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要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21:1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要点

 

 

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 年1月1日生效

 

概述

 

2007年3月16日闭幕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得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新税法的通过结束了多年来关于中国将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种种猜测。新税法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规定了经过多次讨论的、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改变了免税期、优惠税收政策,确定了过渡期条款等内容。新税法出台的意图在于给所有在中国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并通过改进税收优惠,以使其更加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

 

对新税法的要点总结如下:

 

I. 稅率統一為25%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 。除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外1,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适

用于25%的税率。

 

根据目前适用的税法,内资企业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可能适用24% 或15% 的优

惠税率。显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明显地减轻内资企业的名义税收负担;而对于目前很多享受税

率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成本则可能增加。

 

II. 統一稅前扣除政策

目前,内资企业在某些费用的税前扣除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新税法取消了这些限制,以期为内资企业

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

 

费用扣除政策比较                        税务扣除政策现行税法新税法

工资内资企业工资扣除有上限而外商投资企业没有。

内外资企业均可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

捐赠只有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税前扣除。

对内资企业,有扣除比例的限制; 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则无此限制。

内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广告费用内资企业扣除有限制,超额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全额扣除。

内外资企业合理的广告费可以扣除。

实施细则中可能会有更详细的规定。

 

1 符合规定企业适用于20%的优惠税率。

III. 免税期及其它优惠税收待遇

现行免税期和税收优惠的改进方式包括:

税收优惠的主要变化

税收优惠现行税法适用于新税法15% 税率位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

以及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在新税法中废止,但对已成立的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赋予了5年的过渡期(详见第IV部分)

15% 税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于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可能改变

24% 税率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中废止,但对已成立的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赋予了5年的过渡期(详见第IV部分)

二免三减半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中废止,但对剩余的减免税期提供了5年的过渡期(见第IV部分)

延长三年减半税率优惠期先进技术企业在新税法中废止,但对剩余的减免税期提供了5年的过渡期(见第IV部分)

减半税率优惠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废止

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人;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废止

地方所得税退税或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退税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省级和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废止

 

扩大

 

某些税收优惠,例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将被确认为免税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预计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也将会重新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

 

保留

 

对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2,将得以保留。同样,新税法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税收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此外,对2007年2月颁布的财税[2007]31 号文件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3,新税法中也包含了对其适用的税收优惠。

 

替代

 

新税法规定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而现行的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将会被取代。

 

2 税制允许所得免税,或按15%税率征税,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于政府重点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和项目。

 

3 从事创业投资的实体。

 


 

废止

 

新税法废止的税收优惠包括:

 

.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 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延长的3年减半期

.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半税率

. 15%或24% 的优惠税率

. 再投资退税

 

过渡条款

 

目前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将会适用于过渡规则。过渡规则的细节请参见下文优惠延续条款部分。

 

IV. 优惠延续条款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有所改变,新税法对于现存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优惠延续性条款。对于目前正在享受15%或24%优惠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适用税率将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 的税率。例如,15% 的税率将会依每年2%的比例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对在某些特定地区,如上海浦东新区和现有的5个经济特区,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适用优惠延续性条款。这些企业或许能够利用现有的"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V. 预提税

新税法规定,被动收入适用于20% 的预提税率。被动收入是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

预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会对此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VI. 反避税条款

新税法强调了中国政府将更加关注税收收入的增长。它规定了更多的,与交易和公司结构紧密相关的经营实质的强制性措施。

 

新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以加强反避税措施。这一措施将停止一些中国公司或个人实施通过控制低税区的外国公司以享受递延应税收入益处的策略。根据新税法,中国公司和个人保留在国外不合理的被动收入会被视为中国的应税所得而征税。

 

对于跨国公司,反避税条款将预示着中国税务当局会采取更加激进的方法审查这些公司现行的税务架构。

在新税法下,中国税务当局将拥有了更多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因为根据新税法,如果中国税务当局认为企业的安排不具有商业目的,他们就有权力在认为必要时,进行纳税调整。

 

新法认可了成本分摊协议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并加强了对转移定价文档准备的要求。同时,新法并没

有排除企业之间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细节预计将会在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新税法实施后,常设机构和转移定价实施问题将会变的较现时更为棘手。细节指引期望可以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VII. 管理机构是居民企业判定的决定性因素

新税法引入了管理机构的概念来判定是否为居民企业。如果一个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这个公司就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在现行的实际操作中,税务当局往往以公司实际注册地点作为判断是否为居民企业的标准。

 

posted on 2007-11-28 11:03 cx2000 阅读(1117) 评论(1)  编辑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