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追小偷的人承担小偷的过失是颠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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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4日,合肥市瑶海区一名王姓小偷被俞某波等四名男子追赶至一河边后跳河企图逃跑,随后沉入水中溺亡。事后,俞某波等人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近日,瑶海区法院判定俞某波等四人为过失致人死,并判赔17.5万元。(中安在线5月31日)
先来厘清3个问题:王姓是不是小偷?根据新闻报道所述,是小偷。能不能偷窃他人财物?想必公共道德的回答,是不能。王姓小偷偷窃工地上的财物时,知情者该不该追赶以便抓住?从治安管理和维护公德方面考虑,应该追赶以便抓住。继续厘清3个问题:王姓小偷跳入河中,是其自我选择吗?根据新闻报道所述,是小偷的自我选择。追赶小偷的人能够阻止小偷的自我选择吗?因为追赶者和小偷没有肢体接触,所以答案是不能阻止。那么追赶小偷的人需要为小偷自我抉择的后果负责吗?根据正常的逻辑,追赶小偷的人不该为小偷自我抉择的后果负责。
可是,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的法官,让追赶小偷的人为小偷自我抉择的后果负责了。为了保护个人或集体或国家的财产权益,阻止他人偷窃,是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发现小偷便追赶之企图抓住以便押送司法机关,是社会公认正常的自我保护行为。小偷跳河是为了逃跑以便逃避惩罚,属于自己选择的避险行为,并非受到追赶者的胁迫。结果被溺死,完全是小偷自己对河水深度估计的过失,或者是对自己凫水能力估计的过失。不管怎么说,不是追赶小偷着的过失。所以法官判定追赶小偷的人为过失致人死很难让人理解,并判赔17.5万元更是费解。
合肥的法官判决追赶小偷的人有罪并判罚赔偿,让人想起南京的法官判决扶起跌倒在地老人的人承担老人跌倒的后果并罚赔偿,二者似有殊途同归之效。后者让人不敢助人为乐,前者让人不敢见义勇为。正如网友质疑,警察追赶小偷,小偷爬上屋顶摔下来死伤,警察是否有罪并该赔偿?实际上,如果这次是警察追赶小偷导致小偷跳河溺亡,瑶海区法院将如何判决?再问,如果俞某波等四名男子追赶小偷过程中,小偷被绊倒摔死,该怎么判决?或者小偷被追赶到死胡同,自己爬围墙摔下死亡,该怎么判决?总之,小偷自己所作行为,怎么能让追赶者担责?
法律,不仅是公平的底线,而且是正义的风向标。法律作为底线和风向标的功能,是通过法官的具体判决来实现的。正确的判决对于社会舆情具有正面的导向作用,错误的判决同样对于社会舆情具有负面的导向作用,而且是最严重的颠覆。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所以,不能让错误的法庭判决将错就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