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员瘦身”转向“职能瘦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5 06:37:02
最近,国务院公布了将于5月1日施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在我国行政机关管理的历史上,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这是第一次,标志着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已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本文结合行政机构运行中机构编制管理的现状,现就落实《条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如何进行政府的职能定位,实现“职能瘦身”
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政府职能的变化。转变政府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和管理方式的转换。各级政府都应进行自我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界定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政府各部门本身的职能,做到明确定位。政府职能的定位解决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缺位”、“错位”和“越位”等相对属于表层性的问题自然就到位了。只有进一步完善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才能让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看到遏制权力越界和增加社会和谐的希望。
要改变行政理念。一个高效的政府,在“全能”向“有限”转变的过程中应加强宣传,及时告知本区域的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从而才有可能接受监督。有限政府意味着政府职能的有限、机构设置的有限、公务员编制因层级制约的有限等。从根本上说,“人员瘦身”是标,“职能瘦身”才是本。政府“职能瘦身”的前提是建立“有限政府”,而建立“有限政府”的前提是职能定位。如机构编制管理就不涉及对人的管理,凡有涉人事宜均有“越位”之嫌。
行政机关应积极做好宣传《条例》的工作。行政机构运行方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应进一步加快形成职责更加分明、边界更加清晰的在新形势下的机构运行格局,着力解决好政府部门之间的边界职责交汇点的协调配合等问题。应通过努力逐渐掌握行政体制转换中的客观规律。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管理职能会进一步减少,服务职能会进一步增加。从管理政府不断走向服务政府的过程,其步骤之一是进一步强化社会服务的职能。
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如何走出“增-减-增”的循环怪圈
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法定化即是社会管理成熟的重要体现,也是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从理论上说,行政机构的职能、任务与其确定的人员编制应该相适应。但实际情况相差过多。究其原因:一是没有《条例》,二是历史形成和沿革的情况不尽相同。以往的精简标准是“一刀切”,不论现有编制多少,一律精简百分之多少,如一个400人的单位减去百分之五十,还有200人之多;一个40人的单位减去百分之五十,就只有20人之少等。自建国以来,北京市从1950年3月8日起就成立了第一届编制委员会,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走过了多个增-减-增的循环过程,这一过程持续了半个世纪。按照机构编制循环的规律,目前还是一个增的过程,过几年再来一次精简。职能与编制、机构与编制不相适应、不相平衡的问题在政府机构特别是区县政府机构中尤为突出。囿于理念决定机构设置的实际现象,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地方新上任的领导,按照自己的认知程度,不顾有关方面的机构限额之规定,想方设法地提出增设行政机构的要求。这主要是由他们的思维方式决定的,其表现理念常常有失偏颇。在行政机构的设置问题上,有一些明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如市一级行政机构的调整理顺了,区县政府的类似机构是否需要理顺(如园林、绿化、林业机构)。在继续整合公共管理资源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市情、区县情和乡镇情的行政机构架构。
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亟待定位《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机构编制领域的监督检查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在区县行政机构中有些内设机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还存在混用的现象,由于历史形成等原因,造成行政机构之间编制配备不够合理、编制数额差距过大,如有的行政机构几百人,有的几十人。因此,对行政机构编制的设定问题,是一项严肃的行政基础性工作,没有严谨的梳理和标准,仅靠阶段性的机构改革也往往难以长期坚持。同时,地方政府对《条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的落实还很少涉及到,《条例》已经赋予地方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承担了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理应结合监督检查予以认真落实,否则极易形成不作为。要强化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