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9:52:42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不久前闭幕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审议通过,延续了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一税两法”格局成为历史。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显著标志。
今天,我们邀请何德旭、苑德军、杨志清三位经济、税务专家做客《圆桌对话》,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历史背景、“两税合一”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我国社会、经济和金融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展开对话。三位专家认为,“两税合一”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环境变化的历史必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将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对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让利于民,藏富于民”都将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主持人记者 柳立
特邀嘉宾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何德旭博士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学家 苑德军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 杨志清教授
今年3月16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项法律出台结束了我国企业所得税“一税两法”的历史,实现了“两税合一”,是我国经济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今天,我们邀请何德旭、苑德军、杨志清三位经济、税务专家做客《圆桌对话》,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两税合并”对我国社会、经济和金融的影响等与广大读者交流。
一、“两税合一”是发展的必然
记者:“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于1994年第5次税制改革后。客观地说,当时实行这种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请三位专家谈谈当时实行“内外有别”税收制度的历史背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由“内外有别”改为“两税合一”的必要性。
苑德军: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初期,资本不足和外汇短缺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在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迫切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外汇需求以及经济增长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需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出口和吸引外资流入的政策措施。对外资给予所得税优惠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这种优惠措施是顺应国情、推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一种理性的政策选择。从实施效果看,其对缓解资本和外汇不足,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以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增长,也确实发挥了众所公认的积极作用。改革开放20多年来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利用外资的贡献。但是,在2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的经济体制、宏观经济环境、外汇和资本供求关系以及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动机等,都发生了重要变化。仅就外汇和资本供求关系来说,2006年我国贸易顺差已经达到1775亿美元,今年有望突破2000亿美元。在经常项目顺差迅速增加的同时,资本项目顺差也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国际收支长期“双顺差”,导致外汇储备迅速增加,2006年外汇储备已经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达到10663亿美元,现在仍以每月200亿美元左右的速度在增加。外汇储备规模的急剧放大,使得中央银行由于外汇占款剧增而引起的基础货币投放大量增加,从而成为引发流动性过剩的重要因素。如果说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为资本不足和外汇短缺而忧心忡忡的话,那么,今天则恰恰相反,我们是为高额外汇储备和过剩的流动性所困扰。弱化激增的外汇储备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缓解流动性过剩,已经成为摆在中央政府和央行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但又颇为棘手的难题。既然如此,旨在鼓励出口和吸引外资以解决资本和外汇不足的外资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有什么必要继续存在下去呢?
其实,实行“两税并轨”,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相同的所得税税率,还不仅仅是调整出口导向型政策和外资导向型政策,改变经济增长过分依赖出口现状,建立均衡的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的需要。这样做,也是贯彻世贸组织无差别、无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众所周知,税收公平是一国政治和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世贸组织涉税规则的本质所在。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后过渡期”已经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再坚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的做法。
杨志清: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在企业所得税领域,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即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分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体现了特定时期的政策意图。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势在必行,两个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是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为各类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的必然要求。“两税合一”,制订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使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何德旭:我国内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即两税并存。从近30年的实践来看,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就业、推动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我国经济市场化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特别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迫切需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和修订。近年来,我国经济稳定增长,企业总体效益不断提高,财政收入也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也为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意义重大
记者:企业税收由“内外有别”转变为“两税合一”,可以说是我国经济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有什么重大意义?
杨志清: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两税合并利于公平更利于富民,内资企业税负降低,有利于内资企业轻装上阵,提高“中资”企业的全球市场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传递出一个可喜的信号:“让利于民”、“藏富于民”。在资本配置的效率上,民间(市场)往往高于政府,而减税往往又成为发达国家鼓励民间财富进入市场的有效手段,因此,此次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政府对企业、对市场、对民间财富的进一步尊重和鼓励。
苑德军:“两税合一”的经济意义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是该项改革是建立符合世贸组织涉税规则和公平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实际步骤。二是该项改革对一些部门和地区制定的对外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做了纠正,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消除“假外资”的逃税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避免财政收入流失。三是该项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基和税率,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内资企业提升人力资本,加大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这不仅会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自主创新体系的建设。四是该项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我国目前的外贸出口产品结构中,加工贸易占有重要地位。而从事简单加工工序的中小型外资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但却耗费着优质资源,其赢利水平虽然较低,但却能依靠所得税优惠政策而生存下来。“两税合一”的实施,无疑会使这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导致某些企业因为亏损而不得不寻求产品或业务转型,从而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产业结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记者: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对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让利于民,藏富于民”都将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这些影响将具体表现在哪些主要方面?
