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契约权力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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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公全   来源:权力不自由    点击数:646    时间:2005-3-31    提交:公全   编辑:本站主编 ]
《权力不自由》之三    非契约权力合法性危机
一、非契约权力,权变威胁
虽然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希望自己的江山能够万年永固、百世不衰,但老百姓愿不愿意、答不答应,却是另一码事,江山万年只是皇帝单方面的意愿,因为他取得江山时并没有与老百姓协商和谈判,而是在用暴力将他们打服后,老百姓被迫做出的选择。暴力夺权以后,在权力保有和行使过程中始终面临一个难以解决的、根本性的社会问题:即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你能打我也能打,凡暴力夺权就会存在暴力继续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非契约权力的合法性,其权力就会始终面临丧失或被改变的威胁。
权力的本质虽是进行人际控制,但权力同时也是财富创造的源头之一,它往往比金钱还更具有能量,对于拥有权力的一方而言,无疑从权力中可以获得各种超常收益,很多人也因此爱权如命。但是,从权力受众一方来看,权力让渡或丧失同样也是一件天大的事情,一旦权力被借让和转移出去,借让者相应的一部分独立、自由、人格、意志等就会因此被他人所控制、支配,借让得少则影响较小,借让得多影响就大。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权力全部借让,这就等于把自己的命运完全交付他人,让他人为刀俎,自身为鱼肉。因此人们宁可让利、让礼,也不让权。即使在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利益层面上还可以相互“和稀泥”,不过分计较,而一旦涉及到权威意志,双方就会十分在意、坚决,常常是寸步不让。亲子之间尚且如此,社会成员之间在权力意志上自然就更会互不相让。
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又必须适当借让出自己的部分权力,以组成一个公共治理机构即政府,换取其他方面的更多收益,如安全保障、规则保障等,除非想做“现代鲁滨逊”,否则人们总是需要借让出自己的部分主权,尽管深知这种借让是有条件的。如果无条件地把自己的天赋权力借让给他人,这种借让就具有高度的风险性,人们反对或排斥的只不过是这种危险的借让,而所渴望、所需要的则是一种相对安全的借让。那么,如何进行权力借让,才能保证可以获得预期的收益而不会把自己陷入到危险境地之中呢?或者说,安全的权力借让应如何实施呢?
具体来讲,政治领域中合法的权力借让,是指权力主体必须通过民众授权,然后以此组成政府,做法同样也是分三个主要步骤:首先,希望获得国家权力的主体把自己的纲领、主张等表达出来,即把自己的“货”摆出来,让选民进行充分的认识和比较;然后,选民投票选举,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充分谈判、协商,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最后,得票多者因此获得选民的许可或认可,获得授权,这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样,当选者是一手得选票、一手获授权。
只有在这种方式下的权力借让或权力获取,才符合了法的基本内涵,是合理合法的“交易行为”。法的基本内涵指正义与公平两大原则:对于某件不确定的东西,人们如果要取得它,只能通过先占原则或时效原则获得;而对于某件有确定权属的东西,如资源、权益等,如果人们要获得它,则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和认可,然后对价性置换,既不能骗,也不能偷,更不能暴力胁迫;如果是通过偷、抢、诈骗或胁迫等种种非法方式而取得的,双方就随时有可能因此而发生冲突,去改变这种占有关系;因为这种占有关系不具备合法性。
