。

2、新锦源公司和双方股东全力支持,将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氧化铝项目投资建成,并在项目全部投资条件具备时将55%的股份转让给安源股份,以达到上市公司拥有开曼铝业的目的。

3、双方投资浮法玻璃生产线,把现有的安源股份的玻璃产能扩大。

三、合作进程

1、合作公司2005年5月正式运行后及时完成了锦龙水泥的收购。

2、氧化铝项目总投资20多亿,其中新锦源投资3.24亿元,江西方投资3.2亿元,杭州锦江集团投资13.5亿多。真正的投资主体仍是杭州锦江集团。

3、由于2005 年浮法玻璃市场不好,现有安源股份的玻璃已开始亏损,双方共同认为不能马上投资上马,而是应引进战略投资者,比如上海耀华玻璃等,把双方有限的资金保证氧化铝投产。

以上均有双方董事和萍矿主管部门—江西省煤炭集团的纪要。

四、退出

2006年2 月11日,江西省国资委提出合作有风险,该投的没投(玻璃,没有投), 该进的没有进(氧化铝未进上市公司), 要求萍矿、省煤炭公司要回已投的3.19亿元,并按银行借款计算利息。江西省政府遂以赣府字【2006】8号文,要求双方合作终止恢复原状。

我们认为:锦江在合作中始终是按双方企业合作协议执行,而安源股份是按地方主管部门意见,单方面违约,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

当时,考虑到安源股份的处境,锦江集团被迫屈从安源股份的违约行为,归还了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投入氧化铝项目的3.19亿元,并以50%的高额回报支付1.595亿元,合计共给安源股份4.78亿元。

四、结论

1、双方合作均是政府及国资部门审批,合规合法。

2、锦江集团被迫退出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是无奈之举,是江西单方面提出,是安源股份违约造成的。

3、退出时,安源股份在合作成立的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资产没有任何损失,而且还拿到了50%的高额回报,使其国有资产得到了高比率增值。

4、2006年11月,江西省副省长凌成兴带队专程到杭州锦江集团总部表示歉意,对杭州锦江集团的诚信和大度表示感谢,欢迎锦江集团董事长钭正刚先生今后再到江西投资兴业。

这就是2005年锦江集团到江西投资的整个真实经过,请主持公道的人们看一看,想一想,这到底是谁在违约呢?

而今,江西省纪委,江西省检察院承办安源股份徐绍芳案的一些人员,不顾事实真相,不择手段追逼曾经厚报过江西的投资企业与企业家。已在江西境内投资的外省外国企业与企业家见之鉴之。从此以后,怎么在江西投资兴业?如何与江西合作? 这不能不引起大家的深思。

 

 


附件:1、江西省政府同意合作的批文(赣府字【2004】92号)

 2、江西省国资委同意合作的批文(赣国资产权字【2005】9号) 

3、合资经营协议书(2005年1月)

 4、江西省政府终止合作批文(赣府字【2006】8号)

 5、终止协议和归还投资款协议书(2006年3月)

 

是合作,不是挪用呵!

  --兼谈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行为

陆  师

2005年初,杭州锦江集团与萍乡矿业集团共同投资9 亿成立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萍乡矿业集团以其拥有的61.39%安源股份和建安公司股份入股占45%,杭州锦江集团及关联公司以现金出资占55%。

一、双方合作确定的投资目标

1、将杭州锦江集团旗下已投产并具有效益的锦龙水泥项目收购到新锦源投资公司,使新公司有实体又有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具备融资功能,加大融资,加大对新项目的投资,所用收购资金2亿(其中股权收购价格为1: 1共9800多万,大股东借款1亿多)

2、以新锦源公司投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氧化铝项目,项目投产有效益时装入上市公司安源股份体内,以保证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借助资本市场高速发展。

3、新锦源公司投资浮法玻璃二期。由于市场变化,玻璃效益下滑,合作伙伴未落实,所以合作双方同意调整投资计划,暂不投玻璃而在萍乡建设其它产业。

氧化铝项目总投资要20多亿,按双方协议,新锦源占55%股份,投资12亿,但新锦源实际只投资3.24亿,新锦源的股东--江西萍矿和省煤炭公司投资3.2亿,锦江投资了13.5亿。由此可见, 在氧化铝项目中,真正的投资主体还是锦江集团。

二. 结论

1、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说锦江集团挪用新锦源投资公司的公款,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双方所有的合作、所有资金往来都是按照投资公司章程和制度办理的,没有任何个人违规操作行为。新锦源投资公司的大股东是萍矿,是由萍矿为主管理和经营,2005年10 月10—11日,双方合作有会议纪要(见附件),对合作有一个总结,完全不存在挪用问题。

2、锦江与萍矿的合作是依法合规独立经营的,双方股东都是一个目标,把安源股份做好。所有的投资均有相关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作依据,说不上什么私自挪用的问题。

稍有企业经营管理常识者,稍有企业法律法规知识者,都不会认定这是挪用,这明明是合作投资的正常经营行为。任何一个人民检察院的专业司法人员,都应该清楚明白。

受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至今仍在恢复发展中,所以恳请广大正直的司法工作者,为尽快克服世界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给纳税大户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是借款,不是贿赂!