何德旭:首先,统一税率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我国实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的“双轨制”所得税制模式。不同的法规给内外资企业带来了不同的税负水平。这种内外有别、税负“外轻内重”的政策,使内外资企业处在不同的税收起跑线上。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从本质上需要保证每一个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公平、有序、充分的竞争,从而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与此同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境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开始参与到全球的竞争格局之中。然而,不公平的税负、长期的税收超国民待遇,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竞争环境的不平等,也导致了不同市场主体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特别是约束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和境内投资,影响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新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新税法贯彻了公平税负原则,解决了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从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为此,中国内地的资源将会得到更好的配置,内资企业也会在税负降低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积累,以增强自身实力,参与更广阔的市场竞争。
其次,“两税合一”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据统计,外资在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中的投资占首位的是工业,其次是房地产业和公共事业,而农业、交通运输、科研和技术服务业比重最低。在这些投资中,生产性项目吸引外资偏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行业则非常低。外资集中投向低技术层次项目,多数为加工行业和劳动密集型项目,属于先进技术水平的并不多。
新税法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经过整合的新优惠政策对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新税法若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优惠产业目录》等结合起来,这种明确的产业和地区导向,将鼓励外商投资投向我国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以及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将外资的有效利用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引导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
第三,“两税合一”有利于优化外资来源结构。我国的区位优势主要在: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为世界提供了两个巨大的市场(为高质量产品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外包市场,为世界提供了拥有13亿人口的潜在市场)。我国拥有价格低廉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有较好的工业和科研基础,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奥运会、世博会、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都将带来巨大的商机,对跨国公司资本的吸引力越来越强。同时,中国正成为全球跨国公司海外研发活动的首选地,并有条件成为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的主要承接地。越来越多的欧美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了地区总部以实现在华投资的系统化管理,协调在中国的产品研发活动、生产及服务,加强其对周边国家和地区产业环节的管理。其背后的原因并不难解释,大型的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一流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其投资往往注重长期战略回报,注重整体利益和综合经营,对一般的投资优惠或投资刺激常常兴趣不大,而更多地关心基本的投资环境、投资条件的稳定性以及充足的有技能的劳动力供应和富有效率的政府管理体制。因此,从长期来看,外资流入的规模和趋势不会因为税负的略有增加而改变。
新税法的实施,其明确、透明的税收政策,合理合规的税收法制环境,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大型跨国企业进入中国,他们一方面带来大规模的资金、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优秀的技术、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其投资具有明显的集聚效应,会极大地促进我国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所以,从长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外资企业的税负,却改善了投资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进一步优化外资来源结构。
第四,新的企业税收制度逐步与国际规则接轨。主要表现在:(1)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准则,税收国民待遇作为国民待遇的延伸,集中体现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无差别待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也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游戏规则,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税制,使之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同时,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国内经济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在不违背税制原则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税收制度和政策,保护我国民族经济,提高其竞争力。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很容易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上风甚至形成垄断,其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理应取消。因此,采取国际通行做法,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是大势所趋。(2)降低法定税率,实现一“税”同“企”。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而且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新税率接近并低于世界各国平均税率水平,一方面使我国税率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规则;另一方面对外资仍然有较强的吸引力,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3)“纳税人”概念的变更。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按照这一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4)规范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的引入。按照国际惯例,新税法首次引入规范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将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显然,税收管辖权作为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可以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在实践过程中,两税并立常常造成一些非正常经济现象的出现。内高外低的税负水平结构,经常诱使那些资本金来自境内的企业想方设法为自己披上“外资”的外衣,再以外资身份回到境内投资,以享受税收优惠。这种扭曲企业经营的套利行为,一方面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不能专注于长远发展。还有,为了吸引外资,一些地方政府竞相制定并出台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这种无序的、缺乏大局观念的竞争既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又向外资让渡了太多的国家利益,甚至于在地方和部门给予外资优惠中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种种腐败,设租寻租、不透明和不确定性势必影响我国的税制、法制的严肃性,成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企业财产权的重大障碍。
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避税地避税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对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甚至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六,五年“过渡期”,缓解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为了缓解新税法的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大多是针对外资的,对于外资的经济利益更有必要予以保护。以设置过渡期的方法处理新老税法的衔接,保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这不仅是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需要,也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保持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有利于继续吸引外资。新《企业所得税法》一方面保护了老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过渡,是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金融发展作用深远
记者:最后请三位专家谈一下,在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何积极作用?
