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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个人名称 个人名称的选择 款目要素 名称的附加成分 区分相同名称的附加成分 顺序与标识符号团体名称 定义 采用团体名称标目的通则 团体名称标目的选取地理名称统一题名参考信息源
0 总则 0.1 本原则适用于CALIS联合目录中中文规范名称的建立和标引。 0.2 规范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目录的汇集功能和查询功能,适应国际、国内书目资源共享的需求。因此,中文规范名称的建立 除了应遵循有关国际标准,同时也应考虑我国国情和中文名称的特点。 0.3 名称规范的范围包括作为文献责任者与文献主题的个人名称、家族名称、团体名称(含会议名称)、地理名称(含行政管辖区及自然 特征)和统一题名。 1 个人名称
1.1 个人名称的选择
1.1.1 通则
一般选择普遍为人所知的名称作为规范的个人名称标目。它可以是个人的本名、笔名、表字、别号、别名;帝王、后妃、诸侯的庙号、 年号、谥号、封号;宗教人士的法名或俗名或其它名号。
1.1.2 不同名称的选择
1.1.2.1 根据本人著作主信息源,确定其普遍为人所知的名称。
如:鲁迅、巴金、曹禺、老舍
非文字著作的著者(如:画家、雕塑家)根据本国语言或居住、活动所在国的参考信息源确定其普遍为人所知的名称。
1.1.2.2已知某人有多个名称,如果已经有显然是最普遍为人所知的名称,则采用该名称;若难以确定,可依下列顺序优先选择: 著者在本人著作中最常用的名称; 参考信息源中最常见的名称; 著者本人最新使用的名称;
1.1.2.3 不同独立书目实体的情形
若某人已建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书目实体,如:他在一种类型的著作中用一种笔名,在另外一类型的著作中用另外的笔名或本人的真名, 则以各组著作为依据进行选择(如:徐惟诚 - 余心言)。并且用参照将所用不同名称连接起来。若此情不明,则不予考虑。
1.1.2.4 若在现代著者的著作中,同一著作的不同版本中用不同的名称,或一种版本中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选择著作全部版本中最经常使用 的名称。若难以确定,则选择现有版本中最新使用的名称。并为其名称做名称 - 题名参照。
注:该参照较难做、费时,如信息不足,可暂不做。
1.1.2.5 改名
若某人改名(如:结婚、改变宗教信仰等原因改名,不含笔名),选用最新的名称;除非有理由相信此人早先的名称更为著名。例如 李叔同较弘一法师更为著名,则用李叔同作为规范标目,为弘一法师做参照。
1.2 款目要素
1.2.1 通则
根据上述规则选择的名称由几个部分组成,根据其母语或居住、生活所在国家有权威的字顺表(如:who‘s who一类的名人辞典类的 工具书、而不是电话号码簿)排序用的名称部分作为款目要素。
1.2.2 细则
1.2.2.1 汉语名称
无论是汉族著者用的汉语名称,还是少数民族著者采用的汉语名称,或是外国著者用的汉语名称,及台、港、澳已婚妇女带夫姓的汉语 名称和东方人(如日本人、朝鲜人、越南人等)的汉语名称均采用汉语名称规定。
一般汉语名称先姓氏(单字姓或多字复姓),然后是名,姓名连用,姓名之间不用逗号分隔。
如:周恩来、欧阳修、诸葛亮
1.2.2.2 少数民族名称
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则外,还应按"名从主人,约定俗成"的原则,根据本民族的习惯及本人著作中所采用的形式,款目要素可能是他或她 最常用的名或姓与名。