---兼谈雇员徐绍芳借购房款一例

陆 师

2009年12月至今,江西省纪委个别专案人员多次传唤杭州锦江集团公司董事长钭正刚,要求其承认公司向原江西萍矿集团董事长徐绍芳的150万借款是行贿而并非借款,并欲以涉嫌行贿罪,达到对钭正刚采取强制措施,企图取得他们心中想办经济大案的成就。然而这种不惜制造“伪证”、“假案”的手段和行为,必然又是一桩“被行贿”冤假错案的铸成呵!

    150万元借款经过:原萍矿集团董事长徐绍芳于2005年下半年正式退休,2006年下半年返回原籍浙江。2006年10月,在徐绍芳的请求下,聘用其为锦江集团考核委员会主任,月薪1万元。2006年11月20日,徐绍芳向公司借款150万元购买一套在杭州的二手房解决住房问题,约定借款期限三年,并向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出具借据,办理汇款通知,银行存根签字。

徐绍芳作为锦江集团雇员,为解决在杭州住房问题,向该公司财务部借购房款150万元,当时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制度办理了书面审批手续,购房款项直接支付房屋销售公司---杭州浙创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存根明确记载为徐绍芳借款,借款手续客观真实,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认识或说法而改变的事实。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根据行贿罪的定义,行贿罪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及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

首先,徐绍芳于2006年11月20日向锦江集团借款时,已是其从江西萍矿集团董事长任上退休二年之后,其已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行贿罪的犯罪对象之规定。

其次,锦江集团向徐绍芳出借款项是公司对员工的内部借款行为,不仅丝毫未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及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而是有利于维护退休职工的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再次,徐绍芳借款时,出具了借据,并在锦江集团财务部门办理了正式借款手续。借款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借据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行为产生不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果。2010年2月9日,上述借款行为经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杭西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民间借贷,该判决现已生效。因此,借款行为是典型的民事借贷而非行贿。

最后,徐绍芳在职期间也不存在为锦江集团谋取利益而被许诺退休后给予财物和利益的事实。锦江集团以其为引进的人才,并无任何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事实也未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综上,从行贿的对象、行贿的客体、行贿的主观方面以及行贿的后果等角度分析,锦江集团向徐绍芳出借150万元款项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纯属民事借贷。

再一次向党和人民,向司法机关,也向江西办案人员说一次:锦江集团雇员徐绍芳150万之购房借款是铁定借款,而不是他们幻想的所谓贿赂款。一个近300亿资产的集团企业,为什么要贿赂一个退休雇员呢?一个已退休近五年、无职无权的人,能为锦江集团谋什么利益呢?

 

 

 

 

 

 

 

 

 

 

 

 

 

是证人?还是罪人?

---兼谈锦江集团及法定代表的司法角色

陆  师

2006年10月,原江西萍矿董事长徐绍芳从原单位退休近两年之后,回到家乡杭州养老,他觉得身体健康,还有点技术,应当“老有所为”,就来到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应聘找工作,公司也需要人才,考虑到徐有大企业管理经验,就聘用其为考核委员会主任,月薪1万元。2006年11月20日,徐绍芳向公司借款150万元购买一套在杭州的二手房解决住房问题,约定借款期限三年,并向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出具借据,办理汇款通知,银行存根签字。

徐绍芳受聘为锦江公司雇员,为解决在杭州住房问题,向公司财务部借购房款150万元,当时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制度办理了书面审批手续,购房款项直接支付房屋销售公司---杭州浙创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存根明确记载为徐绍芳借款,借款手续客观真实,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认识或说法而改变的事实。

