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01: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二○一○年四月七日

 

 

解读国税函[2010]139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0]139号文,就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的若干条款明确了具体处理意见,本文就其中值得关注的5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解读,希望对于正确把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所帮助。

 

  一、重新界定年应税销售额范围

 

  将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外延作了扩大,除保留纳税申报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外,增加了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这样就实现了销售额的无缝隙覆盖,还原了销售额的本原。但是,把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则不尽合理,因为它与国税函[2010]139号文中经营期、申报期按所属期计算的要求相抵触。

 

  二、强调经营期不得中断

 

  为了防止小规模纳税人钻政策空子逃避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国税函[2010]139号文对经营期进一步作了明确,即纳税人一旦开业或设立,经营期不因未取得销售额而中断,这其中也包含双定户不因停歇业而中断经营期认定的情形。也只要这样,才不会使“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要求落空。

 

  三、明确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事项

 

  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时需分情形明确告知3项内容,其中特别要求: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实质上是对不申请认定资格进行告诫,起到了事前警示和促使纳税人提高申请认定遵从度的积极作用。

 

  四、强化了对不申请认定资格的处罚

 

  国税函[2010]139号文重申: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只有纳税人重新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五、对新开业纳税人作了定义

 

  将新开业纳税人界定为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这里面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要求新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属于新开业纳税人;二是限制了一定期限,必须自办理税务登记起30日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超过时限后不再按新开业纳税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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