如:乌兰夫、才旦卓玛、克里木、阿沛·阿旺晋美、班禅十世,可直接采用
又如:赛福鼎·艾则孜,用赛福鼎
马本斋的回族经名为尤素夫·马本斋,用马本斋
包尔汉全名为包尔汉·谢依德,用包尔汉
1.2.2.3 外国人名
一般外国人名,姓与名或教名分隔,文献上姓名的表达形式为:名在前,姓在后。名称的款目要素是姓。在中文文献书目记录中,西方人 名的款目要素是汉译姓。若已有通用的汉译姓,如斯大林、罗斯福、邱吉尔、戴高乐等,选用这些普遍为人所知的汉译姓。若文献上只 提供姓名原文,则采用权威工具书上提供的汉译姓。如:《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苏联百科全书》、新华社编的《世界人名翻译大辞典》
若文献上只提供汉译名,又查不到此人原文姓名或名的缩写时,则根据文献主信息源,仍应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形式(汉译姓,汉译名)。
西方人的名称标目形式和顺序如下:
汉译姓,名的原文缩写或汉译名(姓原文,名原文或名的原文缩写),生卒年。
1.3 名称的附加成分
西文文献内,个人名称中常包含有贵族头衔、荣誉称号、已婚妇女的称谓。用教名著录的名称附加成分有:教皇、牧师等宗教职衔。
中文文献中,若是古代帝王、王妃或西方人士中的贵族或获荣誉称号的知名人物,名称标目也可含此类称谓词语。如:乾隆帝、居里夫人。
注:外国人仍应著录原文姓名。
1.4 区分相同名称的附加成分
1.4.1 日期
公元纪年形式的生年、卒年,是区分重名的重要成分。按国际惯例,它常常是个人名称标目的最后一个数据元素。
若生年或生年与卒年相同,可加著具体日期(年、月、日),如:1905.1.3,1906.12.23。如某人生于公元前235年,卒于公元前151年, 应表示为:前235-前151,切不可省略后一个"前"字。
1.4.1.1 有明确生卒年,应首先选用。
1.4.1.2 无确切生卒年的古代人,应选用生活时代的公元纪年或世纪,如:13世纪;有疑问者加著问号(?),如:11世纪?。
1.4.1.3 仅知此人所处朝代时,应标明朝代及年号,如:清代 (1636-1911),清康熙 (1662-1723)等;若知道确切年代仍应优先选用具体年代。
1.4.1.4 若知生年而不知卒年,可著生年;如知其已故但不知确切卒年,可在卒年处用问号(?)表示已故;若生年不详而知其卒年者,可在生年处 用问号(?)表示,著录其卒年。
1.4.2 外国人的姓名原文
1.4.3 区分词语
若无日期、原文姓名等可用以区分相同名称的附加成分时,可附加在本人著作中或参考信息源中出现的具有限定性的词语(如:称呼、 职衔、官衔、学位简称、标明系某组织会员关系的简称等)。但是,若已有可区分相同名称的日期,则不要再用这类区分词语。
1.5 顺序与标识符号
1.5.1 汉名
首先是姓名,然后是生年、生卒年或卒年。生卒年前的标识符号为",",生年与卒年间用小短横(同西文的连字符)。仅知其朝代时, 对应之纪年置于朝代之后的圆括号内。因此汉名可有如下几种形式:
姓名,生年-卒年;
姓名,生年- (开口表明此人健在);
姓名,?-卒年;
姓名,生年-?;(注:情况不详时,不可冒然在卒年处用"?")
姓名,朝代 (纪年)。
1.5.2 外国人名
首先是汉译姓,以及名的原文缩写或汉译名,然后是姓原文,名原文或名缩写,最后是生年-卒年。原文姓名置于汉译姓名之后的圆括号内。 姓在前,名和/或教名在后。姓与名之间用逗号分隔。生卒年前的标识符号为逗号,生年与卒年间用连字符。
如:莎士比亚, W. (Shakespeare, William), 1564-1616.