在徐绍芳向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过程中,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钭正刚依职务审批徐绍芳的借款申请:“同意暂借”,意思表示明确为是“借”。同时整个借款过程也是作为职工的徐绍芳与锦江集团公司之间的行为。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江西省纪委、宜春市检察院先后数次到锦江公司找钭正刚,都明确是调查取证。对此,公司提供了徐绍芳购房的借据和银行汇款凭证,钭正刚做了相应的说明,并在调查笔录签了字。法定代表人钭正刚是作为公司代表和当事人向纪检部门陈述事件的经过,是在调查过程配合调查的“证人”。而在实际的调查中,江西省纪委草拟了证明的文稿,要锦江公司说这150万元是虚假借款,被锦江公司和钭正刚拒绝。此后,江西省纪委、宜春市检察院通过各种渠道对钭正刚施加压力,威胁钭正刚要做好“配合”,如不好好配合,就“启动程序”,就采取强制措施。所谓配合就是要他承认150 万元是行贿,是“虚假借款”。也就是说,钭正刚如按照要求作假证就是证人,如坚持如实陈述,就会被变成“罪人”。

果然,2010年3月24日,宜春市检察院以宜检反字(2010)01号传唤通知书对钭正刚实施传唤,明确作为犯罪嫌疑人。

2010年5月24日,宜春市检察院以宜检反字(2010)02号传唤通知书再次对钭正刚实施传唤。

2010年6月11日,江西宜春市检察院委托临安市检察院向临安市人大常委会申请对钭正刚实施强制措施许可。

至此,钭正刚从江西省纪委和宜春市检察院调查配合的证人,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被定为行贿的犯罪嫌疑人。完成了从“证人”到“罪人”的演变。

究其原因,实质在江西纪检与检察机关从一开始,他们就有一个预定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进行有罪推定,并施展了种种伎俩,设置了道道圈套。当事人如果不按照纪检与检察机关的要求作证,就是不配合,就是犯罪嫌疑人。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强制取证;“配合”了呢,就等于你自己“承认”的,你当然就是“罪人”了。总之,你左右都是“罪人”,这是赤裸裸的诱供逼供的伎俩。

同时,江西办案人员不顾客观事实,企图用威胁取得的言词证据来否定客观书证。事实上,在徐绍芳于2009年10月13日被江西省纪委双规时,150万元借款尚未到期,其家属也到期后实施过归还行为,但均被办案机关给阻止和剥夺。

因此,在徐绍芳向锦江集团公司借款购房这一员工与公司间的借款行为,两个民事主体间的民事行为,由于有罪推定和强制逼供的非法取证,变成了贿赂犯罪,也使钭正刚完成由证人到罪人的演变。这种非法取得和使用高压言词证据的做法,也正是产生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等一系列冤假错案和司法灾害的主要原因。

人们呵!又一场以国家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名义,人为炮制的司法灾难将在中国大地上上演了,叫人痛心疾首,又无可奈何呵!

 

  

 

一大型民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遭遇“被贿赂”……

 

卫金山

 

2009年12月2日下午1点钟左右,杭州锦江大厦锦江集团法定代表人钭正刚办公室突然来了6个人。经过一番介绍,方知是浙江省纪委、杭州市纪委两位同志陪同江西省纪委四位自称是徐绍芳专案组的办案人员,要找钭正刚核实取证一个证据。主要是徐绍芳于2005年从江西萍乡矿退休,大约在2006年10月左右,徐绍芳多次提出到锦江集团二次就业,考虑到是老乡又是朋友,且集团也需要徐绍芳这样的管理人才,经董事会认真研究后,聘徐绍芳为集团考核委员会主任,月薪1万元。2006年11月20日徐绍芳找到集团领导提出向集团借150万元人民币,在杭州市购买一套二手旧房居住,借款期三年,并书面写了借据,董事长钭正刚作了“同意暂借”的书面批示,公司财务部按照规定办理了正式手续,并从银行向房屋中介公司汇款,又将银行汇款存根让徐绍芳等签字入财务帐目。这是职工与单位借资行为,不容半点质疑。钭正刚及集团财务部实事求是地向江西来人员汇报了150万元的经过并出示了真实的证据。然而,江西纪委4人反复说徐绍芳已交待,并声明不会对钭正刚有任何影响等,要钭正刚按照徐绍芳交待的意思配合做好笔录。钭正刚感到不妥,他们就说如果不配合就要采取强制措施。钭正刚再三声明这不是事实呵!就这样苦苦僵持了几个小时。钭正刚不了解纪委的办案规则,当时一心考虑集团在全国19个省市区的企业职工达一万五千多人要吃饭,与有业务相联的企业达7000多家,更为重要的是锦江集团的声誉和钭正刚本人的脸面与形象,尽可能不和党组织领导产生冲突,只能按照纪委办案人的授意做了笔录。对于笔录中一些不符合事实的说法,公司当时有知情的负责同志基于对公司行为的真实说明责任提出修改意见,但被办案人员拒绝并赶出门去。后来钭正刚询问了律师,方知上当受骗,这是害人又害己的违法行为,更主要地是自己的错误言行将作为“伪证”破坏了国家司法的公正公平性,钭正刚后悔不已。

