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不能仅把公众设置为环保“参与者”(中国青年报 2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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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不能仅把公众设置为环保“参与者”
2007-04-03
曹林
在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的“绿色中国——环保公益日”活动上,国家环保总局官员表示,中国公众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关牧村等18名全国政协委员,也联名提交过一份提案,建议用法律手段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有效引导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新京报》4月1日)
动员公众对各类环境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相对于过去拒绝公众参与或忽视公众的力量,认识到公众深度参与对环保治理的关键重要,这是相当大的进步。韦伯早就深刻指出,社会经济发展越是多元分殊,中央权力就越有必要通过赋予民权与公众联合,否则必然处处受制于各种地方或集团利益,中国当下的环保困境正在于此。
但笔者以为,不能仅把公众设置为环保的被动“参与者”,应该通过强调诸种公民环境权利,赋予公众环保主体的身份。“参与者”只是一种边缘和从属身份,一种“为他人作嫁衣裳”、“帮助政府搞环保”的工具性角色,带着浓厚的义务色彩,这种从属身份和工具角色,不利于调动起公众对环保“共同的利益感觉”,难以让公众对环保产生价值归属感。只有以权利保障使公众成为环保的主角,强化公众“环境主人”、“环保主体”而不是“参与者”的意识,环境保护才能成为一场公民自发运动。
对公众环保“参与者”的定位暗含着这样一种判断:环境保护不是哪一个人的事,而是一种公益事业,环境遭破坏了人人都得承受破坏的代价,所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大家都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这话肯定不错,但这种含糊的“人人有责”很容易在混乱不清的产权中变成“人人无责”,“公地悲剧”理论众所周知:一块无主的牧场,必然诱使牧民无节制地放牧,最后导致该牧场退化甚至变成沙地。只有通过法律界定将“公益”具化为一个个个人可以直接感受到的私益,让一个个公民以主人的身份去捍卫自己的私益,而不仅是把环境定位为“公益”让人参与,环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我们也常会在各种环保宣传中听到诸如“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人人都是环境的主人”、“做生态环境的小主人”之类的话语,但这种宣传并非为强调公民对环境的权利,而是为让公民承担某种环保义务,诸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破坏植被等等,公民还只是被置以边缘的“参与”角色。真正的环境主人,意味着每个公民成为环境的权利主体:他有饮用清洁的水、呼吸洁净的空气、免受污染伤害的权利,如果企业排放的污水损害到他的健康,他有权向污染企业索赔;如果煤矿泛滥开采导致的塌陷使他无法种田,他有权向法院起诉;一家电厂在建立之前,相邻的他有权与企业就污染补偿进行讨价还价。在环境产权界定中赋予老百姓对公共环境一束法律权利:使用权、知情权、受益权、损害受偿权、清洁水权等等,如果公民能成为这样的权利主体,公众自然会在切身的环境利益和“共同的利益感觉”中养成对公共环境的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根本无须动员。
前段时间曾有调查显示,公众在环保上呈现出严重的“人格分裂”:一方面,86%的公众认同污染对现代人的健康造成了很大影响,痛恨环保,另一方面,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仅为57.05分,环保行为得分仅为55.17分,意识和行为双双不及格。有人认为造成这种人格分裂的根源在观念、认识和素质问题,笔者认为这跟素质和观念毫无关系,而与公共环境的产权混乱有关。
笼统地说中国人环保意识差是很不准确的,这种评价只能限定于公共环境上,在私人领地的环境意识和环保行为上,中国人一定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了:中国人如今家居装修最讲究的是什么,是材料要环保,室内空气要达标,买地板、置家具、购家电、刷墙漆时首先问的都是环保有没有达标,环保诉求可谓登峰造极;吃东西讲究是不是绿色产品,有没有环保质量认证,喝水讲究是不是纯天然……与这种私人领地上环保诉求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公共环境上环保意识非常差。常居国外的朋友每次回国时都会感慨:中国人私人家里的装修都越来越精致漂亮,保持得很干净;但是一进入过道这样的公共空间,往往都没有灯光、没有装饰,墙上与地上通常是脏乎乎的。
公共环境如此恶劣,这就是把公共环境定位为“公益”仅让公众“参与”的结果,“参与者”的边缘身份根本激不起公众的环保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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