皇权产生没有经过与民众的协商和谈判程序,是马背上打下来的,而不是按照程序所获得的契约性授权,这种暴力夺权的实质不是抢就是夺,违背了正义与公平的法的基本内涵,因而没有合法性可言。简单来讲,皇帝权力的获得是来源于把人打服,而不是得到他人的许可,人们即使在一段时间内屈从于暴力而表示臣服,往往也是口服心不服,或者心口皆不服。另外,权力的非正义性不仅体现在皇帝身上,在官僚体系之内也同样如此:其一,他们的权力也未经老百姓合法授权;其二,官员表面上是分封所致,实际上部分官员的权力乃是钻营、投机甚至行贿而得来的。皇权是不正义的,官权也是不正当的,所以官员总是担心自己权力被上面剥夺或被其他人争夺。
统治者通过暴力夺得民众的权力,由于民众不是自愿借让权力,这就让他们陷于高度危险境地,各种损失巨大,于是时时都想把自己被迫借让出去的权力重新收回来,如何借让出去的就如何收回来;暴力夺权总是形成暴力示范——你打我也能打,你夺我也能夺。
具体而言,暴力夺权后的危险性后果来自于如下三方面:
一是叛臣
二是暴民
三是消极顺民
因此,对于非契约性权力,由于它不具有合法性,叛臣和暴民往往随时可能坐大,并效法统治者的暴力示范,采取与统治主体相一致的做法;而顺民则因漠视权力,同样也会让统治者感到潜在的威胁。尤其是前两类人对皇帝的非契约性权力带来极大威胁,让皇帝从坐上龙椅的那一刻起,就感觉到自己的权力受到了威胁,随时有弱化、变更或丧失的危险。
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淡化、降低权变威胁,甚至彻底解决这种合法性危机呢?
当然也有。一般来讲,统治者有两种基本策略可供采用:一是“大棒”策略,即以暴制暴。但暴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也是杀人一万、自损三千,而稍有不慎则是两败俱伤,危害性非常大。因而历代君王虽然是马上得天下,但马上治天下者却很少。于是,统治者在暴力夺权之后,更多的是倾向了“胡萝卜”策略,即实行怀柔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对民众进行道德灌输和情感笼络,如借用家庭关系,“内则父子,外则君臣”、“父母官”、“爱民如子”等说法,用来转化或转移各种官民之间的各种利害冲突。但“胡萝卜”策略也不完美,“胡萝卜”过于柔软,很多人连硬的都不吃,这种并不可口的“胡萝卜”就更不会吃,而且认为权力比情理更为重要,情理与人身控制、意志控制相比能值几何。所以,即使极权统治者把二者综合起来交叉运用,软硬兼施,恩威并举,其效果仍然有限。更重要的是,这两种统治策略都不能很好地营造权力的合法性。
极权统治者非常需要一种“恰到好处”的统治策略,既兼具上述二者之长,又去其所短,并且最好还能同时解决权力合法性问题。那么,能找到这样一种“恰到好处”的统治策略吗?在“大棒”和“胡萝卜”两种策略之间取其中,既具有暴力力度、又不具有人身伤害性,既有“胡萝卜”的软、又不至于软弱无力,而且还能有助于解决好非契约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消除权变威胁,这种方略有没有呢?
二、权威宣示,合法性生造
可以说,权威宣示就是这样一种“恰到好处”的策略,它兼具“大棒”策略与“胡萝卜”策略二者之长,而又去其所短。具体来讲,它的优越性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不直接使用权力和暴力。权威宣示的方式有各种各样,但一个总的特点是不直接行使权力和暴力,这种非直接性,避免了双方互伤。
(二)权威宣示虽然在表面上没有直接运用权力和暴力,但它又是以暴力作为后盾,以权力作为核心的,并籍此营造出一种威势、威信和威望,对老百姓形成一定的控制甚至震慑。这种权威氛围的营造,小可以是日常用语的禁忌和吃穿住行等的区别性规定,大可以是在驾临万民或巡游江山时而举行的浩大仪式,在权威宣示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但一旦有人触犯权威,隐藏在权威后面的权力和暴力就会适时表露出来。
