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附加费之争考验机票价格体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6:11:36
左手是加入了40块燃油附加费的机票,右手是被航空公司和代理售票处塞满的低价折扣小广告。
11月3日和11月10日,张合(化名)分别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CA4503和3U8964次航班往返于成都、上海两地。而上面的情景让张合有些摸不到头脑。
此后,张合决定起诉发改委和民航总局,他认为两部委做出的收取燃油附加费(以下简称“燃油费”)的行政征收行为违反了《宪法》13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1月20日,张合将起诉书寄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到29日,张合尚未收到二中院的答复。
而就在11月23日,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将原定的征收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更令人疑惑的是,航空公司延长燃油费征收的期限在先,两部委正式下达通知在后。
在发改委和民航总局的通知正式公布前,各机票代理人的机票销售终端上一度贴出《接民航总局关于暂取消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截止日期的通知》,而当时,民航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价格处、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运价处一致否认曾经发放过此通知。
航空公司不堪油价重负
今年油价持续涨高,给航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营成本压力。2005年7月25日,发改委和民航总局联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称:为适当缓解航空公司成本增支压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健康发展……决定在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国内航段恢复征收燃油附加费。其标准是:800公里以下的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的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除了国内航线重征燃油费,10月,两部委还决定将国际航线燃油费上调104%-114%。
据了解,2000年~2003年,我国曾对国际和国内航线都征收燃油附加费,费用约占机票全价的10%~25%,其间加价幅度五次随国际油价变动而调整。
2004年4月,根据民航总局公布实施《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内航线的燃油附加费被取消,代之以票价最高可以上浮25%、最低下浮45%的机票价格浮动机制。
今年以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拉动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航空公司运输成本明显增加。
据国航半年报显示:于2005年首6个月,集团营业费用合计人民币155.4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人民币25.59亿元。营业费用中航空油料成本为50.6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4.49亿元。
业内分析报告指出,收取燃油附加费将使南航和上航也分别增加6亿元、0.9亿元收入。
“如果航油价格维持在现在水平下,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兑收益以及4个月的燃油附加费,可以保证我们全年实现扭亏为盈。”一家航空公司人士表示。
尽管如此,华夏证券仍分析认为2005年全年行业亏损不可避免,初步预测东航和南航即使考虑到巨额的汇兑收益、航空市场需求增长10%,运价基本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分别亏损5.1亿和4.52亿。
明年14月航空公司将进入淡季,“淡季市场充斥着大量的打折票,每降一个折扣点都势必冲抵燃油附加费。”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分析师李树荣认为。
因此,将征收燃油费的期限延长至3月底,对航空公司来说意义重大。
燃油附加与票价浮动的悖论
那么,一边向公众收取燃油附加费,一边打折机票满天飞,这背后的逻辑又是什么呢?
事实上,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政策与机票改革紧密挂钩。
2004年的票价改革《方案》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有限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政府的政策决定了基准价,而折扣率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的。”天相投资航工业分析师孙利萍说。由于国内主要航线竞争激烈,各大航空公司都不敢轻易上调机票价格来弥补航油高涨所带来的损失,因为票价上调就意味着客座率下降,浮动的票价机制发挥不了其应有的市场调节作用。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既然票价上不能做文章,征收燃油费,好比结成‘价格联盟’,所有的航空公司都因此有了这一部分固定的收入,其实就是变相涨价。”
国内航油价格一直以来统一由国家实行管制,其出厂价是根据国际市场航油价格———新加坡航油价格的波动制定,在国际航油价格波动幅度超过8%时,国家发改委将调整国内航空煤油价格。而新加坡航油价格波动与国内原油价格走势基本一致。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国内航空公司依靠行政手段把增加的成本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虽然反映了市场规律,但是燃油费什么时候开始收?应该收多少?什么时候停止?这一系列关系公共利益的决定是如何做出的?
据了解,《价格法》中所规定的与民航有关的政府定价范围是机票票价,而燃油附加费并不包含在机票票价内。也就是说征收燃油费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因为油价上涨并不是常态,征收燃油费是对航空公司成本的补偿。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灵活的浮动机制,如果只收不停,只涨不降,就变成了垄断收益。”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夏长杰说。
也有论者认为,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本身就是一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现象,关于燃油的成本涨落应该完全反映到机票价格中去,机票价格完全可以随着国际原油市场的价格进行调整。而这不仅涉及到民航机票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改革,还涉及到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