其中,括号内的原文姓名最好采用美国国会图书馆(LC)的规范形式;若无此条件,亦应用姓名全文。若只有姓的全文与名的缩写,则只好 照录,但是,在有姓与名的原文时,千万勿将名缩写。若没有原文姓名,仅有汉译姓名,也应采用汉译姓在前,汉译名在后的形式,中间用 逗号分隔。
1.5.3 少数民族人名
首先是姓名(或名),然后是生卒年。
鉴于我国少数民族不同的传统习惯,如:蒙古族姓名中将父名作姓,有时还用父名的简略形式冠在本名前,中间用中圆点分隔;而维吾尔族 姓名是名在前,姓或父名在后,中间亦用中圆点分隔。如确实难以确定款目要素时,则照原序转录并保留名称中的分隔符(如:中圆点)。
1.6 个人名称参照
原则上,读者可能用于检索的一个人的所有不同的个人名称或不同名称形式都应逐一作参照。通常它们可能是编目文献上、参考信息源上载 有的同一个人的不同名称或不同名称形式。
2 团体名称
2.1 定义
用特定名称标识,并且作为一种实体或可能作为一种实体运作的某个组织或一群人。如:政府、政府机构、协会、学会、公司或商行、 非营利企事业单位、项目计划、宗教团体、会议以及特设的临时性组织(如:运动会、竞赛会、展览会、探险队、博览会、节庆会等)。
2.2 采用团体名称标目的通则
2.2.1 记载团体自身内部行政事务的文献
如:内部政策、工作程式、财务或运作、官员与工作人员或会员名单、内部资源目录、财物清单
2.2.2 法律类文件
如: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执行官员的命令或法令、行政法规、法院规则、宪法、(高等)法院规则、条约、协定(treaties)、 法院判决、立法听证等文件
2.2.3 记录机关团体集体思想的文献
如:政党的纲领、宣言、委员会的报告、对外政策立场的官方声明等
2.2.4 会议、考察队及特设临时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报告
如:会议录、论文集、探险考察结果的报告等
2.2.5 计划群体、集体整体活动的结果
2.3 团体名称标目的选取
2.3.1 通则
直接用通常标识该团体的名称作为团体名称标目。
2.3.1.1 根据该团体以其母语发行的出版物确定通常用于标识该团体的名称,不适合前述情形时,则根据参考信息源确定(注:参考信息包括介绍 该团体的文章或书籍)。
2.3.1.2 改名
团体名称改名,应建立新标目,并做新老标目的参照。
2.3.1.3 各种变异名称的选择
根据出版物主信息源,选择其最通行(predominant)的形式。
2.3.1.4 现名
若某团体在其母语的参考信息源中,经常用惯用名称(conventional name)标识,则使用其惯用名作为团体名称标目。
2.3.2 细则
为使同一团体名称标目尽可能取得一致,特做如下规定(为了明确多级别团体的层次,暂以"/"作为划分层次的标记):
2.3.2.1 中国共产党及各级组织
中国共产党中央,以全称为标目,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
冠简称"中共中央"作为标目,如: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
冠简称"中共",省、地、县各级"委员会"简称为省委、地委、县委。如: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孝感地委
2.3.2.2 国家及地方政权机关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直接以各级机关全称为标目。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
外国国家一级权力机关名称前,冠国名。国名采用惯用简称(参见本原则3的3.1条)。
如:美国/国防部
各级政府机关,在政府机关名称前冠以省、市、县名。
如:北京市/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为"人大",冠以省、市、县名。
如:山东省/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人民法院简称为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简称为检察院。
如:山东省/高级法院、济南市(山东省)/中级法院
各专门法院和专门检察院,以全称为标目。
党政部门中的专门机构,可直接以专门机构的名称作为标目。下属机构同名时,则冠以上属机构作为标目。
如: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文化部/干部司
2.3.2.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央机关以全称为标目。
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下级及地方各级组织冠以简称"政协"和各级委员会作为标目。
如:政协上海市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2.3.2.4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冠以简称"解放军"作为标目。
如: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及各地方军区,均冠以简称"解放军"作为标目。
如:解放军海军/政治部、解放军装甲兵/司令部、解放军兰州军区
2.3.2.5科学、教育、文化机构,一般直接以其名称为标目;若其意义不明确,则冠以上级机构名称。
如:紫金山天文台、北京大学、北京图书馆、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应用研究所