苑德军:“两税合一”对我国金融业的作用是深刻的、积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两税合一”使内、外资金融机构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基和所得税税率,改善了内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内、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同等的税制条件下公平竞争。同时,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使内资金融机构的赢利水平上升,在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一定的情况下留存收益增加,资本实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从而提高内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二是“两税合一”以后取消了内资金融机构的税前计税工资制度,内资金融机构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成本费用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这有利于内资金融机构建立富有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一方面留住业务骨干,另一方面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盟,从而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三是“两税合一”可以从整体上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对资本市场发展是一个长期性利好因素。仅以2005年的数据为例。如剔除亏损公司,全部A股公司按照净利润加权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8.4%,按“两税合一”后25%的统一税率估算,税改可以使A股市场全部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平均提升8%左右。由于商业银行承担的所得税率实际上高于33%,因而“两税合一”给银行带来的利益增加更为明显。据券商的行业研究员测算,所得税率每下降1%,银行净利润将增加1.5%。若所得税税率下降为25%,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上市银行的净利润将提高15%左右。中等银行的获益程度则大于大型银行。显然,“两税合一”会提升上市银行股的估值水平,推动银行股走强,从而可给银行股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
何德旭:“两税合一”短期内有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目前,我国的流动性过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货币供应量持续快速增长;二是商业银行体系的资金过剩。截至2006年底,我国连年贸易顺差,外汇储备余额已经超过1万亿美元,人民币面临着较大的升值压力。流动性过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运行乃至宏观经济面临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难题,高额的外汇储备也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外汇储备的增加额主要由资本和金融项目下的外商直接投资和经常项目下的贸易顺差构成。我国自价格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对外汇储备增长的实际贡献已经接近出口对外汇储备增长的实际贡献,并有逐渐增强的趋势。香港特区、台湾地区、韩国、新加坡对华投资额共占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66%。这些来自于香港特区、台湾地区等地,主要从事原料和市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即出口导向型的投资,投资决策受税率的影响普遍比寻求境内市场或特定区位优势的公司要大。因为出口导向型投资的目标在于获得东道国廉价的资源,对经济环境的要求也不高,主要关注原材料的成本以及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经营成本。而且,这种公司通常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很有可能在可选择的地点之间比较税收的差异,寻找更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调整了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和优惠政策,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或许将在短期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低端技术水平的外资进入,从而引起我国出口导向型投资的适量减少,也将降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顺差及外汇储备的增长幅度,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杨志清:“两税合一”将使银行业绩大幅提升。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但将内外资所得税率合并到25%,同时还取消了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企业可按工资支出据实税前扣除,这对银行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之前上市银行正是由于计税工资的问题,实际所得税率大大高于33%,平均在38%~41%左右,而此后国务院允许H股上市的银行按实际工资抵扣,但收益的银行面较窄。根据各个公司中期持有到期的国债比重及两税并轨的时间测算,2007年上市银行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25%左右。同时,受益两税合并,银行业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