正好江西省纪委办案人员又于2009年12月22日下午来到锦江大厦再次得寸进尺地无理要求锦江集团出具证明,证明150万元是虚假借款。钭正刚反复地、真诚地,近乎哀求他们,不要再逼他与集团公司作伪证了。同时钭正刚感到问题太严重了,自己不能再违法,就断然拒绝了。而江西纪委办案人员先后在22日至25日四次来锦江大厦逼迫钭正刚,钭正刚又反反复复说明事实真相,出示证据。这一次钭正刚没有满足江西纪委办案人员无理要求,他们说了许多不当的威胁之语,然后拂袖而去。

2010年3月26日至27日,江西省检察院指定宜春市检察院办理徐绍芳案,宜春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江西省纪委的陪同下两次到我公司,以转换证据为由对钭正刚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钭董事长认为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能无原则的“配合”。钭正刚又是反复向宜春市检察官说明事实真相,出示铁的书证。由于钭正刚实事求是陈述的笔录无法满足宜春市检察院的要求,就激怒了宜春市检察官,他们施展了无数威胁、威逼的手段后,扬言要对钭正刚上手段,用措施……然后,扬长而去。

果然,他们于2010年5月21日下午和5月24日上午,先后抛出了宜春市检察院早已签发的日期为3月24日宜检反字(2010)01号传唤通知书,并将钭正刚定为犯罪嫌疑人。传唤书上却明明要求钭正刚5月24日上午9点到杭州市检察院、浙江省检察院。传唤通知书经律师鉴定。第一、有涂改痕迹,司法传唤通知书是不允许涂改的,所以,认为此司法文书无效;第二、传唤书上有两处单位和两个地址,同一时间,同一人怎能分身到两个不同地方不同单位去报到呢?这显然是枉法行为;第三、签发时间与传唤时间逆差两个月,不符合办案程序,钭正刚无法“奉召”。江西省宜春检察院又于2010年5月24日抛出宜检反字(2010)02号传唤通知书对钭正刚再次传唤。

这期间,江西省宜春市检察官先后从江西调来多辆警车,其中还有一辆囚车,扬言要拘留钭正刚等,还搬来最高检察院一个叫王德光的处级“大员”,此人手持一纸批示,先后到浙江三级检察院和临安市人大办公地宣读最高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所谓的三点批示……一时杭州、临安,尤其是锦江集团狂风骤起,流言肆行,公司停止正常运转,人心惶惶,空气紧张恐惧……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钭正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史编辑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领导(因钭正刚兼该委副秘书长)写出了反映事实真相的书面呼吁信。呼请核查和纠正江西省宜春市检察官的错误。同时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送上申诉书,请求核查纠正宜春市检察官的错误认定。2010年6月6日,江西省纪委领导到达杭州。6月7日上午,锦江集团向浙江省委相关领导也递交了紧急呼吁,并根据领导意见积极配合调查,马上与正在新疆紧张工作的钭正刚董事长联系,并转达了省、市领导的意见。钭正刚同意马上驱车返回,力争8日下午到达,积极配合。

6月7日15:21,集团公司负责人再次接到临安市纪委和人大的通知:上级领导意见要求两天内请钭正刚与江西核查的同志见面核实。我们将钭正刚的意见转告临安纪委:①钭正刚本人同意与江西省纪委、宜春市检察院见面,时间是在9日(周三)下午;  ②希望见面地点放在临安企业办公大楼 ; ③希望在我们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的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6月7日21:15,临安市纪检委向锦江集团传达了省纪检委的三点意见:①同意周三下午(6月9日)见面配合调查;②见面地点放在临安;③具体的场所与准确时间让锦江集团告诉江西办案人员,江西方的联系人为涂志白主任,联系电话为13970003693。锦江集团又将6月9日14:30在临安锦江大楼办公室见面的信息报告临安市纪检委,同时再次请代为转告江西办案人员。

6月9日上午8:50,锦江集团负责人再次联系江西涂主任,告知具体来临安的线路、行程耗时及接车方式,江西涂主任要求变更时间与地点:时间更改为晚上6:00,地点改为临安市检察院。锦江集团负责人认为都是通过相关领导部门商定的事项并对此表示不理解,江西方表示商议后再联系。上午10:20,江西涂主任又致电公司,要求直接与钭正刚董事长通电话,并要求在电话中确认钭正刚下午见面时的立场:“即是承认行贿还是否认?”锦江集团认为这是极不严肃且不符合调查程序的。因为下午就要见面,可以当面谈,当即回绝江西方的要求。江西涂主任回答:待再请示江西纪委副书记后再说,也没有表明下午不来见面。