(三)这种日常化、生活化、大量化的权威宣示,使得老百姓频繁地、经常性地感觉自己在被控制、被影响着,时间一久就会对老百姓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首先,让老百姓感到江山是皇帝(或是皇帝一家)的,自己没有权力;其次,皇帝天生就是“治人者”,自己则是“治于人者”,“治于人者”应该服从于“治人者”的管辖和管理;最后,觉得不服从统治者是错误的。因此,可以说权威宣示是一种“不战而屈民”的高度策略化的统治手法。
(四)维护权力的成本收效比最佳化。权威宣示虽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这种成本付出比较适度,一般不至于让社会难以承受。权威宣示虽没有直接使用暴力,和直接运用暴力相比,权威宣示中包含了适度警示;与情感笼络相比,则可以起到有效提示的作用。因而这种成本与收益之比,可能是最佳化的——很难再找到一种比这种策略成本还低、效果却更好的统治策略。
权威宣示的暴力间接化,就好比“权杖效应”——宝剑放到权杖之中,平时只见权杖不见宝剑,但人们都知道权杖之中是宝剑。所以总的来讲,权威宣示的优越性表现在不怒而威、刚柔相济,可谓“恰到好处”。在权变威胁中,它与“大棒”策略和“胡萝卜”策略相比,其维权效果更理想,安全性更高,成本收益比也最为合理。
然而,权威宣示的好处还不止于此,它不仅可以直接降低权变威胁,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对暴力政权营造出合法性来,以祛除暴力夺权的不良成份。
下面我们来看权威宣示是如何营造出合法性来的。
首先,权威宣示能产生“使用权错觉”。
人们往往有这样一种感觉:东西拿在谁手里,这东西就是谁的。比如开车,好像车就是开车人的,而实质上车很可能是开车人租来的或借来的,甚至是抢来的或偷来的,开车人并不对车拥有所有权。人们之所以会产生这样一种误判,就是因为使用权能给人一种错觉:当人们正在使用或经常性地使用某物品时,这种直观化、情景性、连续性的使用权,往往会对其权源和本质等具有遮蔽作用,使人在没有看清楚权源和本质的情况下,为外在景象所迷惑,从而简单地、武断地作出权属判断。权威宣示的实质就是不断地向人们展示治权、使用权,极权统治者以大量的、日常性的禁忌和仪式等向人们不断地展示这样一个现象:权力在我。久而久之,老百姓往往以现象论本质,对皇帝的江山产生了某种认同感,不再区分主权与治权,以至主权治权混为一谈:谁占有,就是谁拥有。
其次,权威宣示能产生“时间转化效力”。
我们知道,物权法上会规定:对物占有一段时间后可以从占有权转化到所有权,国际法也有领土主权五十年时效规定。在一段和平的、足够长的时间段之后,人们往往就不再追寻某种事物或权益的源头,而让时间来填补、缝合这种断裂感。时间本身隐含合法性的因子,权威宣示排斥了直接暴力,在相对平和、稳定的状态中,用时间效力注入了“合法性”因子,久而久之,虽然实质上仍然是非法的,但人们也会逐渐地对它产生认同感,不再认为它是非法的。
再次,权威宣示能进行“意识刻画”。
面对同一个信息的重复刺激,哪怕很反感,也恰恰只能表示这个信息在反感者身上已经产生了力的作用,留下了它的痕迹,“谬误重复一千次就是真理”,原因往往就在于此。在官样文章和八股文章中熏陶过久以后,即使很讨厌它的人,在写文章作报告时也往往如出一辙,可见“意识刻画”多么深。权威宣示同样符合这一原理,它通过大量的、日常性的各种用词、用语、仪式、规格等来传达权力信息,这些信息每天都会刺激老百姓若干次,很容易在老百姓的思想和意识中产生一种穿透力,或迟或早都要打下它的烙印——即被动性地、下意识性地认同这些信息,哪怕在理性上是拒绝接受的。
权威宣示虽以暴力为后盾、以权力为核心,却又不直接使用暴力和权力,因而能够在“使用权错觉”、“时间转化效力”和“意识刻画”三方面都能让人对非法性的权力产生某种认同感,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它,这就自然而然地营造出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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