2.3.2.6 各民主党派,中央机构以其全称为标目,下级与地方机构用简称。
如: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不用"民革")
中国民主同盟(不用"民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不用"民建")
中国民主促进会(不用"民进")
九三学社(不用"九三")
中国致公党(不用"致公党")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不用"台盟")
2.3.2.7 青少年、妇女、工人、学生等各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用惯用名称作为标目。
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用"共青团"
中国少年先锋队用"少先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用"全国妇联"
中华全国总工会用"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用"全国青联"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用"全国学联"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用"全国侨联"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用"全国文联"
中国作家协会用"全国作协"
2.3.2.8 会议标目
会议标目以会议名称为款目要素。会议名称一般选用较为完整、意义明确的名称形式作为标目。会议届次、时间与地点为有则必备附加成分, 并置于会议名称后的圆括号内,中间用冒号(:)分隔,冒号前后各空一个字符位。会议届次用阿拉伯序数字(如:第2届、第3次),会议 时间用公元纪年,会议地点用开会所在城市名或科学、文化、教育机构名。
如:国际比较法学会议 (1992 : 北京市)
2.3.3 团体名称标目的简化与省略
2.3.3.1 省略团体名称中含"私立"、"国立"、"财团法人"、"股份有限"等字样。
2.3.3.2 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团体名称,可简化。一般直接取专用机构名称为标目。须予以区分的多级团体名称,一般保留第一级及专用机构名称, 而省略中间级机构名称。
如:上海交通大学/自动化系 (全称为: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与信息学院/自动化系)
2.3.4 团体名称参照
2.3.4.1 团体名称有简称与全称时,若选用简称或全称,则分别做简称见全称或全称见简称参照。
2.3.4.2 团体名称改名的情形
团体改名常常意味着团体职能范围发生变化。因此,不同时期会采用不同的团体名称标目,并互作参见参照。
2.3.5 台湾的团体名称
除遵守以上规则外,在名称后用圆括号著"台湾省"。若名称中已含台湾字样,则不必重复。
如:台湾大学、清华大学 (台湾省)
3 地理名称(包括行政管辖权范围名称、自然特征、历史地名)
3.1 国家一级行政管辖权范围名称,一般用其惯用之简称作为标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 中国
美利坚合众国 用 美国
法兰西共和国 用 法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用 英国
改名亦用改名后的简称。
如:俄罗斯联邦 用 俄罗斯
改名前的名称亦用简称。
如:前苏联全名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
注:参见《辞海》1989年版增补本附录二,1987-1994年底外国地名(部分)变动情况。
3.2 国家的下级行政管辖权范围名称需用国名作限定,如国名还不能识别,则再加注次一级行政管辖权范围名称,置于国名前,?quot;,"隔开。 我国省、自治区、市、县等各级管辖权范围名称的规范见3.3。
如:汉城 (韩国)、都柏林 (俄亥俄州, 美国)
3.3 我国省、自治区、市、县等各级行政管辖权范围名称
3.3.1 省名用全称,即不要省略"省"字,以免与同名自然特征相混淆(如:青海省与青海湖,黑龙江与黑龙江省)。
如:江苏省、青海省
3.3.2 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名用全称。
如: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西藏自治区
注: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名作限定语时,用简称(内蒙古、新疆、广西、西藏、宁夏、香港、澳门)。
3.3.3 市、县级行政管辖权范围名称
市、县在省或自治区内外同名的情况太多,它们的名称标目宜标明行政管辖权范围的级别(市或县),除直辖市外,应在其后的圆括号内 加标省、自治区名。
3.4 自然特征(江、河、湖、海、山脉等)
自然特征应该用我国所用的习见名。
如:长江(不用扬子江)、黄河
与自然特征有关的区域,用自然特征名另加类属词共同构成。
如:长江流域、珠江三角洲
3.5 历史地名
历史地名可直接使用。
历史遗迹、遗址采用原历史名称,其后用圆括号注明其为历史遗址名或考古遗址。
如:楼兰王国 (历史遗址)、马王堆 (考古遗址)
3.6 地名的附加成分及标识符号
3.6.1 名称相同的不同地理实体/类别,要加以区分。
如:黑龙江与黑龙江省、泰山与泰山市
3.6.2 名称相同而行政管辖权不同要加以区别。
如:吉林市 (吉林省)、吉林省
