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与北方农村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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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与北方农村差异简论
贺雪峰
说明:本文为2007 年暑假写作调查报告《现代性、理性化与农民生活的变化——汝南村治模式的关键词》(初稿)第四部分的一节。本次调查在河南汝南县三里店乡4个村同时进行,共有20多位同仁参加,分别是董磊明、陈柏峰、刘勤、申端锋、吕杰、张世勇、欧阳静、宋丽娜、荣娥、徐财松、何绍辉、袁松、王会、张子超、王艳、龚维刚、桂华、杨超镭、王晓丽、郭俊霞、范文娟、焦方圆、刘曙光、聂良波、熊昕等。调查时间为2007年7月5日——7月23日。本人主要调查村为宋庄村,本篇调查报告主要以宋庄调查为基础写成。

这次在宋庄村调查,最感到震惊的还是排水沟中到处堵满的麦杆。在连下几场大雨后,我们到宋庄村四处转看,玉米地里都积有很深的积水,排水沟中因堵满麦杆,水根本就排不出去,几乎每个桥洞处都因为大量麦杆堵塞,而在桥上和桥下有一尺多高的水位落差。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麦杆堵塞排水沟,宋庄村大部分玉米都不会被淹死。而实际上,全村80%以上的玉米被淹死了。
除到处都是麦杆以外,宋庄村的排水沟还被村民随意建房所阻断,以至一些排水沟因为一端(甚至两端)被堵,而成为不能通水的死沟,臭水沟,沟内倒满垃圾,臭不可闻。也正是大大小小、主次排水沟的被阻断,使宋庄村更加不能应对那怕一场稍大一些的雨水。也就是说,无论是排水沟被阻断还是麦杆被推到排水沟中,其最终结果都一定会是搬起石头扎自己脚,是自己不再能顺利种庄稼或农业生产风险大增。难道宋庄村农民不明白这个道理吗?
宋庄村民当然明白搬起石头扎自己脚的道理,但是,宋庄村民也可以理性计算自己行为的后果,这个理性计算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全村纵横交错的排水沟有很多条,一条排水沟被阻断或堵上,还可以通过其他排水沟将水排出去,因此,即使自己阻断了一条不重要的排水沟,也不会对全村的排水系统造成什么影响。二是一旦全村的排水沟排水不畅,下的雨水流不出去,则没有人有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庄稼要淹一起淹,无人可以幸免,个人的努力在全村的涝灾面前没有作用。

从宋庄村的涝灾,我想到了荆门农村的旱灾。十分有趣的是,荆门农村的旱灾中也有同样的因为农民搭便车引起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困境。不过,涝灾和旱灾是有差异的,或者说平原与丘陵地区是有差异的。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展开关于南北差异的讨论。
荆门农村的灌溉水利,是我们长期关注的话题,[1]荆门农村丘陵地区的水利可以有三种形态,一是从大江大河引水灌溉的大水利,典型是人民公社时期修建的大型水利设施。大水利的好处不仅是成本低,而且旱涝保收。二是以集体堰塘蓄水为基础的集体水利,这个水利的规模一般超出了个体农户,而需要超出农户的单位如宗族、联户家庭来维护管理。三是以机井为中心的个体水利,农户可以通过从机井抽水来灌溉自家田地。
取消农业税后,因为乡村组织退出农业生产领域的事务,大型水利很难找到与小农对接的中介,或者说,小农户难以合作起来同大型水利进行交换,因为小农户中总有人想搭便车(不出钱又可以得到灌溉水),有一户不出钱,其他农户也不会出钱,最终大水利不再能为农户提供灌溉。
不能从大水利中灌溉,农户就开始修挖堰塘及打机井。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初,荆门农民热衷于以联户合作为基础的“划片承包”和修挖堰塘,但联户合作也容易产生矛盾。因此,自2004年开始,荆门农村普遍以打机井来为农田提供灌溉。
机井的好处是适应小农经营的规模,坏处是成本高且往往难抗大旱。但无论如何,通过打机井,还是让荆门农民找到了解决合作困境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用不合作来替代合作。
重要的不是荆门农村用机井来替代大水利,而是抗旱水利的一个特点是,如果不能及时灌溉,庄稼将被旱死,但这个及时灌溉的“及时”,并非立即到来的,而是有一个很长的延迟时间,水稻载种好后,如果一个月没有灌溉就会颗粒无收。但20 天内下一场雨,或从机井抽水灌溉,或堰塘还有一点水,就可以通过及时的灌溉来缓解旱情。有的田地因为没有及时灌溉,而首先旱死,但有的田地因为农户事先打了井,或修挖了一个水塘,而可以暂时幸免。如果当年不是大旱,这点水就可以让水稻等到下一场降水,从而避免庄稼的旱死。遇到大旱,大多数田地都会绝收,但有的田地会因为农户仔细的蓄水管理,而竟有收成。