从下午2:00开始,钭正刚董事长一直在锦江集团办公室等候。整个下午,江西方既没有来人,也没有来电话,公司在15:30、16:30、17:30等时间将相关情况向临安市纪检委作了汇报。

同日,钭正刚又给宜春市检察院诚恳致函,再次陈述150万元借款的事实过程,并恳谈了学习两院四部文件的体会,请求撤回2009年12月2日的言词笔录,对相关事实以今日所言为据,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6月10日上午8:30,锦江集团总经理又向杭州市委汇报,讲明集团是积极配合的。钭正刚接到通知后,放下那里的重要工作,冒着生命危险,日夜兼程,驱车奔徙4000多公里赶回临安专候见面。然而,江西方既没有见面,也没有任何说法。并请示怎么办?当日上午10时,锦江集团希望向省纪委领导汇报,但得到的答案说不是当事人不能来汇报,遗憾的是没有给锦江集团一个正常汇报的机会。

不料,江西办案人员还说是按锦江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但钭正刚没有去,不配合。这种做法和态度,极大地刺激了锦江集团机关职工干部,大家群起激愤,要求到省纪委、省检察院、杭州市纪委、市检察院,临安市纪委、市检察院喊冤、请愿等。钭正刚与集团公司负责人千方百计予以劝止。

无奈之下,锦江集团和钭正刚本人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呼吁!

6月11日,传来令人震惊和不解的消息,江西省宜春市检察院已委托浙江省临安市检察院向临安市人大常委会申请对钭正刚实施强制措施的许可。这犹如在沸腾的油锅里撒了一把盐,在整个锦江大厦和全锦江集团19个省的独资、合资的企业职工中炸开了,职工愤怒不已,纷纷要求要罢工游行,要打出横幅,前往北京天安门广场请愿,烈火一不小心即将点燃。集团整个管理队伍在钭正刚董事长和王总经理的号召下立即行动起来,进入战略状态。钭正刚下令:“不让一个职工上街游行,不能让一个职工去党政机关喊冤,更不能让一个职工前往首都天安门广场。国家要稳定,社会要稳定,企业要稳定。”

锦江集团已在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投资兴办垃圾发电厂、锦江循环经济工业园等50多家企业,资产达300亿元,现仅在岗职工达15300人,还不算每年用几千名农民工和临时工。每年为国家创利税十几个亿。尤其是在新疆、宁夏、广西等这些老少边地区投资兴业,惠及当地利税,解决人员就业,为老百姓脱贫致富作出了重大贡献。钭正刚和锦江集团先后积极参加大量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捐助灾区和弱势群体累计钱物过亿元。因为贡献巨大,钭正刚等先后受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等领导人的亲切接见和表扬。钭正刚先后三次当选临安市政协副主席和市人大代表,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史编辑委员会副秘书长。

像这样一个企业集团,像钭正刚这样的大企业家,怎么会去贿赂一个已退休三年、又无职无权、已成为公司雇员的徐绍芳呢?贿赂总是要有目的的。钭正刚与锦江集团贿赂徐绍芳的目的是什么呢?能达到什么目的呢?

记者不但采访了锦江集团负责人与一部分职工,还查看了徐绍芳的借款手续等,这些人证书证都雄辩地证明了这是一笔职工与公司之间的正常借款。令人费解和不解地是江西省纪委、宜春市检察院为什么要认定是“贿赂款”呢?为什么要不择手段、不惜一切力量逼迫钭正刚及锦江集团出具“贿赂款”的伪证呢?江西省纪委、宜春市检察院为什么要动用这么大的力量与手段来办理这桩十分普通明了的小小经济案的一个取证呢?还有那么多的大案要案复杂案,为什么不加大力度,全力以赴呢?尽早破案,给党和人民一个合格的答案呢!

为了避免佘祥林、赵作海式的冤假错案和人为的司法灾难再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悉中共中央、中央纪委近日也对在办理企业负责人经济贿赂案时不要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与不要损害职工利益等有关指示精神。我们是有足够理由相信江西省纪委、宜春市检察院会认真学习这两个文件,遵照中央和两高三部的规定办案;我们更加坚信钭正刚不会成为佘祥林第三、赵作海第二。我们的党和政府,我们的共和国司法机关,我们的人民也不会允许和答应再出现佘祥林、赵作海案这样人为的司法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