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有资格对精神病进行鉴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8:01:36
5月26日至27日,公安部在湖北武汉召开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安康医院内要建立监督机制,坚决防止司法鉴定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在收治精神病人中要特别注意收治程序和收治对象的把关,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5月28日《人民网》)
 
“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受。”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这话听着怎么这么别扭呢?是笔者脑子太笨,文化水平太低没有理解,还是这个记者一时疏忽,词不达意让大家糊涂了?以笔者极为粗浅的逻辑知识,否定之否定,那就是肯定。那么这句话是否也可以这么说:“如果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接收。”
 
按照这个思路,安康医院岂不是变成了“看守所”?因为安康医院接收人员的依据不是被接收人员是否患有精神病,而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意见。换句话说,被安康医院接收的不一定就是精神病患者,也可以是精神正常的人员。但是,我们的的确确知道,安康医院就是精神病院,收治对象主要是有“杀人、放火、强奸、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等五大类精神病人”。那么能被安康医院接收的,肯定就是精神病患者,哪个正常人没事去那啊?
 
其实这句话里还隐藏着另外一层含义,即有可能被送进安康医院的 ,其神状态是否“安康”,取决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意见。因为公安机关当然不会把一个正常人往安康医院里送,既然送,肯定是公安机关认为这个人是精神病患者。这就又带来一个问题,到底谁有资格对精神病进行鉴定?谁又有权力认定一个人是精神病患者?
 
认定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和判决一个人死刑差不了多少。死刑是在肉体上消灭一个人,而精神病是将一个人的灵魂判处了极刑,是非常非常严重的事情,千万马虎不得,要慎之又慎。这个问题太复杂了,留给法学专家去研究吧。对这句话,笔者宁愿相信是这个记者搞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