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工程造价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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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工程造价资料汇编
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一节建筑、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
(一)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的计算程序

 序号 费  用  名  称 计算  方  法    
一 直接费 (一)+(二)    
 (一)直接工程费 ∑{工程量×∑[(定额工日消耗数量X人工单价)+(定额材料消耗数量×材料单价)+(定额机械台班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    
  (一)’省价直接工程费 ∑(工程量×省基价)    
  (二)措施费 l+2+3    
  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 按定额规定计算    
  2、参照省发布费率计取的措施费 (一)’×相应费率    
  3、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的措施费 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    
  (二)’其中省价措施费  见说明    
一’ 市直接费     市价目表中直接工程费+措施费    
二 企业管理 [(一)’+(二) ’]X管理费费率    
三 利率 [(~)’+(二)’]×利润率    
四 有关费用调整 见说明7    
五 规费 4+5+6+7+8+9    
 4、工程排污费 (一+二十三+四)X 0.15%    
  5、工程定额测定费 (——+二+三+四)x 0.10%    
  6、社会保障费 (一+二+三+四)x 2.60%    
   7、住房公积金 按实际交纳金额计算    
  8、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按1.2/m2;水塔、烟囱等构筑物按工程造价的2.5%o;    
  9、安全施工费 (—+二+三+四)×0.8%    
六   税金 (一’+二+三+四十五)×税率    
七   建筑工程费用合计 一’+二+三+四十五一6+六  
(二)装饰工程定额计价的计算程序

序号     费  用  名  称     计  算  方  法    
一 直接费 (一)+(二)    
 (一)直接工程费 ∑{工程量x∑[(定额工Et消耗数量×人工单价)+(定额材料消耗数量x材料单价)+(定额机械台班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    
  其中:人工费R1 ∑(工程量×定额工日消耗数量×省价人工单价)    
  (二)措施费 l+2+3    
    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 按定额规定计算    
  2、参照省发布费率计取的措施费 R1x相应费率    
  3、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的措施费 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    
  其中:人工费R2 ∑措施费中省价人工费    
一’ 市直接费 市价目表中直接工程费+措施费    
二 企业管理 (R1+R2)×管理费费率    
三 利率 (R1+R2)×利润率    
四 有关费用调整 见说明7    
五 规费 4+5+6+7+8+9    
 4、工程排污费 (一+二+三+四)×0.15%    
  5、工程定额测定费 (——+二+三十四)×0.10%    
  6、社会保障费 (一+二+三+四) × 2.60%    
  7、住房公积金 按实际交纳金额计算    
  8、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装饰装修按工程造价的l.5‰;    
  9、安全施工费 (一十二+三+四)×0.8%    
六   税金  (一’+二+三+四+五)×税率    
七   装饰工程费用合计  一’+二+三+四+五~6+六  
注:l、措施费中省价人工费R2,是指按照省价目表中人工单价计算的人工费与按照省发布费率及规定计取的人工费之和。
   2、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系指装饰装修工程单独签定施工合同时计取。
 

说明:(建筑工程、装饰工程)
    1、省、市基价中定额人工工日单价2004年4月1日后按28元计,2006年10月18日后按36元计。
    2、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是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列有相应子目或规定有计算方法的措施项目费用。例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费、构件运输及安装费等。(注:本类中的措施费有些要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计算)。
    3、参照省发布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是指按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状况和多数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技术水平等测算发布了参考费率的措施项目费用。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以及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
    4、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的措施费是指承包人按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例如: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费用等。
    5、省价措施费是指按照省价目表中的人、材、机单价计算的措施费与按照省发布费率及规定计取的措施费之和。
    6、计算程序中,直接工程费中的“工程量”,不包括消耗量定额第二章“地基处理与防护”中排水与降水及第十章“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7、关于人、材、机差价的处理:
(1)工程招标投标,企业自主报价,按规定的现行计价程序进行计价,不再找补差价。各种费用参照《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发布的费率计取(有合同约定除外)。
    (2)以现行的价目表和费用费率进行计价,其差价(基期价与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相应价格之间的差价)作如下处理: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的差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采用找补差价的办法进行处理。其差价除计取规费、税金外,不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8、各项规费费率的说明
    (1)工程排污费,工程招投标或编制标底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工程结算时,根据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金额调整。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3)安全施工费,编制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按此费率计价,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工程结算时,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金额办理工程结算。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每m2指建筑面积。
 