换句话说,旱灾的特点是,只要有充分准备,若不是遇上特大旱灾,有些经过精心蓄水管理的土地上的庄稼还是可以有收成的。农户个体的努力可以在秋收中获得回报,虽然相对大水利的成本是有点高。
一旦个人努力可以有收效,个人努力就变得重要起来。集体行动中搭便车会导致公共品无法供给,但个人可以通过努力,来减少因为公共品供给不足所造成的损害。个体努力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进一步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因为这种个体有用的努力会切割公共品的一致性和偏好水平。如果社区内有强有力的力量,则这种力量就会阻止个体的努力,这时候村庄公共的力量就会起来,这个公共力量在传统时代的南方农村,典型的就是宗族。当然,当前的荆门农村,宗族是早已解体了,乡村组织又退出了,农户打井挖堰的努力就多了起来。
与荆门农村抗旱水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汝南排涝水利。汝南是黄淮平原的一部分,平原的特点及难处,不仅在抗旱,而且在排涝。因为种玉米和小麦,相对对灌溉的重要不高,汝南农村最大的水利问题一直是防涝。
防涝水利的特点与抗旱水利的大不同在于,一旦发生涝灾,所有被淹的庄稼都不再有收成,没有农户可以凭借个人努力使自己的庄稼得以幸免,且涝灾是在很短的时间就发生和结束的。涝灾使个人努力无效。
也就是说,防涝水利和抗旱水利一样,无法阻止一些人的搭便车,防涝水利中搭便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比如敢于将麦杆推到排水沟中,二是不愿去清理排水沟。抗旱水利的搭便车主要是不出水费及不出劳力维护水利设施。但抗旱水利有可能在大水利因为有人搭便车而不能使用时,可以通过个人努力来替代大水利之不足,或用不需合作的个人努力来弥补部分因大水利不足所造成的损害。而排涝水利则没有任何人可以通过个体的努力,来避免仅仅是自己的庄稼不被淹死。在排涝水利中,个体努力是无效的。
因此,排涝水利中,集体行动就更加重要,个体就对集体行动有着更强的期待,排涝水利是较抗旱水利具有更高程度公共性的事业,也就要求有更为强有力的分摊排涝费用的能力及机制,也就要求有更为强有力的超出个体的强制力。因为排涝本质上非一个村甚至一个乡镇的事业,这就超出了村庄和宗族的组织能力范围,而要求有一更高的行政性强力。
反过来,一旦在排涝水利中,超个体的强制力量缺位时,村民就更加不可能凭借自己一己之力来解决公共品供给的难题,村民因此更加消极地对待排涝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就是为什么在这次宋庄村的严重涝灾中村民无动于衷的原因。而一旦村民形成下次会再涝的预期,村民就干脆不再种夏季这季的玉米,事实上,宋庄村已有越来越多村民夏季不再种玉米了。而如果将不种玉米必然造成的损失的一小部分拿出来,用于清理排水沟防涝,则庄稼受涝的可能性会大大地下降,从而农民可以获得更多收益。更加公共化的排涝使得村庄内部的一致行动更为困难,农民个体努力的无效使农民更加将命运交给不可琢磨的上天。当村庄内部不能内生出强有力的力量来达成村民的集体行动时,排涝水利就更加需要一个超出村庄的强制力的进入,这恐怕也是自上而下行政力量在汝南农村更加明显,汝南农民对皇权更加敬畏与崇拜的原因。

再清理一下。在中国传统社会,南方丘陵及山地农村,农业的主要威胁是旱灾。旱灾的特点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渐次发生,其中留给人们较多的准备的时间,且使之前的准备(如修挖堰塘蓄水)可以发挥作用,一个农户或一个宗族通过精心地修挖堰塘,及时蓄水和有效管理水源就可能避免旱灾。这个过程中,村民就会有更为积极的对待天灾的态度,村庄的团结一致努力行动也就颇有意义。
而平原地区的涝灾,则远非个人甚至宗族可抗,农民个体要么在涝灾面前无能为力,要么期待一个远远高出于农民个体的权威来组织农民抗灾,其结果就是农民对待天灾时更加消极的态度,和农民对超出村庄组织的强烈期待。这或许是理解北方农村强有力行政权力的一个线索。
中国北方农村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其中华北平原、黄淮平原居住了中国众多的人口,而南方农村多山多丘陵,其平原地区过去多是湖泽,而开发甚晚。这样的南北比较,从地理上——此处是从旱涝灾害上,而未考虑其他众多地理因素,如土质、气候和种植结构、居住特点等——考虑北方农村与南方农村的差异,对于理解中国庞大的区域非均衡的农村,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角度。

