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讯逼供取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谈司法人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48:36
新京报(北京)5月31日报道:中国明确刑讯逼供取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5月30日联合发文,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刑讯逼供取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这一说法咋一听怎么听怎么象郭德刚周立波小沈阳的语言,讽刺而滑稽!然而当搞清这一说法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5月30日的联合发文时,真的是让人啼笑皆非想笑却怎么也笑不出来!
据报道,国家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受讯问人员的司法人权,既然已经提高到了司法人权的高度,博主就不明白了:“刑讯逼供”本来就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司法部委要做的事应该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思考如何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对实施刑讯逼供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才是从根本上维护受讯人员的司法人权!
“刑讯逼供取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承认用犯罪行为所得到的结果但是在默许或鼓励犯罪行为的发生?”另外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是,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由谁来举证?是由讯问人员还是被讯问人员?讯问人员是否会己证有罪?被讯问人员又如何举证?——如此保护被讯问人员的司法人权的方法真的是让人大开眼界叹为观止!也许正因为如此,才有了“洗脸死”“喝水死”“上厕所死”“躲猫猫死”……等等离奇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保护司法人权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中国有句俗语“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翻译成现代流行语就是“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想到了两个故事:
故事一:某省某信访办主任在位时,没有研究民众因何上访如何减少上访而是用尽一切手段压迫民众阻止民众上访以维稳,谁知有一天他家的权力也被侵犯房子被强拆自己也成了上访大军中的一员!
故事二:台湾总统马英九在担任台湾司法部部长时,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维护司法人权,强力推行“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影音资料笔录等无条件提供给被讯问人员的律师查验比对等具体措施,此举从根本上控制了台湾执法人员刑讯逼供这一恶习,真正保护了受讯人员的司法人权。其在台北市市长任上受到“贪污首长特别费”的指控,其律师在比对检方提供的证人影音资料和笔录时,发现笔录与录音不符,检方曲解了证人的原意做出了对马英九完全不利笔录并据此起诉马英九,马英九也因为检方“录音证言与笔录不相符”而推翻了检方的指控,还了自己的清白维护了自己的司法人权!
如果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真的想维护受讯人员的司法人权的话,就应学一下马英九,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相关资料必须无条件提供给被讯问人员的律师,保护受讯人员的司法人权问题不就成了一句实话了吗?
信息社会,“保护司法人权”问题是停留在口号上还是落到了实处,我想大多数公民都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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