第四节有关问题说明
    
1、《山东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3)以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3]3号文、4号文、8号文正式颁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淄博市价目表》(2003版)以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淄建造管字[2003]12号文正式颁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该价目表是建筑工程标底编制的依据;作为工程建设各方进行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基础或参考。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解释》以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3号文正式颁发,本定额解释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具有咀笋作用。
    4、《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2004)以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正式颁发。其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淄博市价目表》(2004版)配套使用。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5、《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以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文正式颁布,其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淄博市价目表》(2006版5月发布)配套使用,自2006年4月1 日起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淄博市价目表》(2006版12月发布),自2006年11月l日起执行,10月l8日至10月31日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并将价目表中人工单价调为36元。
6、《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分册》、《山东省建筑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以鲁建标字(2006]18号文正式颁布,其中《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具有同等作用。
    7、建筑、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各种费率(规费、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
8、关于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说明:
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调整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鲁标定字[2004]20号),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2元调为28元,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基础。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19号),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8元调为36元,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基础。
    9、关于人、材、机差价的处理:
    (1)工程招标投标,企业自主报价,按规定的现行计价程序进行计价,不再找补差价。各种费用参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发布的费率计取(有合同约定除外)。
    (2)以现行的价目表和费用费率进行计价,其差价(基期价与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相应价格之间的差价)作如下处理: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的差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采用找补差价的办法进行处理。其差价除计取规费、税金外,不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10、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11、关于黄砂过筛用工及损耗:过筛用工每立方米为0.3工日;过筛损耗率为6%。
    12、关于施工水电费:
    (1)临时水、电源,建设单位应供应至距单体(含小区中的单体)或构筑物工程中心50米的范围内,并设表计量。
    (2)施工企业生活用水、电,由施工企业负责。
    (3)施工用水、电,消耗量定额子目内包括水、电费,若建设单位供水、电时,施工单位应按施工水、电表用量及相应的取定价格退给建设单位。
    (4)施工企业供水、电时,按自来水公司、电业局收费单价与定额水、电价格找补差价。
    (5)施工用水定额是按自来水方式考虑的,施工企业若用其他方式供水时,施工现场用水(包括设施)增加费用为:
    ①一般建筑工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计。
    ②室外工程、构筑物工程(不含其中土石方工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3、关于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包括总包单位自行分包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的施工机具、检测仪器等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合同另行约定。
    选用费率表中列出的费率时,应根据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多少来取定,服务内容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一般不宜超过表中规定费率。
    14、关于采购保管费:
    (1)材料费中的采购及保管费:是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建筑工程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2.5%。
    根据采购与保管分工或方式的不同,采购及保管费一般按下列比例分配:
    ①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
    ②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交由施工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60%,施工单位计取40%。建设单位采购并付款,交提货单由施工企业提运时施工单位计取60%,建设单位计取40%。
    ③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
    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消耗量定额淄博市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的材料单价,已包括采购及保管费。
    建设单位采购或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认价后自行采购,其付款价一般(双方未另行约定时)均为材料供应至施工现场的落地价(应含卸车费用),未包括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
    (2)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取的材料正、负差价,不另计取采保费。
(3)施工企业按规定退供料款时,不计退税金。
15、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
    ①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②一般鉴定、检查,是指按相应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品种、材料规格、取样批量、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检测项目等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
    ③水泥、石灰、各种砌筑和砌块(均含空心),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含钢筋网和钢绞线)、钢结构用钢材、焊条以及钢结构连接用的高强度螺栓、焊接球和螺栓球、各种防水卷材等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属于一般鉴定、检查。
    ④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砌筑砂浆抗压试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抗压试块、抗渗试块和抗折试块、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连接等施工单位自制或自行加工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道行的鉴定、检查,也属于一般鉴定、检查。
    ⑤一般鉴定、检查所涉及的上述建筑工程材料(砂、碎石、水除外)的检验试验,按占材料费的3‰计算。
    ⑥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消耗量定额淄博币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的相应材料单价,已包括检验试验赏。
⑦建设单位采购或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认价后自行采购,其付款价一般(双方未另行约定时)均为材料供应至施工现场的落地价,未包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其检验试验费应按实计算。
    ⑧规范规定之外要求增加鉴定、检查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属于一般鉴定、检查范围的材料除外)要求进行再检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用;对构件送行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试验费用等,不包括在检验试验费内,应按实计算。
16、关于竹胶模板及木胶合板模板(非成品)周转次数的确定
使用竹胶板或胶合板现场制作模板时,应将计算出的模板工程量套用定额中“胶合板模板(成品)”相将相应子目消耗量乘以下表系数,同时扣除子目中成品胶合板消耗量:

模板材质 厚    度(mm)    
 9—10 11一12 12以上    
竹胶板 2.055 1.718     
木胶板 2.465 2.062 1.745  
说明:如采用防水木胶合板时,以上系数应乘以0.75。
    17、关于建筑垃圾清理运输费用的确定
    清运建筑垃圾,按其自然状态的实际体积,无论运距多少,均按每立米15元计取;平整费,按每立方米4元计取(不需平整时不计取)。以上费用只计取规费及税金。
    18、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结算时限管理,防止拖延工程结算现象,有效治理工程款拖欠问题,淄博市建筑工程结算时限管理如下: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工程竣工结算时限管理规定。承发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限,且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时限:
    (1)工程竣工后28天,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方审核工程结算的时限规定: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 Li"兀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
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发包方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为已认可。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方牵头协调解决,保证工程结算按上述规定时限完成;协调不成的,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发包方不得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发包方应在工程结算完成7日内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结算备案,不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违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结算备案手续,发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方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否则,承包方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1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独立、公正进行执业,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咨询合同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网上公示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掌握公示信息,避免二次或重复审核结算问题的发生。
20、规费的计取应严格按照淄建发(2005)117号《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规定执行。
    2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应严格按照淄建发(2006)28号《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2、木材出材率按下表执行

类别
规格 单位 门窗用料 模板用料 装饰用料    
   模板材 方撑木     
圆木Φ18一Φ28 m3 2.582 1.872 1.614 2.065    
圆木Φ28一Φ38 m3 2.39 1.734 1.547 1.913    
圆木Φ38一Φ48 m3 2.27 1.649 1.503 1.819    
圆木Φ48以上 m3 2.14 1.554 1.455 1.714    
方板材(综合) m3 1.766 1.356 1.214 1.506  
23、以上注明执行日期均以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