我们再从调整土地的角度来尝试比较一下南北方农村的差异。
前面已经介绍了宋庄村调田的逻辑,概括一下,这种调田的逻辑是,强有力的县乡两级期待村组两级可以实现政绩目标,但又不希望村组两级是以违反政策引致农民上访来使政绩目标难看,县乡两级更不会在这个过程中让自己成为政策的违反者。显然,通过土地调整,可能达到三个目标,一是迎合村民“生存伦理”,即“没有地别人怎么活”,二是调整利益结构从而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农村公共品提供基础,三是村组干部可能通过调地来谋取或公或私的好处。县乡关心的是第二个目标,是希望借调整土地来发展农村经济,完成自上而下布置的达标升级任务,或者说,县乡两级希望通过允许调地,为那些还有积极性做点事情的村组干部提供治理资源。
县乡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任务布置下来,而村组干部事实上很少有可以完成任务的治理资源,土地可以调整,至少使得土地上附着的利益没有完全刚性化,村组干部就可能将土地调整作为治理手段,来服务于自上而下的行政目标。当然,这时候也不除村组干部借土地调整来谋取个人好处。在取消农业税后,在土地收益越来越大,而国家关于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事实上已经家喻户晓的情况下,村组干部调整土地的难度越来越大,“不调整土地最省心”,至少反映了村组干部面对越来越令人生畏的土地调整时的心情。不过,“不调整土地,就别再指望发展经济,也别指望再能做成什么事情”,也不全是虚话。一个有事业心的村干部,或一个受到强大县乡行政压力的干部,就不得不费心地会调整土地。
县乡为村组干部调整土地准备了说辞,就是土地调整要因地制宜,80%农户同意也可以调整土地。调整土地中一旦出现问题,这些模糊的政策说辞就完全可以推卸县乡两级的责任,县乡两级实际上是强烈要求村组两级调整土地以获得实现自上而下行政目标所需治理资源的,但他们不能公开违反政策明着说。
村组干部对农民则不能讲调整土地是为了实现上级行政目标(这些目标不见得就对村民不是好事,如发展经济,建设道路),而会是从生存伦理,从地方性规范的方面来说。这样说一是有村庄的伦理基础,更重要的是可以找到利益支持——那些人口增加了的农户。这样一来,有了县乡的默许,有了村干部的积极行动,有了实际的获益农户以及有了已延续多年的传统,汝南农村调整土地也就不是什么特别困难的事情了。
在我调查的南方农村,比湖南衡阳、安徽宅坦村,土地调整一直在进行中,南方农村调整土地的机制与北方农村有着很大差异,其中的关键是县乡两级似乎很少有着强烈的通过村组干部借调整土地来实现自上而下政策目标的企望。村组干部调整土地,受制于强烈的村庄内部的规范,村民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就是应该调整,在强有力的规范压力下面,那些因调整土地而利益受损的农户,也不至于坚决反对调整,尤其不太可能利用国家规定土地30年不变的政策来反对土地调整。村组干部调整土地的行为大多数时候只是村庄内部规范力量的反映。同样是调整土地,南北方农村的逻辑显然是不同的。
这个意义上,北方农村的调地在很大程度上是村组干部促成的,如果村组干部消极起来,则土地调整就可能进行不下去。而南方农村土地调整更多是村庄内生存伦理使然,因此,无论村组干部的态度如何,土地调整大都如常进行。
有趣的是中部地区。中部地区既少南方农村强有力的地方性规范,又少北方农村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力。因此,取消农业税后(及取消农业税前),当土地具有收益时,那些人口减少因此可能调出土地的农户,就会强烈反对调整土地,他们很容易就找到了国家关于土地承包30 年不变的政策依据。反对调整土地农户在调整土地时,会毫不犹豫地上访告状,县乡两级不胜其烦,因此对村组干部讲明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不是承包制30年不变,而是承包面积和承包地块都不能变。明确的没有任何含混的政策使得村组干部不再可能因为自上而下的行政目标、村庄公益事业、村庄伦理、个人利益,而打土地调整的主意。也就是说,中部地区农村的土地调查基本上不大可能。

第三个南北方农村的差异,可以从公与私上作些讨论。