3.6.3 名称相同而所隶属的行政管辖权范围不同,在圆括号内注明上级行政管辖权 范围,以示区别。
如:重庆县 (成都市)、重庆市
3.6.4 同名地名已用上级行政管辖权范围限定,但仍不能区分时,再用较下一级行政管辖权限定,中间用逗号分隔。
地名的附加成分,一般都放在圆括号内。多级附加成分间用逗号分隔。
3.7 行政管辖权范围名称加注限定语时,根据其使用的场合,采用三种形式:
作主标目时,上级行政管辖权范围名称放在圆括弧里,如:汉城(韩国);
作主题副标目时,上级行政管辖权范围名称作为单独的一级副标目,放在其前面,如:韩国-汉城;
作会名地址附加或多级附加成分时,上级行政管辖权范围名称放在其后面,并用","隔开, 如:汉城, 韩国。
4 统一题名
4.1 普通图书的统一题名
统一题名的职能是将具有不同正题名的同一著作的不同版本在目录中集中在一起。如:以不同正题名出版的同一著作或一个作品的不同 文种的译本,均可用统一题名集中,但再版时改名的作品不在此列。
根据我国中文编目实践及高校学术性图书馆之特点,主要针对我国古典名著采用统一题名,以便将不同题名的同一著作的不同版本予以 集中,目的在适应学术研究之需。
4.1.1 统一题名的选择
著作的不同正题名中最常见、最普遍为人所知的题名作为统一题名。如:红楼梦,不同版本曾采用石头记、大观琐录、金玉缘等,采用 世人熟知的红楼梦为统一题名;三国演义,不同版本曾采用三国志演义、三国志通俗演义等,用三国演义;水浒传,不同版本曾采用 忠义水浒传、水浒全传等,用水浒传。
4.1.2 主题标引中,应为编目文献所研究的著作设主题款目。
佚名经典,直接用统一题名作为题名主题;有著者的著作,则应采用著者/题名款目。
如:曹雪芹, 1717-1763. 红楼梦
罗贯中, 约1330-约1400. 三国演义 (主题标引时用)
施耐庵, 约14世纪. 水浒传
4.2 连续出版物的统一题名
对连续出版物而言,统一题名的职能是区别具有相同正题名的不同连续出版物,包括:题名相同而实质上为不同品种的连续出版物, 以及改名后又恢复原名的连续出版物。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采用统一题名: 馆藏中已有与正在编目的连续出版物正题名完全相同的不同种连续出版物;
CALIS联合目录规定,当联合目录数据库中有与要上载的连续出版物记录正题名相同的不同种连续出版物记录时,应采用统一题名予以区别。 当一种连续出版物采用了统一题名,则其副刊或累积索引等相关文献需单独编目时,也应相应地采用统一题名。
4.2.1 统一题名的形式
连续出版物的统一题名由正题名与限定语构成,限定语应置于圆括号内,即:正题名(限定语) 。
如:支部生活 (北京)
支部生活 (上海)
4.2.2 限定语的选取
用作连续出版物统一题名限定语的内容一般有:团体名称、出版地、创刊年、版本说明等。
正题名后所加的限定语应能唯一识别该连续出版物。
4.2.2.1 以团体名称作限定语
当正题名为通用题名时,应首先使用团体名称作限定语。若团体名称作限定语不足以识别某种连续出版物时,可在团体名称后再加创刊年。
如:简报 (上海图书馆) 简报 (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 通报 (商品经济研究所 : 1979) 通报 (商品经济研究所 : 1981)
4.2.2.2 以出版地作限定语
当正题名不是通用题名时,可采用出版地作限定语。当仅以出版地作限定语不足以识别某种连续出版物时,可在出版地后再加创刊年。
如:支部生活 (北京)
支部生活 (上海)
论坛 (上海 : 1981)
4.2.2.3 以创刊年作限定语
单独以创刊年作限定语构成统一题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出版地不详,而正题名又不是通用题名时,可直接以创刊年作限定语;
当一种连续出版物改名后又恢复原名继续出版,而该连续出版物又无其它出版地不同的同名出版物需要区别时,可直接以创刊年作限定语构成
统一题名。
如:辽宁体育科技 (1979) 辽宁体育科技 (1994)
4.2.2.4 以版本说明作限定语 对于那些题名、出版地等都相同,而只有版本不同的连续出版物,则以版本说明作为限定语。 如:中华儿女 (海外版)
5 参考信息源
5.1 对于不太熟悉的名称,除认真查阅所编文献外,应选择有权威性、版本新的参考工具书进行考查、认定。建议按以下顺序优先选择 参考工具书:
5.1.1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
5.1.2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
5.1.3 《中国大百科全书》;
5.1.4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
5.1.5 《中国分类主题词表》。
但是,同一个人的名称在不同参考书内还会出现差异。根据国别或地域不同,侧重选用不同的参考工具书。例如:中国人和西方国家 以外的外国人,主要以《辞海》为准;西方人则以《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为准;苏联人则以 《苏联大百科全书》为准。 5.2 中国古代帝王名称
按最为人所熟知的原则,中国古代帝王名称按时间段大致可分为四段:
5.2.1 五帝、夏、商等朝代,以帝王名著名;
5.2.2 周至隋朝,以帝王谥号著名;
5.2.3 唐至元朝,以帝王庙号著名;
5.2.4 明、清皇帝,以年号著名。
注:可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张明东所编《中国古代帝王名称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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