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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2:52:45
山西:太原限制进京上访的规定不合时宜
《太原日报》昨日报道,依据相关法规,太原市司法部门将对在外国驻华使馆、中央领导驻地和省市党政机关等非信访场所上访的,屡次违反《信访条例》的,为制造影响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机构实施穿状衣、举标语、喊口号的,违反《信访条例》组织、煽动集体上访的,进京上访的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置,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个健康社会的标志,不是有没有信访,而在于信访制度是否灵敏通畅。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曾经指出,要把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决不能堵塞民意,形成“言塞湖”。显然,通畅的信访机制,能够防范民意“言塞湖”的危险。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正是一种对公民信访权利、畅通信访渠道的制度设计。但是太原市政法委对于“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却可能有悖于《信访条例》的相关界定。
我注意到,太原市司法部门将在外国驻华使馆、中央领导驻地和省市党政机关等非信访场所上访的,称为“违法犯罪行为”。在这其中,太原司法部门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即“非信访场所”。但考诸《信访条例》,没有发现这一界定。“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另外,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如果没有“非法聚集”等行为,那么“非信访场所”的推论如何得来,又如何成了“违法犯罪”?
《信访条例》更是一部保障公民信访权利的法规,而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在于明确“法无禁止即自由”,地方司法部门无权愈越上位法而出台限权规定。这是一个常识。因此,无论是太原所禁止的“穿状衣”,还是到“非信访场所”上访,既然不是被《信访条例》明文禁止的,就应当是公民应有之信访权利,亦是公民表达权的一部分。众所周知,“表达权”已是中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关键词。继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表达权”这个概念之后,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再度把“表达权”列为公民四权之一,强调要依法保障。在这种情形之下,太原的信访新规显得不合时宜。
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不可违逆。对上访现象,永远堵不如疏。有两条新闻可以提供给太原相关部门参考:一则是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在接受《人民论坛》采访时所表示的,对上访“截访”不但花费巨大,还造成了矛盾的积累,堵塞民意通道。另一则是今年2月1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所表示的,“在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的实际困难,无理取闹的只占一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