宋庄村支书曾讲过为什么组长重要的这样一句话:“组长是天然的权威,关键是要有一个组长的身份”。村支书的意思是说,组长往往是一个村民组内威望最高,最愿意为村民办事,也最有能力的人,但如果他没有一个体制性的身份,他就很难去办事,也很难办得成事。组长的身份仅仅是村组两级通过一个或上级任命,或村民选举的办法,来确认这个民间权威在村民组内代表村民办事和为村民办事的合法性。在体制性身份(组长)和民间权威办事的合法性之间,有着强烈的对应关系。正是因此,宋庄村的村民小组长不能撤,撤了小组长,就使村民组内那些愿为村民办事及代替村民办事(村民也需要)的民间权威[2]难以再借组长这个体制化的合法身份来牵头做事情。
正是因此,在宋庄村邻村五里村调查的申端锋和欧阳静等人发现,如果一个自愿组织村民集资修路的村民,无论他的帐目如何公开,村民都不会相信,觉得帐目中必有问题,而村民小组长组织村民集资修路,即使最终没有公布帐目,村民或许认为其中有不妥,一般却不会认为有什么大的问题。自愿组织村民办理公共事务在宋庄村一带被称为“伸头”,凡是自己“伸头”而没有合法身份的人来办理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情,村民会认为名不正言不顺,其结果大都会比较糟糕。民间的权威如“老掌盘子”只应办理门子内的红白事,调处门子内部的纠纷及(最多)代表门子利益与其他门子协商。
因为办理事务需要民间权威有公的身份,就使宋庄一带很多村民组长由老掌盘子来承担,老掌盘子因为有了组长身份,而可以在公的集体事务上发挥较大的积极作用。
联系到1999 年我到江西调查的感受,及在浙江温州调查的感受,宋庄一带农民在民间权威与体制性身份之间的关系,的确有值得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在江西调查期间,村民组织起来各种各样的修桥委员会,建校委员会,维修祠堂委员会,及续谱委员会,这些涉及全村公务的事务却大都是由民间来组织,而与村组干部无关,村组干部即使加入进来,也大多是以私人身份。其中我调查的江西泰和县里陂村的建校委员会向全村村民筹资近20万元,村干部在其中既不管钱,也不管事,管钱事的都是由村民另外推举出来的民间精英来完成。[3]
在浙江温州,村干部称他们从来不管村民纠纷调解的事务,也不会管红白事,这些事务由民间来处理。温州民间处理这类事务的重要组织是由族老会演化而来的老人协会,老人协会不仅管民间纠纷的调解,而且能强占村域范围内的搬运机会,因为垄断定价,老年人从村域内的搬运中获利甚厚。[4]
在安徽宅坦村,村里一些退休老人(注意,这些退休老人的户籍根本就不在宅坦村,或者说他们根本就算不上合法的宅坦村民)自发组织起一个“宅坦村公益事业委员会”,并刻有正式的印章,凭此到处集资,在村里修路亭和道路,对村干部进行监督,为村里的事情而到县乡上访,村干部也十分敬畏这些退休人员。宅坦村退休回村人员成为村中强势群体,他们自认为退休回村进入到了人生“第二春”。而在河南安阳吕村镇调查,那些退休回村老年人自称他们是“等死队”。而宋庄村的退休回村人员在村庄公务中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也几乎没有任何作为。
显然,在宋庄村与里陂村,在河南与江西、安徽、浙江,在北方农村和南方农村的民间权威与体制身份之间,在公与私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以下我们来讨论这种差异。
所谓公,就是超出自己(我们)的部分,所谓私,就是属于自己的部分。私的就是自己的,我们的,因此就是应该去做并做好的。一个人应该将自己的房子打扫干净,除非他本来就不爱干净。一个人不应该管超出私的事务,“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不过,到底什么是私,私的范围在哪里,不同地方的规范是大不一样的。相对来说,北方农村的私是小亲族范围的,是兄弟堂兄弟组织起来的门子范围内,也就是“老掌盘子”范围内的。而南方农村因为一直存在强有力的宗族组织,村民聚族而居形成村庄,因此,村民的私往往达及村庄的范围,村庄的事务都是自己的事务。这就是我曾以“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来予表述的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的一部分内容。
新中国的行政建制,在基层是村组二级,行政村一般1000 —3000口人,村民组一般200—300人,行政村和村民组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演化而来的。生产队是一个熟人社会,生产大队一般有10 个生产队,是一个管理单位。在南方农村,生产大队或一个行政村,往往与聚族而居的自然村重叠,在北方农村,虽然村庄规模差异很大,但在村组内部,大多都有若干个家庭联合体(小亲族、户族等),即使村民组的规模也较一般家庭联合体的规模要大。这样,在南方农村,新中国的行政建制是依托传统的村庄组织结构而建立起来的,村组建制被传统的村庄组织力量所吸纳。而北方农村,村组建制将以前相对分散的家庭联合体强行组织起来,逐步成为一个共同生产、生活和娱乐的单位,也往往是一个人情单位,也是一个共同的土地所有单位,这样,在北方农村,是新的行政建制吸纳了村庄内的传统组织力量。从而就在村庄内部的民间权威与体制身份上,表现出南北方农村的以上差异。
除以上结构性解释以外,南北结构性力量还会影响到观念层面,形成有差异的南北公私观念。观念的变化往往慢于结构力量的变化,因此,从观念上讨论南北农村的公私差异,又颇有一些有趣的东西。
宋庄一带村民的一个强烈观点是,院子内的事情是自己的,应该自己做好,但院子外的则是公的,是别人的,是应该由干部来管的事情。相对来讲,南方农村因为传统村庄组织结构对村组行政建制的吸纳,村民就有能力将私延伸到村庄范围,即全村的所有事务都是每个村民(往往是其代表性人物,民间权威)来管的事情,而村组干部大多数时候只是国家在村庄内的代理人。村组干部在有些时候不是代表公,而是代表外来力量。村庄的公在于村民信任的民间产生的权威人物所延伸而来的私。在南方农村,村干部更多是代理人,而在北方农村,村干部同时又是必不可少的当家人。[5]
申端锋说,汝南农村,农民似乎生活在一个具体的私和一个抽象的公的世界中。因为公是抽象的,因此很难操作化,从而在实际生活中就只是留下了私。他进一步认为,在江西农村,有一个具体的公,有一个可以操作成为村庄公益事业委员会的公,因此,在村庄中,村民的公的成分较高。而在荆门农村是可操作化的私的算计,从而使公有被操作化的可能。申端锋认为,在汝南农村,或北方农村,公是越来越远,而非越来越少,而私越来越多,从而导致一个抽象且不可操作化的公。申端锋举例说,汝南农村的干部说,这里的群众还是听话的,关键是干部如何引导。由此可见其中抽象的公。
申端锋关于公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远,及公的操作性的问题,似乎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问题是如何找到切入点。汝南农村公的不可操作化,及公的抽象,就使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变得重要,就使外生秩序变得重要。其实,所谓操作化的公,就是村庄内部内生公共秩序的能力。当村庄中缺少可操作化的具体的公时,村庄就更加需要有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体制性力量的介入,就更多对高高在上的行政权威的敬畏及对村组干部身份的在乎。而在历史上,恰恰又可能是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权力对北方农村的渗透,使北方农村更加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外在力量在提供公共秩序上的作用。排涝水利对个人努力的否定,进一步强化了村庄对自上而下力量的仰望。也就是说,不可操作化的公,仅指内生秩序的困难,集体行动的困境。而若有了一个强有力的外来权力,则在北方农村,反而可能更容易组织起公,并克服内部搭便车困境,因为外来权力没有村庄内部的抵抗。具体的例子则如遍布北方农村的“逼民致富”和南街村的治理制度,在南方农村都有些不可思议。
在公的可操作性,农村内生秩序的能力与条件,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专制性)权力几个关键词中,可以找到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差异的一些新线索。
而所谓在汝南农村,农民的公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远,也可以作些解释。在强有力的现代国家权力介入到村庄后,村组干部作为过去组织村庄秩序的外生性力量,已经越来越难以在村庄治理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乡村组织大为弱化,而离开乡村组织,村庄内生秩序又很困难,这就导致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困境,这个意义上讲,公是越来越少了。但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又为农村提供了越来越多直接供给的公共品,且村民“受气”、受暴力威胁的可能性,因为“各吃各的饭,各种各的地”,及随处可在的国家权力救济,而大为减少,现代性的力量包括国家暴力可以成为任何一个村民相对容易获取保护自己基本利益不受侵害的力量。因此,村民感受到了那个越来越远的公的力量。反过来,又越来越(可能离开?)怀疑且不信任起乡村这个过去的主要的公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